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成果應納入民訴法
“這事擱在我心里七八個月了,今天終于可以睡個踏實覺了。”10月17日,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專職人民調解員張寶思調解下,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當事人握手言和。
專職人民調解員、法院附設調解員……隨著我國社會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明顯,矛盾糾紛隨之增多,有限的司法資源和傳統的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應對不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應運而生。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蔣惠嶺11月1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重要成就,就是創新制度設計,改變了傳統觀念。改革中形成的合理制度理當納入立法。
訴調銜接緩解審判壓力
早在2006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開始探索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據浦東法院研究室主任包蕾介紹,該院邀請了浦東新區人民調解、仲裁等12家單位的代表派駐浦東法院訴調對接中心,通過對涉訴民商事糾紛實行“法院附設調解員”和“非訴調解前置”為特征的訴前調解、非訴調解協議司法確認、調解不成簡易糾紛的快速裁決機制,將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化解機制貫穿于訴前、審中各個環節。
5年多來,浦東法院通過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共成功解決糾紛6萬余件,占該院同期民商事結案數的近三分之一。
據了解,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年起在物業糾紛領域探索“訴調對接”,在建設局設立工作室,邀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社區人民調解員對物業管理糾紛進行聯合快速調處。
“訴調銜接發揮了人民調解方便、快捷、不傷和氣的優勢,很多糾紛在訴前、審前得到化解,避免了訴訟程序的冗長復雜,很好地緩解了審判壓力。”慈溪法院院長王松來表示。
專職調解員調解更專業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充分發揮調解作用,盡量將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是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先行調解規定的立足點。
“民商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機制,就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案件受理后開庭審理前以及審理過程中,只要糾紛雙方自愿,都可以先行委托常駐法院辦公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完成后,法院依法審查調解協議,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對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或進行備案,法院出具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浙江省余杭區人民法院院長傅樟絢說。
2008年5月,余杭法院聯合區司法局,從政法系統或曾經從事過法律工作的退休老干部中擇優聘用專職人民調解員7名,并向社會公開招聘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兼記錄員7名,組織了一支14人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據統計,今年1月至8月,余杭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274件,同比下降2.47%,指導各類調解組織調處糾紛10985件,調解成功10940件,同比上升11.56%,呈現出矛盾糾紛總量上升,但成訟率下降的良好態勢。
據王松來介紹,慈溪市專門成立了由法院、司法局、各鄉鎮、街道司法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組成的市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從公檢法司退休人員中聘任了10名調解經驗豐富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并聘用了兩名輔助人員,派駐法院人民調解工作中心及駐庭調解工作室,負責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協調解決“訴調銜接”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并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管理和考核。
調解前置尚缺法律明確
“目前由于立法層面保障力度不夠,法院在探索訴調對接機制過程中也面臨一些問題。”包蕾表示,比如,實踐中對涉訴民商事糾紛實行調解前置,主要是基于法院對當事人的引導和當事人的自愿選擇,缺少明確的法律依據。由于非訴調解的社會知曉度和認同度還不夠,一些律師、當事人拒絕調解,使得機制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
王松來建議,應進一步拓展訴調銜接范圍。慈溪法院目前正在嘗試將部分執行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委托駐法院調解工作中心和駐庭調解工作室調解。將訴調銜接機制延伸到涉及民生、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醫療損害、勞動爭議等領域,使訴調銜接向縱深拓展。
在包蕾看來,非訴調解、非訴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風險防范,以及非訴調解與司法裁決的銜接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資源整合的功能和權威還有待加強,目前一些領域的專業或非專業糾紛解決機構尚未建立對接機制。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就人民法院先行調解、小額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作出了規定。包蕾認為,這些規定過于粗疏,關于訴前調解、司法確認、小額審判的地位、功能架構以及具體程序,仍未予以明確,建議草案對目前探索的一系列法院主導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過程中各種不同機制、程序的功能予以定位,包括案件強制性非訴調解前置、訴前調解中的審前準備、司法確認以及小額判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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