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質疑強化養路費征收
日期:2007-07-30
作者: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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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養路費問題“較真兒”到底的律師周澤,再次發出質疑聲。7月28日,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遞交“審查《北京市公路條例》違法問題公民建議書”。
他認為新制定的《北京市公路條例》關于養路費征收的規定不僅違背了《公路法》的原則規定和立法精神,也違背了《立法法》的具體規定。
7月27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公路條例》。引起周澤關注的是,該條例加大了對欠繳養路費車主的處罰,強化了對養路費的征收。
該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未按照規定繳納公路養路費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該條例特別對欠繳養路費的機動車所有人提出強制性措施。”周澤說,條例規定“欠繳公路養路費6個月以上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拒不繳納公路養路費及滯納金或者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以上欠繳公路養路費等情形的,條例規定,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可以采取措施暫停違法機動車輛的使用。同時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辦理業務時發現有欠繳養路費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公路養路費征稽機構查處。
周澤認為,《北京市公路條例》關于征收養路費的規定沒有立法依據。
1997年通過的《公路法》對公路養護資金籌集的規定是:“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燃油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燃油附加費。征收燃油附加費的,不得再征收公路養路費。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經修訂,通過了現行《公路法》,該法第36條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從《公路法》前后承繼所體現的立法精神來看,對于公路養護資金的籌集,立法意圖十分明顯,那就是取消養路費,改由征稅的辦法來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周澤說。
就此問題,2006年10月30日,周澤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建議書,要求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是否違法,申請撤銷違法的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
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社會上對養路費征收是否合法的爭議。與此同時,一些車主拒繳養路費,使有些地方的養路費征稽工作陷入被動。
2006年11月23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兩部門負責人以答記者問的形式表態說,根據有關規定,在開征燃油稅之前可以繼續征收養路費。
周澤認為,退一步講,就算《公路法》規定中含有授權國務院決定依法征收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實施時間的意思,也只能按照原來的規定繼續征收,而不應制定新的有關征收養路費的規定,強化養路費征收。
此前,“費改稅”的信號時有傳出,北京為何此時制定重典打擊欠繳養路費?
對此,北京市交通委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北京市媒體采訪時表示,燃油稅改革方向雖然已經確定,但具體方案尚未出臺。養路費作為公路養護和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征收難度大,逃繳、欠繳嚴重,甚至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
周澤則表示:“立法需要有前瞻性、預見性。在《公路法》已經明確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情況下,無論目前征收養路費是否合法,取消養路費都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