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違規管理是事務所經營過程中較容易忽略的違規事項。所謂事務所違規管理,是指事務所在執業和管理活動中不遵守司法行政、律師行業管理規定及律師行為規范,實施了司法行政管理規范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地方律師協會管理規范所規定的違規行為。
事務所管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兩類,第一類為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導致的違規行為,具體包括:(1)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不予監督,發現問題未及時糾正的;(2)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3)不依法納稅的;(4)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5)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6)未經批準,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7)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8)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條件和便利的;(9)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牟取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的;允許或者默許給予有關人員物質的或非物質利益的。
第二類為律師事務所不當經營導致的違約行為,具體包括:(1)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2)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3)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伙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4)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伙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5)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或者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和其他經營性活動的;(6)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7)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制律師名片、標志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制止的。
事務所違規管理屬于《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所規定的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業管理的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導致違規的行業處分結果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四十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不當經營導致違規的行業處分結果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同時,事務所違規管理違反了《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于律師事務所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務所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將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
與針對執業律師個人的紀律處分不同,本類違規事由系針對事務所整體,關系到事務所全體執業律師的權益及責任,建議事務所管理人員認真熟悉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事務所相關管理制度及規定,嚴格約束同時亦是保護律師執業。本警示臺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案例供本事律師和事務所學習使用,希望籍此進一步提升律師和事務所預防執業風險的能力和合規建設水平。
附錄:
《律師法》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
第三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一)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不予監督,發現問題未及時糾正的;
(二)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應聘者簽訂聘用合同,不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的;
(三)不依法納稅的;
(四)受到停業整頓處罰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五)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本所律師繼續執業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設立辦公點、接待室,或者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惡意逃避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八)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條件和便利的;
(九)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牟取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利益的;允許或者默許給予有關人員物質的或非物質利益的。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一)使用未經核定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改變、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撓合伙人、合作人、律師退所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發展為合伙人或者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職務,或者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和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文書、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違法執業提供便利的;
(七)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制律師名片、標志或者出具其他有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員有上述行為而不制止的。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