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收據背后暗藏的蹊蹺——記“上海市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唐逸敏
日期:2006-10-24
作者: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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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律師難,做一名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更難。
唐逸敏,上海益昌
律師事務所主任。從業20年,她對每一件刑案的辦理可謂恪盡職守、盡心竭智,尤其對涉及有重大疑點的案件,在證據的調查和采集上,更是精細到見微知著的境地,去年被評選為“上海市優秀刑事辯護律師”。
“侵占2萬美元一案”便是唐逸敏
律師近年來在辦理眾多刑案中為當事人無罪辯護的精彩一例。
禍起一張收條
這是一起看似證據確鑿卻又疑竇叢生的“鐵案”。案情的起因緣于栽贓人暗施了一個小小的“手腳”,讓被告人王先生險遭一場無妄之災。
王原是上海一家公司的經理,為了謀求發展,他與臺商黃先生各出資50%組建一家滬臺合資企業。王向本市某村以每畝6.5萬元價格購買了4畝土地使用權,作為滬方固定資產投資入股新組建的合資企業。
公司籌建緊鑼密鼓。一天,黃以向臺灣銀行借款困難為由,提出以王的4畝土地的使用權,雙方簽訂一份虛擬的“轉讓合約”,這樣,他就可以到臺灣去借款了。
為了表示合約已經生效,黃還要求王在這份合約上簽上了“暫收2萬美元”字樣。而就是這張“暫收2萬美元”的親筆簽名,讓王先生陷入了一場夢魘般的災難。
疑點暗藏蹊蹺
不久,王以涉嫌侵占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旋即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很快,檢察機關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王私自侵吞,收取了黃先生預付的2萬美元,已觸犯《刑法》第271條規定,構成侵占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家屬慕名找到唐
律師,請求她出庭辯護。
唐
律師在仔細查閱和分析了整個案情的來龍去脈后,發現此案存在不少重大疑點:
疑竇之一:從王親筆簽署“暫收2萬美金”字條到案發,已整整相隔了4年時間,在這漫長的4年里,資金一向捉襟見肘的黃為何從未提及?
疑竇之二:從合約的支付款項看,明明約定“預付土地轉讓費50%計人民幣26萬元”,怎么又會寫上“暫收2萬美元”預付款?這里面是否暗藏蹊蹺?
被告無罪釋放
在對案情的思索中,唐
律師忽然眼前一亮:王、黃兩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約”是在6月26日,她清楚記得,黃曾在法庭上說過,他于6月29日去了臺灣,然后攜帶2萬美元交給王某的。
對,只要查出6月29日黃是否去過臺灣,就能證明他的供詞真假,由此打開案件的突破口。于是,唐
律師立即來到王、黃所在的合資公司展開調查。一位女職工向唐
律師提供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6月29日這天,黃與王兩人不在臺灣,而是一起到河南鞏儀燒香去了。
“你為何能這么清楚地記得4年前的這一天所發生的事情呢?”唐
律師立刻興奮起來。“那年7月1日,黃先生叫我到公司正式上班,而我是提前兩天來公司報到的,但未遇上黃先生與王先生。后來我知道他們去河南鞏儀燒香了。”中年婦女答道。
為了證實這名婦女的證詞的真實性,唐
律師在王妻的協助下,從一大堆相片中,找到了一張印有“6·29”字樣的黃、王兩人在河南鞏儀的合影。為了形成證據鏈,唐
律師又來到黃某下榻的上海某賓館,在賓館發票存根中,找到了“6月29日”黃仍住在這家賓館的證據。由此證明,6月29日這天,黃未去臺灣而在大陸。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案情真相大白。終于,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書,王先生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