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慈善信息披露征意見 專家稱問責缺失
2011年8月25日晚上7點多,前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王振耀一臉疲憊地出現在北京師范大學京師大廈里,剛剛下了飛機的他馬不停蹄趕到第二屆公益媒體研修班的現場。這位從政壇走入民間的公益人此刻感覺有些欣慰又有些不滿。就在兩天前,由他在兩年前推動的中國慈善捐贈信息透明細則――《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見稿)》終于出場。
“終于出臺了,挺好!但還是有些地方不太妥當,為什么叫‘披露’呢?我當年的想法就是應該叫‘公開’,披露聽起來有點像是針對一些不一定非要公開的秘密信息內容,而公開就更正式,并有面向社會公眾的意思?!蓖跽褚f。
中國的管理太粗放,許多事情即使下面的人想做也不知道怎么做,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信息披露主體更全面 紅十字會信息未涉及
王振耀是個追求落實細節的人,對于中國的行政管理方式,他常用“粗放式管理”來形容:“許多事情即使下面的人想做也不知道怎么做,沒有具體的要求和規定?!倍@一次的意見稿,最大的特點就是出現了許多具體細節說明。
此次征求意見稿,對信息披露主體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解釋:信息披露主體是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參照實行。
而此前于1999年出臺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定則非常原則性,只有一句話規定“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同時,2004年的《基金會管理條例》、2006年《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只能約束基金會,而且規定也尚不如此次意見稿具體。
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對此表示,明確信息披露主體非常有必要,以往人們只關注少數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情況,其實非公募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同樣接受社會捐贈,也應該披露捐助信息。
關于《指引》中對“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為何只用“參照執行”的提法,鄧國勝表示:“因為這是民政部出臺的《指引》,地方政府、公益性事業單位等由于并非在民政部門登記,因此只能用參照實行的說法?!北本┐髮W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則更進一步稱:作為“指引”本身效力就很弱,“參照執行”的實際意義更小。
雖然此次信息披露主體較以往有所增加,但近段時間曾引起爭議的紅十字會仍未出現在“指引”辦法之內。根據現行法律,紅十字會的相關管理制度仍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相關規定為準。
公布時限內容更明確 利益相關信息仍空白
意見稿的細節還體現在捐贈時間的限制和披露內容的說明上。
意見稿指出:信息披露內容包括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募捐活動信息、接收捐贈信息、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機構財務信息。日常性捐助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披露捐贈款物接收信息;重大事件專項信息應在捐贈接受機構收到捐贈后的24小時內披露捐贈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關重大事件處置部門要求的時限披露。捐贈款物撥付和使用信息應采取動態方式及時披露。一般應在捐贈款物撥付后一個月內向社會披露,并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續信息,信息披露間隔時間不應超過6個月。
對于內容中積極的一面,鄧國勝表示,本次意見稿比較具體、詳實,首次明確了公益慈善機構公布捐助信息的時限、內容,便于公益慈善機構在公布捐助信息時有章可循,也便于公眾和社會按照該標準進行監督。但他同時指出:“披露內容仍然還有些局限,例如缺乏利益相關方信息的披露;在披露時間上,對于一些募集量大的機構,特別是物質捐贈的使用信息,從接受、尋找接受方、運輸、交接、使用等過程較長,如果時間太短,可能有難度?!编噰鴦僬J為,由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較高,有可能超越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估計當前大多數慈善機構做不到,結果很可能是形同虛設。
民間發起的基金會信息公開平臺“基金會中心網”總裁程剛則對意見稿覆蓋面大而全表示擔憂,稱“在操作和監督上恐怕難以落實?!泵裾可鐣@痛壬剖聵I促進司慈善和社會捐助處有關負責人表示:現在還沒有涉及到《指引》的執行問題。
“指引”本身無法律效力 《慈善法》出臺仍為正解
此次《信息披露指引》公布后,雖然對于捐贈主體及公布信息做了較為全面詳細的說明,但評論普遍認為沒有相應問責制度。對此,專家稱作為“指引”由于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具備約束力,只是起到引導的作用,難以實現問責。
“作為‘指引’效力太弱,別人不按照這個做,也沒什么辦法?!币幌驊B度嚴謹的法律專家金錦萍說。
北京華夏經濟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饒錦興則對意見稿有著更多的不理解:“這個‘意見稿’很奇怪地用‘信息披露’一詞,內容上也只是對法律規定的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方式做了細化,如果是這樣的形式,完全是行業協會就可以做的事?!?
“目前意見稿關于信息披露的內容只有納入《慈善法》或與民政部其它部門規章相互銜接,才能起到約束作用,也才能真正推動捐助信息的披露。”如何讓意見稿的內容真正落實,鄧國勝再度對《慈善法》表達了期待。饒錦興也同樣表示:“目前中國規范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尚沒有一個統一的法規來規范這些組織的捐贈行為,而即使是對目前不健全的法規,也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和監督,在這樣的情況下,僅靠一個‘指引’顯然效力不足。”
郭美美事件后,中國公眾對于公益組織的透明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在這種情況下,已醞釀兩年之久的“指引”也恰在此時推出,雖然不具備法律效力,難以問責,但其積極性仍不能回避,中國公益事業的泰斗人物徐永光和致力于研究和推動公益組織信息透明化的饒錦興發出了同樣的感嘆:“有總比沒有好。”
公益慈善組織更新管理 統一行業規范將更準確
就在“指引”向社會公開不足一星期后的26日,在安徽蕪湖舉行的首屆“中國城市公益慈善指數(2011)”發布會上,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表示,民政部計劃將公益慈善類組織,統一從社會組織中拿出,單獨由慈善司負責,開展單獨的行業監管。公益慈善類組織的“重新劃分組織”,此舉意味著民政部對這類組織的管理將更清晰,一系列規范性制度也將在更加單純的背景下進行定位思考。
據了解,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要負責中國數十萬個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指導監察等工作,而慈善司現有職能主要是制定慈善制度和法規,這次將公益慈善機構從眾多類別復雜的社會組織中分離出來,單獨由慈善司來進行監管、指導,無疑將更有利于對公益組織進行單獨監管,更利于盡快實現出臺統一的行業規范,實現真正的信息公開。
徐建中說,將公益慈善組織納入民政部門監管后,監管主體會更加明確,“對慈善組織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管、行業自律都會加強?!?
中國現代公益之路近年一直在官方與民間兩條軌道上共同探索發展,盡管“指引”此前已醞釀兩年,但因今年一系列負面事件的出現,讓大家對公益領域的每個動作都產生了更多的關注,公眾監督也由此大力提升,鄧國勝就“指引”的征求意見方式提出自己的想法:“建議《意見稿》能夠充分征求捐贈人、專家、基金會、社團、民非等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如果僅僅只是網絡等方式征集,有優點,但也有一定局限,效果有時不一定好。”
民政部慈善司相關負責人透露,未來《慈善法》立法的方向將對公益慈善行業進行“去行政化”的“行業化管理”,不論公益慈善組織是事業單位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都要符合慈善行業基本規則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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