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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稅收籌劃

    日期:2012-11-16     作者:佩信科諾所徐曉

(本論文由上海律協港澳臺業務研究委員會上傳并推薦)

      我國的資本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逐步成熟,股權轉讓在企業經營發展的各個階段頻頻出現,特別是在全球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中國經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行業調整、企業整合活動日趨活躍。律師代理客戶股權交易業務時,除解決法律問題外,稅務問題也應有所考慮。
稅收成本是股權轉讓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由于股權轉讓涉及金額普遍較大,因此所得稅又成為主要的稅收成本。對于這個問題,稅務部門自1998年起已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律師界和企業對于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開展了豐富的研究討論,提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方案。
      2009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股權收購涉及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兩種方式,并明確了適用范圍和具體處理方法。本文在回顧股權轉讓相關稅務文件的基礎上,分析其稅務處理的變化,以A公司股權轉讓為案例,提出在現行的稅收政策下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方案,以期幫助企業降低納稅成本。
      一、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法規回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文件規定,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關于企業股權投資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只有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了企業股權收購中所得稅的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如果企業股權收購符合該文件第五條規定條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等),且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轉讓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通過上述文件回顧可以看到,稅務部門對股權轉讓相關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提高后,又區別不同情況制訂具體細化的處理方法:國稅發[1998]97號文規定,對股權轉讓價差中所包含的原股東留存收益不計入股權轉讓所得計繳所得稅;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一律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4]390號補充例外情況,即在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照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幾個文件的陸續出臺使得股權收購的所得稅處理在計稅基礎上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2009年出臺的財稅(2009)59號文在上述基礎上,針對目前日益頻繁的企業并購活動進一步規定了免稅處理的相關條件。如果企業股權轉讓能滿足文件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適用條件,那將節約巨大的稅收成本。下面擬以A公司股權轉讓為案例,通過對幾個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比較,尋求在當前政策環境下,股權轉讓的最優稅收策略。
      案例資料:A公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注冊資本1個億,由股東甲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乙共同出資設立,分別持有公司60%和40%的股權。A公司目前的所有者權益結構為:股本1億元,留存收益2000萬元(盈余公積750萬元,未分配利潤1250萬元)。現有產業鏈上游公司B公司擬收購A公司80%股權,協議收購價1.2億元,對價方式尚未最終商定。
      對于該項案例,如果不做任何稅收安排,由B公司直接向股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購買60%和20%股權,那么甲公司應按股權轉讓所得3000萬元(12000×0.6÷0.8-6000)確認所得稅750萬元,乙公司按股權轉讓所得1000萬元(12000×0.2÷0.8-4000÷2)確認所得稅250萬元,甲、乙公司合計發生的稅收成本為1000萬元。
      從上述計算結果可以看到,甲、乙公司對股權轉讓收益將承擔較高的稅收成本。如果運用上述文件規定進行一定的稅收籌劃,那將會有效降低稅收成本,從而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
      方案一:先由A公司將未分配利潤1250萬元全部分配,再向B公司轉讓股權。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凈資產下降為1.075億元,B公司應支付的收購對價也減少1000萬元(1250*0.8)。通過上述運作后,甲、乙公司應繳納的所得稅分別為:
甲公司:(11000×0.6÷0.8-6000)×0.25=562.50萬元
乙公司:(11000×0.2÷0.8-4000÷2)×0.25=187.50萬元
甲、乙公司的稅收成本合計為750萬元,較籌劃前的稅收成本下降了250萬元。
      方案二:該案例中,B公司擬收購A公司80%的股權,達到財稅(2009)59號文中“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的股權比例要求。由于A、B公司處于同一產業鏈,在生產銷售上具有密切聯系,A公司可以通過與B公司協商支付對價的方式,要求B公司以所持有的某下屬公司的85%以上的股權作為對價進行股權交易,這樣一方面滿足財稅(2009)59號文關于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實現了免稅重組,直接節約所得稅成本1000萬元;另一方面,收購了產業鏈的上游公司,對A公司日后的更快發展奠定了基礎。
      當然,該方案能否實施取決于B公司是否接受A公司提出的對價條件。為促成交易達成,A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優惠條件,如A、B公司可以在談判中制訂相關條款,允許B公司對擬作為股權支付額的下屬公司保留董事會的多數表決權等,使得B公司對該公司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等。
      通過對A公司轉讓股權行為進行不同的稅收安排,A公司的所得稅從1000萬元降低到零,A公司獲得了巨額的稅收利益,直接減少現金支出,實現合理避稅的目標。由于每個企業的股權結構千差萬別,每個方案的可行性也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限制,律師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針對實際情況加以選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三、股權轉讓稅收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稅收籌劃在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提升企業價值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稅收籌劃強調的是合理避稅,而且稅收籌劃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制訂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依法納稅是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只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基于股權轉讓業務的復雜性,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律師認真學習領會相關稅務文件,并與主管稅務部門進行有效溝通,這樣才能保證方案的順利實施。
2.稅收籌劃的“成本—效益分析”必不可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失去了可行性。
3.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律師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
4.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稅收籌劃是一種經濟行為,在錯綜復雜而不斷變化、不斷發展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現實環境中,所有的經濟行為都有風險,只不過程度不同而已。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收益與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債務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律師在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方案中,為降低稅收成本做出相關稅收安排的同時,要考慮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如案例分析的方案二,由于B公司與A公司同處一個產業鏈,因此可以考慮要求B公司以持有的股權作為交易對價。如果B公司與A公司處于兩個不同行業,這樣的操作需謹慎考慮對企業總體戰略的影響,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這樣才能保證取得財務利益,增加企業價值。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不斷成熟,企業間的股權轉讓、并購重組會愈加活躍;同時稅收法制進程的加快,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之中。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作為一個重要的課題將會有更廣闊的研究空間,尋求合理的籌劃空間、為企業量身定制稅收籌劃方案也對廣大商務律師提出了更高的業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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