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女士訴稱,2006年3月,她因缺少15萬元購房款,便向銀行申請辦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隨后,唐女士接到銀行通知,需找其指定的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唐女士以為律師是為自己服務的,便按照銀行通知于2006年3月15日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提交了還貸能力的證明等文件,并交納了380元律師服務費用。唐女士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本合同項下涉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費、登記、評估、保險、鑒定、鑒證、公證、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保證人和抵押人承擔連帶責任。貸款人有權直接從借款人、保證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賬戶中劃收上述費用。”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