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7月
30日至
31日,上海市的全國人大代表“完善企業破產保護制度”專題調研組與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業務研究委員會“完善重整制度立法”專題調研組前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專題調研。此次調研的目的是為了重新檢視與反思《企業破產法》關于重整制度的規定,發現重整制度實施中的問題,并據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訂與完善《企業破產法》重整制度相關規定的立法建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破產重整制度的實踐方面有著相當豐富的經驗。深圳中院成立有專門的清算和破產庭,且處理了一批涉及著名企業的破產重整案件。本次調研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姚海同親自帶隊,參與調研活動的全國人大代表包括王霞女士、陳晶瑩女士、奚美娟女士、黃迪南先生、賈偉平女士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俞巍法官等參加了調研。上海市律師協會公司解散與破產清算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方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凱律師作為上海市律師協會代表及專題調研組工作人員亦參與本次調研活動。
7月
30日下午,專題調研組與深圳當地破產實務界專家進行了座談。深圳方面參加座談的人員包括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張士明先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曙光先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國新法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和破產庭庭長武永慶法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和破產庭審判長池偉宏法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和破產庭代理審判長李雪松法官,深圳律協也選派江定航、杜艷芝等多名律師參加。深圳國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曾經親身經歷過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代表亦到會參加座談。深圳中院的代表首先對深圳中院近幾年受理和審理重整案件的實踐和經驗作了介紹,
2007年新破產法實施以來,深圳中院共受理重整案件
17宗,其中上市公司重整
5宗,共審結重整案件
8宗,其中上市公司
4宗。深圳中院在實際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例如,深圳中院專門制定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重整案件審理規程(試行)》,從如何操作入手規定了重整程序的審理要點,建立規范化、統一化的運作模式,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保證重整程序依法推進;又如,深圳中院為規范管理人行為,制定了《破產案件管理人管理規范(試行)》,專章規定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各項工作,確保重整程序的良性運行。同時,深圳中院也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指出重整程序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比如,重整的案件數量和企業類型仍相對較少;重整的形式仍相對單一;重整程序結束后,后續事項處理缺乏明確依據;重整計劃執行的延長次數和期限是否有限制并不明確;對于股東讓渡股權上存有質押等權利負擔的如何處理缺乏依據;重整案件申請時是否要確定重組方存有爭議,等等。深圳律協以及重整企業的代表隨后從各自的實踐分別進行了介紹,從自己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觀點以及意見。參與調研的人大代表紛紛提問,詳細了解破產重整制度在實踐中的實際運行情況以及所遇到的問題。整個座談歷時
3小時,討論深入,氣氛熱烈,取得了良好的調研效果。
7月
31日上午,調研組還按計劃前往深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參觀與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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