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共有99條,但是有關律師權利義務的只有區區的9條。如果律師沒有與其所從事的工作相匹配的權利,要想實現控辯平衡是不可能的。
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時隔15年大修,此次刑訴法修改補充的條文比較多,修正案草案有99條,并擬將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大面積的修訂使得這部法律逐步從粗疏走向嚴密。相比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此次修正案有不少進步之處。例如規定了偵查階段可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增加法律援助的范圍,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非法證據可申請排除,部分案件近親屬可不出庭作證,未成年人輕微犯罪的記錄可封存,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等等。此外,草案在遏制刑訊逼供、細化逮捕條件、完善監視居住措施、破解證人出庭難等方面均有較大進步。
但是,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問題,比如對律師權利的規定不夠完善。修正案草案共有99條,但是有關律師權利義務的只有區區的9條。而如果律師沒有與其所從事的工作相匹配的權利,要想實現控辯平衡是不可能的。
從現有法律的橫向比較來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已生效的《律師法》等相比,有不少倒退的地方,且與《律師法》的規定相左。例如關于律師調查取證權,《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而草案對現行訴訟法規定律師調查取證權的第37條(草案中為41條)并沒有作任何修改,仍然規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這沒有真正解決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問題,還無形中增加了律師取證的難度,事實上律師基本上無法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證據,向其他證人收集證據也十分困難。
修正案草案還有一個比較大的缺陷,就是沒有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條明確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者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發表的有關言論,應當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德國、英國、日本等均在其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類似的權利。可是修正草案還是和原來一樣,同時,草案也沒有取消律師偽證罪的相關規定,公檢法還是有權力隨時拘留和逮捕律師。因而,律師在辦案時畏首畏尾,深怕得罪公檢法部門。最終的結果是:控辯繼續失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繼續得不到保護。
控辯平衡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法制民主化、現代化的體現,是刑事程序正義理念的基本要求,是現代社會要求保障人權的需要。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刑事法律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都偏重于追究懲罰犯罪,堅持權力本位主義,對保障人權重視不夠,不注重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甚至出現公檢法部門故意為難律師的情況,導致我國在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都出現控辯失衡,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導致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不斷出現。可以說,控辯失衡成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障礙。控辯雙方權利的不對等,大大制約了律師的作用,直接導致控辯不平衡,最終也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辯護權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律師的權利受到侵害即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在這個復雜多變的社會,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冤枉而成為犯罪嫌疑人,因此律師的權利受到侵害,相當于所有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要實現控辯平衡,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律師的地位,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律師的工作貫穿了整個刑事案件的始終,從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的各個階段,律師要面對強大的公檢法公權部門,如果沒有應有的權利和地位,律師將無法完成其使命。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實現控辯平衡方面邁出了一小步,但是還遠遠不夠,還要進一步修改完善,要進一步增加一些條款保護辯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以便實現真正的控辯平衡,讓辯護律師有足夠的能力和地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議刑訴法修正案增加提高律師地位的條款,同時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修改法律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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