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于2013年1月15日發布《關于受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出境旅游業務申請的公告》(2013年2號)(下稱“《公告》”)。《公告》明確自發布之日起,國家旅游局開始受理內地與香港/澳門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出境旅游業務,同時對于申請主體、申請材料、申請時間及申請流程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公告》,申請主體為內地與香港/澳門合資旅行社,申請材料包括試點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申請報告;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工商執照的復印件;旅行社成立以來在華歷年經營業績簡報;設立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公告》同時要求申請材料應當先經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再提交至國家旅游局最終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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