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海市高院獲悉,上海市二中院和上海市律協合作編寫的《社區常見糾紛調處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將免費發放給各街道辦、居委會等調解組織。
《手冊》分“物業糾紛篇”、“相鄰糾紛篇”。其對物業糾紛、相鄰權糾紛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類。
業主能否拒繳物業費分三種情況
物業公司管理質量和提供的服務不合格,業主能否拒繳物業費?《手冊》“物業糾紛篇”第七章詳細分析了該問題可能出現的三種情況。
一、業主可以拒絕交費。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確實存在小區環境臟亂差、治安保衛形同虛設、物業報修無人應答等情況,此時業主在物業公司整改完畢之前拒交物業管理費,是對物業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種應對措施,不構成違約。
二、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部分物業費。如果物業
家中財物被盜物業是否賠償要看有無約定
根據《手冊》中的說明,如果業主家中財物被盜或在小區范圍內遭受人身傷害,物業的責任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如果雙方對物業公司的安保職責沒有約定,物業公司將只承擔一般意義上的安保責任,即通過一定的管理措施(如設立門衛執勤、保安巡邏等)防范和威懾違法犯罪,而不是保證杜絕小區的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只有當物業公司在履行約定的職責過程中有過錯,才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交了停車費車輛被盜物業也不一定要賠
而如果業主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被盜或損壞,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則取決于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否形成保管關系,以及物業公司在保安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另外判斷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否就車輛停放形成保管關系,不能以是否收取停車費用、接受停放秩序管理作為依據,而是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認定:1.雙方對泊車、管車的權利義務是如何約定的;2.是否有扣交鑰匙或行駛證等交付保管物的行為;3.是否用其他交付保管憑證的行為等。
如果構成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對車輛被盜或被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果不構成保管合同關系,物業一般將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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