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杜鵬律師表示,我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而孟津縣電業局對職工的“待崗”處罰,實際上相當于法規中的“留用察看”,而“必須逮到下一名違紀者才能上崗”的做法,在法規中找不到依據。“雖說企業有權自主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但也不能超出法律范圍,最好事先在勞動合同中與職工約定。”杜鵬律師說。
對此,孟津縣電業局黨委書記平君明確表示,這種方法比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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