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以往實踐中,2018年以前,機關單位涉密工程(項目)存在“重定密、輕管理”“招標前定密、建設過程不保密”等問題。故,自2018年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保密局決定停止對定密進行審查確認,以落實定密管理法規制度,強化機關單位定密主體責任,同時落實保密依法行政,轉變涉密工程監管方式,加大對涉密工程(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管力度。有鑒于此,為梳理涉密項目施工中承包人的涉密責任,幫助承包人認識、預防涉密工程施工中的相關風險,特撰此文。
一、涉密工程概述
(一)涉密工程的概念
根據國家保密局披露的相關信息,涉密工程是指建(構)筑物涉及一項或者多項保密要點,且該保密要點與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修繕、拆除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采購密不可分,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的建設工程。具體而言:
(1)涉密工程首先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修繕、拆除等。
(2)涉密工程要有保密要點,即屬于國家秘密、需要采取保密管理措施的要素和內容,主要包括工程位置、結構、建設標準、關鍵部位、使用材料、目的和用途等。
(3)工程保密要點與工程建設密不可分,即保密要點與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修繕、拆除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采購等環節不可分割,無法通過脫密、遮蓋等措施達到不涉密的效果。如果工程建設僅部分內容涉及保密要點,且涉及保密要點部分與其他部分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采購中能夠區分處理的,只能將涉及保密要點的部分確定為涉密工程。工程建設涉及保密要點,但是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項目不涉及保密要點的,只能就工程建設部分確定為涉密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第九條規定,國家秘密包括:(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八條規定,軍事秘密包括:(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2)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3)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4)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5)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6)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7)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8)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9)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10)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11)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12)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13)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二)涉密工程的定密
根據《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與其他事項定密一樣,涉密工程的確定也應當遵循定密的一般原則,即要在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定密權限范圍內、依據保密事項范圍等法定依據、由承辦人擬定意見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作出定密記錄、在相關載體上規范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等。
根據國家保密局披露的相關信息,鑒于涉密工程內容的復雜性,其定密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涉密工程的確定還涉及以下事項:
(1)定密時間。機關單位應當在申請立項或者工程規劃時,同步做好涉密工程確定以及立項報告、規劃建議書等相關事項定密工作。已經開始采購或者施工的工程,不得再確定為涉密工程。
(2)定密內容和對象。機關單位要按照最小化、精準化原則,明確工程保密要點,并對保密要點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采購等環節的關聯性作出論證,提出工程整體涉密或者部分涉密的意見,按照工程涉及保密要點的最高密級定密。值得注意的是,工程中的國家秘密最終都體現為有關文件資料,例如,工程(項目)立項報告、規劃建議書、工程(項目)圖紙、施工方案等,機關單位要注意做好這些事項的定密工作。
(3)定密程序。由機關單位工程承辦部門提出確定涉密工程的意見,報機關單位保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本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的負責人為其定密責任人。因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在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后,需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僅目的、用途涉及國家秘密,但該事項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采購不直接相關,在各個環節可以作脫密處理的,不得確定為涉密工程。也就是說,工程建設完成后、將來在投入使用過程中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能確定為涉密工程。工程投入使用后,相關建筑物的涉密部分按照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加強保密管理。
《保密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九條規定,軍事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
二、承包人承接涉密工程的資格要求和條件
根據《保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保密條例》”)相關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密業務的,實行保密資質(資格)管理。涉密政府采購內容屬于以上情形的,采購人應當選擇具備保密資質(資格)的供應商承擔;不屬于保密資質(資格)管理情形的,應當按照《保密法》及《保密條例》關于從事涉密業務企業事業單位條件的規定,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承擔。
根據《保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根據《保密條例》及國家保密局披露的相關信息,涉密工程的代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無境外控股或者直接投資;(2)擬承擔涉密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工作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或者長期居留許可,無違法犯罪記錄;(3)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具有承擔相關業務的專業能力;(4)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5)具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涉密工程承包人的涉密義務與責任
(一)涉密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保密義務
根據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采購服務中心主辦的“軍隊采購網”公布的《采購文件標準文本》(“《標準文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三條“保密條款”,供應商的主要保密義務和責任如下:
乙方知悉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如違反以下條款,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賠償因違反承諾造成的損失,接受甲方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參與本項目及其合同訂立履行的乙方所屬員工發生失密泄密的,由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1)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保密法規制度要求,制定并嚴格落實保密管理制度,設置保密部門,配備保密人員,開展保密培訓,嚴格約束所屬員工行為,接受和配合甲方或軍方采購管理部門、采購機構組織開展的保密指導和監督檢查。
(2)未經甲方或軍方有權單位許可,不以摘抄、復制、告知、公布、出版、傳遞、轉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組織和人員知悉本采購項目及其合同訂立履行保密信息。甲方提供的或參與本項目及其合同訂立履行獲悉的所有信息均視為保密信息,甲方或軍方有權單位明確表示無需保密的信息除外。
(3)本采購項目及其合同訂立履行保密信息,包括以手寫、打印、軟件、磁盤、光盤、膠片、圖片、音視頻或其他可讀取方式記載的數據信息和文檔資料,實行專人管理、專室專柜存放、定期審核銷毀,不擅自復制留存。
(4)不在聯接互聯網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遞,不通過普通電話、傳真、快遞等非保密渠道傳遞本采購項目及其合同訂立履行保密信息。
(5)不將本采購項目合同訂立履行保密信息作為企業業績進行公開宣傳。本合同履行完畢后,仍繼續承擔與合同履行期間相同的保密義務。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已知悉合同履行過程以及合同履行完畢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及其成本,無須甲方另外支付保密相關費用。
(二)涉密工程承包人違反保密義務需承擔的責任
就涉密工程中承包人的具體涉密責任而言,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民事責任
實踐中,承包人在簽署承包合同的同時,一般還需要與發包單位簽署一份保密協議或向其出具一份格式版本的保密承諾書。因此,承包人除需履行承包合同項下的一般保密義務及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外,承包人的保密承諾事項還包括諸如“不向無關人員透露軍事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發包人審核批準,不擅自在互聯網、通訊媒體等發表涉及此次采購項目相關內容和資訊,不將承擔的涉密項目作為業績成果宣傳”等等,且在違反前述承諾事項時,承包人進一步承諾“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接受相關處罰”。
上述承包合同及保密協議或保密承諾書中的相關義務或責任性條款實際上均屬于民事責任,既包括了合同約定下的違約責任,以及因違反保密義務而侵害發包人等其他主體合法權益時的侵權責任,主要面臨的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是相應的損害賠償金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2、行政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保密條例》第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保密法》《保密條例》規定的保密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1)行政處分,即對履行公職的人員因其公職人員身份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罰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履行公職人員可能采取的處分方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而根據上述規定,發生重大涉密案件以及不配合保密檢查、泄密案件查處等情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將受到處分。
(2)行政處罰,即對全部行政相對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罰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處罰方式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多種類型。
此外,盡管可能不需要承擔上述行政處分或處罰,根據《保密法》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機關、單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關機關、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發現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督促、指導有關機關、單位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保密法》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該機關、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3、刑事責任
如違反《保密法》《保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相關責任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承包人作為接收相關保密信息的一方,涉密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主要為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及軍事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1)關于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第三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及第四條【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規定了立案標準,是否達到立案標準根據所泄露機密所屬保密范圍和密級所決定。根據《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2)關于過失犯罪。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2011年頒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就承包人的保密事宜而言,違約行為觸犯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可能性不大,但有可能存在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過失犯罪屬于后果犯,如果不屬于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后果等方面判斷。
(3)關于犯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無論故意還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刑罰對象都是泄露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領導人沒有參與泄露國家秘密的,不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犯罪。但是,并不排除領導人因瀆職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的犯罪,如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等。
四、承包涉密工程的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
(一)對涉密工程進行事先調查
在參與涉密工程的招采活動前,承包人應當對涉密工程的基本情況和保密要求進行事先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涉密工程的保密級別、保密范圍、涉密相關的資料范圍、保密方式、保密期限以及對承包人的涉密資質要求等事項。
(二)開展風險評估,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在涉密工程項目實施前,承包人應當識別項目中的重大風險點,制定涉密項目保密工作方案,明確人員分工責任、保密檢查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要求,對項目啟動、進場、實施、試運行、驗收、運維等各環節制定安全保密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全過程安全可控。
(三)完善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保密規定及涉密項目的涉密要求,完善承包人涉密相關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涉密工程的承包管理規定、涉密資料的管理規定、涉密人員的管理規定等。
在涉密工程項目實施前,或從事涉密工作的人員入崗前,就涉密工程的保密事項,對可能涉密的經辦人員或主管人員等進行保密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如國家秘密的類型和范圍、涉密載體的使用和管理、手機及電腦等電子設備的使用和管理、保密文件和信息的存儲使用和管理、互聯網的使用、涉密人員的范圍和管理、泄密事件的報告及應急處置機制等。
(四)對已承接涉密工程進行檢查和整改
為預防或控制相關涉密項目中可能存在的保密法律風險,建議對可能存在泄密情況的項目或事件進行風險自查,梳理合規情況并及時采取整改措施。自查要點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是否制定保密管理制度;
(2) 是否對可能會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及簽訂保密承諾書;
(3) 是否已要求保密文件和信息提供方明確相關保密信息的密級及數量提供情況;
(4) 是否對國家秘密載體做出保密標志;
(5) 是否對保密文件和信息實行專人專管、對實物材料專室專柜存放;
(6) 是否對電子材料專用電子設備儲存且非必要不連接互聯網使用;
(7) 是否存在非涉密人員接觸涉密資料;以及
(8) 是否存在保密違規的其他情形等。
針對已承接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及時按照上述要點開展涉密情況的核查、梳理,根據規定以及特定項目項下的要求核查是否存在違反保密要求的情形。如發生,及時和發包人反饋、匯報,并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溝通聯系。
此外,承包人應當持續推進保密檢查。定期組織開展項目保密自查和實施現場保密監督檢查。特別是針對重大涉密項目,在項目驗收等關鍵節點,保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應當協同開展專項保密檢查,規避項目重大風險隱患。
(五)發生泄密情形的應對措施
《保密法》《保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處理國家秘密泄露案件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根據《保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發現涉密工程(項目)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條: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涉密信息系統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第三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第四條【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致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4項(件)以上的;
4、違反保密規定,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相連接,泄露國家秘密的;
5、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國家秘密載體,隱瞞不報、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八條:
軍事秘密包括下列事項:
1、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2、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3、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5、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
6、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7、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修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
8、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情況;
9、軍隊政治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10、國防費的分配和使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
11、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
12、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13、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九條:軍事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軍事秘密,泄露會使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遭受損害。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十二條:對是否屬于軍事秘密和屬于何等密級不明確的事項,依照下列權限確定:
1、秘密級由團級以上單位確定;
2、機密級由師級以上單位確定;
3、絕密級由軍級以上單位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