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委員熱議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來源:法制網
日期:20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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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于我國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也是精神衛生立法的重點。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復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著重作了規定。 審議中,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建議,通過公開的司法程序來確定精神病人。 草案有關規定應與民訴法相銜接
列席會議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杜秦瑞在草案審議前征求了包括精神病院、醫科大學以及社區中心醫院院長們的意見。 杜秦瑞說,我國民訴法規定,確定精神病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案件,需由精神病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經審理后裁定。但在草案中,精神科的醫生成為決定一個人有無民事行為的主體,讓醫生成為這項權力的主宰,不利于精神科行業的健康發展,更與民訴法的規定相背。對社會有潛在危害的精神病人,應當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加以認定,使其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通過公開的司法程序來確定精神病人,可以避免那些沒有患精神病的人被無辜送到精神病院,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杜秦瑞強調。 是否強制治療應由公正機構判斷 草案規定,復診結論或者鑒定意見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或者精神障礙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的,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措施執行。 “這條規定需要很好斟酌。”陳斯喜委員說,最近媒體上報道了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有的是家屬為了爭奪財產或者家庭內部矛盾,使家庭成員“被精神病”。如果規定監護人不同意或者精神障礙者擅自脫離醫院,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措施執行,對出現的這種“被精神病”的情況,這條規定恰恰是不能解決的,相反是給“被精神病”提供了依據,這背離了立法的目的。 對有危害社會的可能,但是其家屬又不同意,這種情況怎么來解決?陳斯喜委員認為,需要由專業的機構加公正的機構來共同決定。專業的機構就是醫院,從專業上作出一個診斷,這個人確實有危害社會的可能,需要采取措施。但是光專業機構也不行,還應該有一個公正的機構來判斷,這個公正機構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其他機構。 用司法手段保護患者人身權利 南振中委員說,根據草案的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符合住院治療情形,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或者患者擅自脫離醫院治療的,可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患者可由行政部門辦理住院手續;近親屬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 “上述規定賦予公安機關、行政部門、患者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對患者的強制醫療權,很有必要,但應設置一定限度。”南振中委員說,世界上一些國家為了防止“強制醫療權”的濫用,在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對于非短暫性治療,須取得法院許可;緊急情況下可不經法院許可而強制患者治療,但必須隨后立即取得法院許可。建議借鑒德國、英國等國的做法,用司法手段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人身權利。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也提出,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強制收治應當設置司法程序。 賈春梅代表說,目前,我國立法將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治歸于醫學范疇,沒有把它歸于社會或是司法范疇,這與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有區別。對于這一點,各方爭議非常大。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精神科醫生診斷確定,且在確定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設定監護人的環節上,采取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設計,這在事實上形成了由醫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草案能否從根本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利并杜絕收治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值得思考。 賈春梅代表認為,精神科醫生只能提供專業的診斷和建議,至于當事人是不是應當被強制收治,應該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程序上的規定。建議增加規定,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愿住院治療的,應當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