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動向
01
裁判觀點: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并不要求對于虛假陳述的披露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只要披露行為使得虛假陳述被市場知悉、了解,市場對此亦存在明顯的反應即可。故上市公司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被立案調查,且引發市場明顯反應的,即便未披露被調查的具體原因,該公告日亦可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2024)滬74民初342號”案中,2019年2月26日,某某公司1在科創板上市。2022年2月12日,某某公司1發布《關于收到某某委員會1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稱因某某公司1涉嫌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某某委員會1對其進行立案調查。自該日起,某某公司1收盤價連續四日下跌。2022年3月14日至5月6日期間,某某公司1陸續發布了《關于公司自查涉及違規擔保事項的公告》《關于違規擔保事項進展公告》等10份公告。2023年4月18日,某某委員會1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某公司1在《招股說明書》中虛增營業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以及在定期報告中虛增營業收入、利潤,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構成虛假陳述。法院已就其他投資者起訴的類案作出另案判決,其認定的某某公司1前述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為2022年2月12日。
投資者艾某自2022年5月30日首次買入某某公司1股票。艾某認為:
(1)某某公司1披露的立案告知書并未明確其被某某委員會1調查的具體原因。某某公司1與某某公司5自2022年3月14日起,陸續發布公告披露某某公司1存在違規擔保事項,但從未披露其《招股說明書》以及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情形,構成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導致投資者誤認為某某公司1僅因涉嫌違規擔保事項被調查,從而據此作出投資決策并遭受損失。直至2023年4月18日某某委員會1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某某公司1的虛假陳述方被完整揭露,故揭露日應為2023年4月18日;
(2)某某公司1于2022年3月至5月期間發布的《關于公司自查涉及違規擔保事項的公告》《關于違規擔保事項進展公告》等10份公告構成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艾某遂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要求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5賠償其投資差額損失。
一審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1)揭露日的認定并不要求對于虛假陳述的披露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只要披露行為使得虛假陳述被市場知悉、了解,市場對此亦存在明顯的反應,該披露日即可作為揭露日。本案中,無論是從揭示主體的權威性、揭示內容中有關某某公司1“涉嫌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表述的明晰性,還是從立案告知書公告后的市場反應而言,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均起到了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的警示作用,故2022年2月12日應認定為虛假陳述揭露日。某某委員會1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雖然全面完整地揭示了某某公司1虛假陳述的具體內容,但不符合揭露日認定的首次性標準。作為理性投資者,在某某公司1因虛假陳述被立案調查后,足以判斷該公司的投資價值及后續投資風險,若以2023年4月18日為揭露日,則會導致在立案告知書公告后至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日期間賣出股票的投資者無法獲賠,而在此期間已充分獲取警示信號但仍繼續買入的投資者卻可獲賠,該結果不利于鼓勵投資者作出理性判斷。
(2)某某公司1發布的前述臨時公告不構成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某某公司1發布的相關公告系根據交易所要求進行自查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非有選擇性地向投資者披露其被立案調查的原因,艾某關于某某公司1將違規擔保作為其被立案調查的唯一原因進行披露從而誤導投資者的觀點不能成立。某某公司就其被某某委員會1立案調查所涉事項,因其并非信息來源方,無自行披露的法定義務。就某某公司1在《招股說明書》以及定期報告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行為而言,在該積極作為型虛假陳述被揭露或者更正之前,虛假陳述處于持續狀態,某某公司1不自行揭示虛假陳述行為亦不構成重大遺漏;在虛假陳述行為已被揭露后,相關信息已為市場知悉而不會對投資者的決策行為產生影響,某某公司1自無披露義務,其所披露的違規擔保信息亦不因內容不完整而具有誤導性。此外,某某公司1被立案調查前后,除了發布有關違規擔保的系列公告之外,還發布了涉及財務數據追溯調整、大額銷售退回財務處理的正當性等的其他負面公告。在此情況下,理性投資者應當對某某公司1的股票價值有合理預判。艾某于2022年5月30日仍選擇首次購買某某公司1股票,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02
裁判觀點:資管計劃管理人向投資者推薦高于其風險評級的產品,屬于未盡到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雙方過錯情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認定投資者損失時,如各方未約定收益款項分配抵扣順序的,應當依法優先抵扣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及利息。
“(2024)京74民終1041號”案中,2015年5月,李某某簽署《風險承受力調查問卷》和《風險揭示書》,結果顯示李某某為穩健型投資者。同月,其與某資產公司(管理人)、某甲證券公司(托管人)簽訂《資管合同》,并向某資產公司轉賬101萬元認購某定增一號產品。該資管計劃全部資金均用于認購新三板掛牌企業投資了某園林公司的股票。但某園林公司后續出現了風險情形,其股票被終止在新三板掛牌,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案涉資管計劃已向投資人分配了部分清算款,尚未清算完畢。李某某認為,某資產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并且在推介材料中存在誤導性陳述和虛假宣傳,故訴請判令某資產公司、某甲證券公司向李某某賠償案涉產品認購資金101萬元及利息。
二審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認為:
(1)關于告知說明義務,本案中,某資產公司提交了李某某簽字的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對案涉資管產品的風險進行了提示,一審法院認定某資產公司盡到了風險告知說明義務并無不當。
(2)關于適當推薦義務,本案中,某資產公司對李某某進行了風險承受力問卷調查,該問卷顯示李某某的類型為穩健型,適合中、低風險等級產品,但某資產公司仍向其推薦了較高風險評級的案涉資管產品,進而導致了投資者與投資產品間不適當的匹配。盡管某資產公司主張李某某問卷得分為70分,穩健型的測試結果是某資產公司工作人員筆誤填寫所致,但問卷并未顯示李某某的得分,故某資產公司未盡到適當性義務。
(3)關于損失,本案中,各方并未約定收益款項的分配抵扣順序,故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法定順序進行抵扣,李某某已收取的款項應首先抵扣相關費用及利息,故李某某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101萬元-1萬元認購費)及相應利息。一審法院關于損失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4)關于責任承擔,鑒于某資產管理公司在案涉產品的宣傳推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同時,李某某作為合格投資者,需自行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的責任分配并無不當,本院亦予以認可。故某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對李某某的損失承擔60%及相應利息的責任,相應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
(5)某甲證券公司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且無明顯違法或違約行為。對于李某某要求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監管處罰動向
01
2024年8月29日,某上市公司存在少記子公司2019年、2020年銷售費用和營業成本、虛增利潤和資產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該公司被監管機構處以警告以及2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責任子公司時任董事長被處以警告、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公司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被處以警告、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查,某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該公司2019年少記銷售費用22,214.29萬元、少記營業成本800.00萬元、虛增利潤23,014.29萬元;2020年少記銷售費用7,624.35萬元,虛增利潤7,624.35萬元。其中,2019年、2020年虛增利潤金額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40.19%、7.88%,2019年和2020年分別虛增資產25,274.43萬元、32,898.78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6.53%、16.40%。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所述的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責任子公司時任董事長處以警告、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時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責任程度分別處以警告、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2
2024年8月29日,某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的違法行為,該公司被監管機構處以232,105,629.46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刑事追責
經查,某公司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的違法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情形。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兼歷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知悉內幕信息后安排相關人員利用該公司控制的賬戶及資金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本案案發于2015年,該公司在司法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具有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積極開展企業合規整改等情節,未被起訴,轉由相關監管機構處罰。中國證監會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處以232,105,629.46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3
2024年8月26日,某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公司控股股東股份凍結事項、公司債務重組事項的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該公司被處以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任控股股東被處以1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公司其他責任人員被處以警告、20萬元至8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該公司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凍結及輪候凍結,該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此外,該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簽署《資產抵債協議》,約定以公司的某處廠房代為抵償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債務。該項交易將產生資產處置收益2,160.89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55.06%。公司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發布公告對上述債務重組事項予以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和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項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控股股東處以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其他責任人員根據責任程度分別處以20萬元至8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4
2024年8月14日,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重要合同、在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違法行為,該公司被處以警告、罰款750元的行政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處以警告、210萬元罰款、5年內禁止從業的行政處罰,其他責任人員被處以警告、20萬元至1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經查,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2018年簽訂4筆信托計劃受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協議金額合計327億元,占該公司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15.26%。該公司未按規定就簽訂信托計劃受益權回購協議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相關事項未在公司年報中披露。同時,該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未對回購協議進行會計處理,少計“賣出回購金融資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規定,導致該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告分別少計負債341.68億元和363.16億元,分別占該公司當期經審計總資產的29.73%和56.22%。內蒙古證監會認為,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披露信息有重大遺漏、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內蒙古證監會決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罰款共計75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警告、210萬元罰款以及5年內禁止從業的行政處罰,對其他責任人員根據責任程度分別處以警告、20萬元至1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規政策動向
01
2024年8月25日,央行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力度,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制定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科技創新為引領,統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更好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從大力發展綠色金融,推動綠色金融與科技金融、數字金融協同發展,推動綠色金融與普惠金融、養老金融協同發展,扎實做好金融風險評估和防控工作等四方面提出16項重點任務,并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引導、加強監督管理三項保障措施,對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02
2024年8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
為持續提升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透明度,便于行業及時了解登記備案最新情況,提升服務水平,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行業需求不定期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動態》,并在官網開設“登備動態”專欄,及時有效回應行業關切,傳遞自律監管要求,引導行業規范發展。
03
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實施。《解釋》共13條,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競合處罰原則。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錢罪定罪處罰。五是明確罰金數額標準。規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處罰金的最低數額。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04
2024年8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部門發布《關于建立促進民間投資資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機制的通知》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促進民間投資政策制定的針對性,持續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抓好抓緊抓實促進民間投資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金融監管總局共同決定建立以統計數據為基礎,以重點項目為抓手,以政策為支撐的促進民間投資資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機制,發布《關于建立促進民間投資資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滾動接續地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并著力加大對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重點項目的推介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將通過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加大政府投資支持力度。
《通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推送至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由兩部門給予用地用海和環評保障的專項支持;同時,將共同指導民營企業用足用好要素保障支持政策,優化投資決策管理和要素審批服務,進一步提升民間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質量和效率。
《通知》指出,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研究制定促進民間投資有關融資支持政策,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并將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清單共享至各家銀行和保險機構,由其針對性加大融資支持力度,持續提升民間投資項目融資便利化水平,促進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05
2024年8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
《關于印發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鼓勵清單(以下簡稱鼓勵清單)、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和項目公司業務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三項附件。
《通知》主要包含四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正文明確了相關清單的上位法依據和與時俱進更新調整機制,同時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清單完善內部準入要求,調整業務規劃,跟蹤研判行業發展趨勢并定期報送清單落實情況等。二、鼓勵清單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將農林牧漁、新能源、醫藥、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個產業中的農業機械、風電光伏、光熱發電、醫藥研發、船舶等重要設備和重大技術裝備納入鼓勵清單范圍。三、負面清單重申了8號文中的禁止性業務領域要求,并明確新老劃斷原則,妥善處置存量業務。四、正面清單則是在《金融租賃公司項目公司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發〔2021〕143號)第三條規定的租賃物范圍基礎上,結合前期部分金融租賃公司試點開展項目公司集成電路融資租賃業務經驗成效,增加了集成電路和算力中心設備,以更好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算力基礎設施發展。
06
2024年8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升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7日。
《管理辦法》全文由總則、合規管理職責、合規管理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與附則五大章節構成,共七十七條規定,確立了依法合規、全面覆蓋、獨立權威、權責清晰、務實高效五大原則,分別從合規管理職責劃分、合規管理保障機制、合規監督管理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07
2024年8月1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資產證券化業務報價內部約束指引》
為了規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低價競爭行為,加強資產證券化業務報價內部管理,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高質量發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規范性文件,制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報價內部約束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吨敢纷?/span>2024年9月1日起實施,9月1日后參與報價或簽署協議的項目納入內部約束管理。
《指引》共十條,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內容:(一)管理人開展ABS業務建立報價內部約束制度的總體要求《指引》第四條規定了管理人開展ABS業務,應當建立內部約束制度,不得低于成本價格報價,避免因費用不足影響執業質量。(二)明確ABS業務報價內部約束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指引》第五條、第六條明確了管理人在制定內部約束制度時涉及的主要事項,并對管理人報價內部約束線作出明確規定,需要將管理人以外銷售機構收取的銷售費用也納入項目整體收入考慮。(三)明晰管理人實施ABS業務報價內部約束制度的自律監管要求《指引》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了基金業協會將對管理人ABS業務報價內部約束機制運行情況進行持續監測與自律管理,明確管理人內部約束制度報送協會相關要求。
上市公司重組并購
01
格力地產:(600185.SH):《關于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風險提示公告》(2024.8.31)
根據公告,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地產”)擬將持有的上海海控合聯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上海??睾下撝脴I有限公司100%股權、上海海控太聯置業有限公司100%股權、三亞合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100%股權、重慶兩江新區格力地產有限公司100%股權及公司相關對外債務,與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稅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免稅集團”)51%股權進行資產置換,資產置換的差額部分以現金方式補足(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關審計、評估等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格力地產董事會決定暫不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次交易的相關議案。格力地產將在相關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的相關事項,并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與本次交易相關的議案。
02
海利生物(603718.SH):《上海海利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不構成關聯交易及重組上市的說明》(2024.8.29)
根據公告,上海海利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利生物”)擬支付現金購買美倫管理有限公司(MAYLION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陜西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盛生物”“擬購買資產”)55.00%的股權,同時擬向藥明生物技術有限公司(Wuxi Biologics(Cayman)Inc.)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WuXi Vaccines(Cayman)Inc.(以下簡稱“藥明海德”“擬出售資產”)30.00%的股權(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據披露,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規,此次海利生物購買資產的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不構成關聯交易。此次交易不會導致海利生物實際控制人變更,同時也不構成重組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