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8年3月30日,《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創新企業境內上市意見》”)的發布拉開了紅籌企業A股上市的序幕;2020年4月30日,中國證監會又放大招,頒布了《關于創新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上市相關安排的公告》(“《紅籌上市安排》”),在《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創新企業境內上市辦法》”)基礎上,對紅籌企業A股上市的相關要求作出了重大調整,為紅籌企業A股回歸提供了更廣闊的路徑和更便利的條件。
已上市紅籌企業A股回歸市值要求下調
《紅籌上市安排》最大的亮點即是調整了《創新企業境內上市意見》及《創新企業境內上市辦法》中關于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標準,允許市值未達到2,000億元但超過200億元的紅籌企業A股上市,降低了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門檻。《紅籌上市安排》頒布后,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標準如下:
*除科創板及創業板外,境內A股其他上市板塊的上市規則尚未規定紅籌企業的上市標準,《紅籌上市安排》出臺后,預計境內A股其他上市板塊的上市規則也將配套進行修訂,明確紅籌企業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標準。
紅籌企業A股回歸的路徑更加寬廣
《紅籌上市安排》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規則已對紅籌企業A股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作出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紅籌企業除可以在科創板和創業板上市外,還可以選擇在境內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紅籌企業未來可以考慮采取如下方式自主選擇在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
· 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存托憑證并上市。2019年4月17日,九號機器人有限公司(“九號機器人”)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發行不超過7,040,917股A類普通股股票,作為發行CDR的基礎股票,九號機器人也因此成為首家申請發行存托憑證的紅籌企業。截至目前,九號機器人發行存托憑證的申請還在審核過程中。
· 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并上市。2020年1月20日,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CRM”)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的注冊申請,CRM成為首家A股上市的紅籌企業。
· 對于市值低于50億元的紅籌企業(此類紅籌企業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我們將另外撰文分析),仍然需要拆除境外架構(股權控制類紅籌架構可視情況保留架構)后方可申請A股上市。
明確VIE紅籌企業A股回歸時征求行業部門意見的實施路徑
《紅籌上市安排》明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紅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中國證監會受理相關申請后,將征求紅籌企業境內實體實際從事業務的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意見。
前述規定一方面為VIE紅籌企業A股回歸設置了明確的實施路徑,另一方面也表示將基于企業所在的行業監管、產業政策、外資管理等情況一事一議。
明確紅籌企業老股減持等涉及用匯事項方案的報送原則及實施路徑
《紅籌上市安排》規定,尚未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A股上市,應在申報前就存量股份減持等涉及用匯的事項形成方案,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前述規定一方面為紅籌企業存量股份減持預留了實施空間與原則,另一方面也表示中國證監會可以基于屆時的行業、外匯、稅務、外資等主管部門的意見進行調整。
紅籌企業A股回歸行業標準及選取機制
申請在A股上市的紅籌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同時,該紅籌企業所處行業應當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證監會成立科創產業咨詢委員會,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范圍作出初步判斷,且證監會以此為重要依據,審核決定申請企業是否列入試點。
紅籌企業A股回歸的信息披露特別要求
科創板及創業板(創業板的相關規則正在公開征求意見中)對紅籌企業境內A股上市的信息披露設置以下特別要求:
*除科創板及創業板外,境內A股其他上市板塊的上市規則尚未規定紅籌企業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紅籌上市安排》出臺后,預計境內A股其他上市板塊的規則也將配套進行修訂,對紅籌企業上市提出細化的信息披露義務。
紅籌企業A股回歸的審核關注重點
關于居民企業的認定
根據《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的規定,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1)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2)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3)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4)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對于紅籌結構企業,因其企業注冊地一般會選擇開曼、BVI等稅收成本較低的地區,如果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在稅收待遇上或納稅地位上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根據我們對現有案例的觀察,監管機構會在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紅籌企業所執行稅率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取得主管稅務部門的確認文件以及稅率差異對紅籌企業財務數據的影響程度等問題。
關于境內外規則的協調
紅籌企業在中國境內A股上市,除了要遵守注冊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之外,還應當遵守境內的法律法規之規定。目前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明確了紅籌企業“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包括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剩余財產分配等權益,總體上應不低于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的總體原則。
根據我們對現有案例的觀察,監管機構會在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紅籌企業是否按照境內法律法規設置了基本的公司治理結構,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是否達到境內法律法規的要求、股利分配制度是否能夠保護境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境內投資者在遭遇糾紛或損失時能否依法維護其自身權益等問題。
關于外匯相關事宜
根據我們對現有案例的觀察,監管機構會在審核過程中重點關注紅籌企業股權架構搭建過程中是否符合75號文或37號文的相關規定,紅籌企業的歷次境外融資、境外資金的使用、股權轉讓、分紅、資金的跨境流動是否履行了相應外匯登記/備案手續,是否存在外匯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受到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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