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虹口區某處公房(下稱系爭房屋)被征收,因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若干萬元。因就補償款分割無法達成一致,遂成訟。
原告于某奕與被告于某蕓系兄妹關系,原告沈某某系于某奕妻子,被告朱某某系于某蕓女兒。系爭房屋系于某蕓單位分配的公房,承租人為于某蕓。
被征收前,系爭房屋內有原、被告四人戶籍在冊。系爭房屋原由兩被告于某蕓、朱某某居住使用,后處于出租狀態。
兩原告曾享受過福利分房,后將該房屋出售,并2011年7月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屋。直至征收,兩原告均未實際居住過系爭房屋。2013年12月,于某奕出具承諾書,稱“絕不影響于某蕓、朱某某的任何經濟利益及房屋分配,絕不和于某蕓、朱某某爭任何經濟利益及房屋分配”。被告沈某某未在承諾書上簽字。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于某蕓與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該協議明確原被告戶符合居住困難條件,于某蕓、于某奕、沈某某、朱某某被列為居住困難人口,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若干萬元。
案件點評:
本案是典型的“農夫與蛇”的故事。于某蕓出于兄妹親情,同意哥嫂將戶籍遷入自己承租的系爭房屋,可在房屋征收的巨大利益面前,哥嫂卻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回到案件本身,這個案子最大的爭議在于居住困難對象(人口)和共同居住人之間的關系,二者是否對等,再進一步說,在居住困難對象(人口)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的情況下,其是否有權分割征收款。
對于這個問題,筆者以關鍵詞“居住困難補貼”、“共同居住人”對上海法院的判決進行了檢索。從檢索到的結果來看,司法實踐中存在嚴重的適法不統一的情況。有的法院將征收部門認定的居住困難對象(人口)直接等同于共同居住人,繼而享受共同居住人的權利,如靜安法院在(2018)滬0106民初23號判決中認定:“系爭房屋征收中,原、被告7人均被納入居住困難戶保障,故本院確認除承租人被告蘇某外的當事人均為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的法院雖未對二者關系進行評價,但在權利處置上將二者混為一談,如虹口法院(2018)滬0109民初11377號判決:“征收協議既已認定系爭房屋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周某某、徐某1、范某1、范某2、黃某5人為居住困難人口,則該5人即為征收協議的安置對象,應由其共同分割征收協議確定的征收利益”;當然,也有對二者明確區分,繼而對權利分割作出限制,如黃浦法院(2018)滬0101民初23794號中“陸某、葉某不符系爭房屋同住人條件,系爭房屋被征收過程中,陸某、葉某雖作居困人口認定,但不因此即具有同住人身份并基于該身份而享受補償利益”。筆者更認同第三種觀點。
首先,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和居住困難對象(人口)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五十一條的規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法律法規并未規定共同居住人的認定程序,一般都是通過訴訟的形式予以確認或否認。而居住困難對象(人口)被涵蓋在“居住困難戶”的概念中,他的認定需要有先程序確認,即居住困難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提出居住困難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接著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以及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對居住困難戶進行認定,并將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居住困難戶及其人數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征收實踐中,各區制定的困難戶認定標準存在一定差異,但相比共同居住人的概念,還是有不小的出入。
其次,不同的身份對應不同的補償內容。《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明確,在征收過程中,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更類似于產權人的身份。而居住困難對象(人口)對應的僅為保障補貼,即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在明顯能將二者區分開來的情況下,把居住困難對象(人口)等同于共同居住人來分割征收補償款,本質上又回到了過去拆遷的“數人頭”,而這是與征收宗旨相背離的,勢必會嚴重影響到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權利。
結束語:
公有住房對應的權利義務缺乏系統性的法律規定,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相關的規定都散落在各種細則及司法解釋里,甚至這些細則、司法解釋本身都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直接導致了公有住房類案件判決結果顯得混亂。
希望上海高院能就此類案件出臺相關規定進行規范,讓類似案件處理有法可依。
最后回到開頭的案例,法院最終還是認為四人均為系爭房屋征收被安置對象,其中于某奕只能在不影響于某蕓、朱某某征收利益的前提下,取得因困難戶增加的貨幣補貼款,承諾書系于某奕所寫,并未涉及沈某某,沈某某系成年人,于某奕不能代替其放棄任何利益,故該書面材料對沈某某無效,考慮到對系爭房屋的貢獻及管理情況,法院酌情確定沈某某取得征收補償款若干萬元。至此,家庭親情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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