6月1日,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將正式施行。1996年5月頒布《律師法》至今已有十余年時間,新《律師法》的變化能給律師、給百姓帶來什么“實惠”?記者請市律師協會有關專家分別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律師擁有提前介入權
“在我的律師來之前,我不會回答你的任何問題。”這句影視劇中的經典臺詞是很多人對律師最直接的印象,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律師會見當事人可能要等1個星期甚至1個月才能被司法機關批準。新《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解讀:“由于易發生侵害公民權利的情況往往出現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比如刑訊逼供,因此,律師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監督司法機關,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門的訊問時第一時間得到法律服務。”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維權委員會主任陳乃蔚在充分肯定該條款立法先進性的同時,也提出了個人觀點,“該項制度還缺乏一定可操作性,對律師提前介入相關的程序均未做規定,如律師是否需提交提前介入申請書;了解案情時,是否有權了解、復制書面的偵查內容;律師已了解到的但偵查機關尚未查獲的有關犯罪事實或證據,其是否有義務向偵查機關報告等。”
亮點二:增加庭上言論豁免權
“唇槍舌戰,激辯真偽”是律師留給人們最直觀的印象,但擔心法庭辯護的言論是否被法律追究,律師們往往“有所保留”。
新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解讀:資深刑事辯護律師、東方大律師翟建認為,國家首次提出律師“豁免權”是一次重大突破,對確保律師在履行職務時沒有后顧之憂,為律師和檢察官創造了一個平等的舞臺,讓律師能充分履行職責。
亮點三:取證可借司法強制力
“查閱檔案對我們來說有時特別困難。”談及這方面的經歷,多數律師都頗有感觸。一位律師到一家醫院想查看當事人的病歷記錄,雖然帶齊了證件,可就是進不了醫院的檔案室,而是被反復“踢皮球”……
新《律師法》第34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解讀: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厲明解釋,與“會見權”、“查閱權”相比,在律師司法實踐中最難實現的是“調查取證權”。原來的《律師法》規定,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有關單位常常對律師“閉門謝客”。因此,新《律師法》規定,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收集證據或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使律師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強制力去獲取相關證據,更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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