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人談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
日期:2006-05-18
作者:王才亮
閱讀:3,037次
全國律師協會近日向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印發了《關于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規定律師受理群體性案件后,應通過正當渠道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發現有可能激化矛盾擴大事態的問題和苗頭應立即報告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律師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就案件相關問題向公眾表達意見。
該指導意見起草人之一,著名律師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談該規定出臺前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 http://www.acla.org.cn/program/article.jsp?CID=983778365&ID=34852(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并公布試行。作為《意見》的起草人之一,深有感觸。
近些年來,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成為當前社會的主要敏感點之一,其中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原因主要是征地,拆遷,企業改制等問題。而這些問題的發生既有地方政府行為失當的原因,也有制度層面上的原因。這些事件如進入法律程序便成為案件。
因此,在長期的實踐中深深體會到,群體性案件的當事人多為弱勢群體,他(她)們需要律師的幫助,然而,由于缺少律師辦理這一類案件的規范,就容易出現兩個問題,一是有的地方規定律師不得接受群體性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使弱勢群體更弱,使社會矛盾進一步加劇;二是,由于群體性案件產生原因的特殊性,承辦律師有比辦理其他案件更大的風險,而律師要維護正義又不能不做。鑒于此,我就向全國律協的有關負責人建議,出臺一個規范性的文件,得到了支持。2005年下半年,我組織本所的多名律師共同起草了《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建議(代擬稿)》,報給了全國律協業務部。
起草《意見》主要是從律師執業權利維護的角度,而后來全國律協組織全國憲政和人權委員會的同行們作進一步的修改。修改的討論會我因出差沒有參加,但后來看到的修改稿感到規范的角度更多一些,增加了一些約束性的條款。而這些約束性的規定正是這個《意見》出臺引起律師們關注的重點。
《意見》已在試行,效果有待檢驗。我深深體會到,無規矩則不成方圓。有了《意見》,律師受理群體性案件和就案件向公眾表達意見的權利得到保證,這無疑有利于弱勢群體合法利益的維護,有利于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意見》中規定了溝通和報告制度,這是符合中國目前國情的,雖然添加了承辦律師的義務,但從社會穩定的大局考慮,還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