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金牛區法院對成都首例質疑銀行收取年費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最終支持銀行收費,稱其收取“年費”的行為合法有效,判決原告敗訴。目前,作為原告的這位律師已上訴至成都市中院。 昨日,四川坤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全表示,2004年,他到成都某銀行開立了活期存款賬戶,并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今年3月他意外發現,從2005年開始,銀行每年從他賬戶上扣取10元,所列名目為“扣收年費”,目前已被扣了30元。 于全認為,起初開設賬戶時,銀行并沒有約定要收“年費”。之前的儲蓄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保護。現在要另行收費,應征得客戶同意。雙方沒有經過協商,銀行單方面收費,不應受法律保護。由此,于全將這家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扣收的年費3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此外,于全還要求銀行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不得再扣收年費。 銀行稱,按照《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銀行對收取的費用已向銀監會報告,并向客戶履行了告知義務。所以,銀行收費符合行政程序。 經過一審開庭,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銀行自愿建立了一種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根據《商業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被告銀行有權制定和調整其實行市場調節的服務價格。此外,被告銀行決定對它的全部用戶收取相應的服務費時,向社會進行了公告。持卡公眾是否接受,應在公告期內提出,沒有提出異議而且繼續接受銀行服務的就視為默認。 法院還認為,事實上,原告一直在接受被告銀行的服務,銀行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服務費,符合法律的公平、等價原則,收費行為合法有效。所以,法院一審判決于全敗訴。 一審判決后,于全已上訴至成都市中院。目前,此案仍在二審審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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