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關系
老江(亡)承租人
↗長子 ↑次子 ↖三子
大江(亡) 二江(亡) 三江
唐紅(大江之妻) 王燕(二江之妻) 江飛(三江之女)
江文(大江之女) 江凡(二江之子)
案情簡介
老江系黃浦區某公房承租人,早年亡故。膝下三子大江、二江、三江,分別居住在公房的前、中、后三間。先后在各自居住部位成家立業,生兒育女。大江和二江之后也相繼離世。
大江離世后不久,其妻唐紅搬離原本居住部位,該部位由二江之妻王燕、子江凡使用,后王燕向唐紅每月支付租金。
公房被征收后,唐紅、江文因征收利益分配問題,與二江、三江方出現分歧,主張要求分得三分之一的征收補償利益400萬。
王燕、江凡,三江、江飛多次妥協讓步,即便提出給予唐紅與江文200萬的方案,唐紅與江文仍不允,故涉訴。
筆者作為王燕、江凡、三江、江飛方律師出庭應訴。
訴訟過程中,代理人發現關鍵事實:王燕曾向唐紅支付租金;大江死亡之前一個月已與唐紅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在庭審筆錄中唐紅陳述:離婚后搬離涉案房屋。
爭議焦點
王燕向唐紅支付租金的性質是居住權的渡讓,還是好意施惠1?
各方觀點
我方觀點
我方認為:我方對于大江與唐紅離婚的事實不知情,誤以為唐紅、江文系江家遺孀、遺孤,同為江家遺孀的王燕產生共情,基于親情,支付唐紅原本居住部位的租金系屬好意施惠行為。
對方觀點
對方認為:王燕向唐紅支付租金的行為屬于居住權的渡讓,唐紅即便離婚后搬離也對其原來的居住部位享有控制權,故有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法院判決
一二審法院觀點
唐紅與大江離婚時明確了雙方的居住問題,其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權益,現王燕、江凡、三江、江飛方表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唐紅支付租金是對其的好意施惠,故對于唐紅的同住人身份不予認定,遂判決全部征收利益歸王燕、江凡、三江、江飛方所有。
再審法院觀點
根據民訴法211條第2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6條(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發回二審法院重審。
重審法院觀點
唐紅與大江離婚案件調解中,雙方明確約定唐紅離婚后居住別處,一二審據此認定其不再享有系爭房屋的居住利益,不屬于同住人,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律師評析
如遇被征收公房存在租金交易的情況,尤其需要引起警惕,深挖租金背后的基礎法律關系。本案中,其他同住人向唐紅原居住部位支付租金的性質成為本案的突破口。
如若基于居住權渡讓為基礎支付的租金往往會成為認定同住人的一個考量因素;但若基于親情甚至基于錯誤認識而支付的租金就留給專業律師有足夠的發揮空間。
本案中代理人引用了好意施惠的概念,最終被法院采納。
案件結束后,在代理律師的建議下,第三代江凡、江飛愿意給予同為江家第三代的江文30萬元的補償,其本質亦是一種好意施惠的體現。
附注:
1. 好意施惠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意思表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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