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
“東方大律師”標準大討論
日期:2006-08-06
作者: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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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應內外兼修
◆沈宗漢
在我的法官生涯中,結交了許多朋友,其中不免有律師。在我看來,好律師應該內外兼修、為群眾所喜愛。內在修養要求律師品德高尚、業務精湛。“德為重,誠為本”,對當事人要負責。曾有一位教授,把自己辛苦作得的手稿交付出版社出版,在等待中,出版社竟把文稿弄丟,不巧教授也死去。出于交情,當時教授也沒向出版社要個收據什么。他的家人傷心之余把出版社告上法庭,并請了一個律師作為代理人。那可真是一份難差事,但這個律師想千方設百計,從一份證據也沒有,到最后收集了關鍵、有利的證據,打贏了官司。
外在的修養,我覺得律師的涵養風度很重要。我曾觀摩和注意一些庭審:雙方律師在證據資格和證明效力上較量,在法律適用上雄辯,各不相讓;但雙方又尊重對方人格,語不傷人。這樣,越辯越明,使法官、當事人、旁聽的群眾明白法律是非,無形中上了生動的證據課、法律課。
(作者為上海市法學會顧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王小丹記錄整理。)
關懷、服務、卓越
◆陳長文
一個律師事務所,一方面要講公平正義,另外也要成功。成功從世俗的角度來講要賺錢。這兩部分我們都會兼顧而且我們也做得很成功。我們理律人有三個理念:關懷、服務、卓越。
關懷不僅是對客戶還有社會、人類。服務也可以依次類推。卓越當然是服務業非常需要的。我們所非常大,但是我們非常專精,我們的同事在各自專精的領域中共同為客戶提供服務。
另外,我們非常關心社會、關心教育,我們的許多同仁還在大學里面教書,同時我們也會在贏利里面撥出一部分成立文教基金會,以此推廣一些法治教育方面的工作,這些工作的進行不但在臺灣還有在大陸。
(作者為臺灣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長、海基會前副董事長兼首任秘書長,現任臺灣紅十字總會會長,王小丹記錄整理)
【相關鏈接】 律師制度及“大律師”
◆劉福元
律師制度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發展出不同形態。如英國律師制度就將律師職業分為出庭律師(BARRISTER)和事務律師(SOLICITOR)。俗稱大律師和小律師。雖有大律師和事務律師之分,但實際上兩者并無高低之別,只是執業范圍有所不同而已,并不帶有褒貶之色彩。
我國香港地區也沿襲這種律師制度。同為英美法系美國和加拿大,就沒有這種職業分類。取得律師執業證后,專做訴訟業務或非訴訟業務,或者混合業務律師自己選擇。中國大陸也如此,進入律師行業需要參加統一司法考試,進入之后做什么業務自己選擇。而在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有相對嚴格執業范圍,一般不得越界。
在指稱中國境內律師,稱某律師為大律師時,一般帶有褒揚和敬佩之意,指那些鐵肩擔道義,追求公平正義,業務精湛的律師。
(作者為信利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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