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偏好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侵權責任法施行一年難見效
●侵權責任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在于,“繞過”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改由與醫院沒有關系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
●但在現實中,患者不管選擇哪條路,都必須先到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鑒定,這已是一條浮在明面上的規則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法制網通訊員 李萍
侵權責任法自實施以來,已一年有余。這部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法律,對民事糾紛中最具爭議的醫患糾紛而言,是一部據稱可帶來“顛覆性變化”的法律。
按法律界人士的理解,在醫患糾紛中,侵權責任法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繞過”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改由與醫院沒有關系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使醫療損害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一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命同價”。
然而,一年過去了,記者從一些醫患糾紛案件中了解到,人們期待的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的變化,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完全得到實現。
一邊是被患方廣為詬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一邊是出臺不久的侵權責任法。如今,這兩個法律法規在同軌運行,那么,應該如何解決同軌中的尷尬“刮擦”?患方的利益又該如何保障?
一種死亡兩種結論
8月17日,天氣炎熱。為了給母親的死討個說法,李玲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阜康市趕到了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
“這醫療官司就是拉鋸戰,繞來繞去沒結果,愁啊……”李玲說著,拿出手機翻看著。3年來,她的手機上一直存著母親朱永蘭彌留之際的照片,照片上的朱永蘭的面、頸和手部皮膚呈片狀脫落。
“母親住院是在2008年。”李玲說,2008年3月4日,75歲的朱永蘭感到左面部疼痛,從阜康趕到新疆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就診,被診斷為“三叉神經痛”入院治療,準備擇期手術。
據李玲介紹,朱永蘭入院后,醫生給朱永蘭口服“卡馬西平”藥片,3天后,朱永蘭體溫開始升高,最高達40攝氏度。
“后來,我媽開始頭昏、嘔吐,脖子、后背、肚子上長出了斑塊。”李玲說,當時家人找了醫生,但癥狀沒有緩解。直到3月17日,母親出現大面積水皰、神志昏迷等病危癥狀。
2008年3月18日,被診斷為大皰表皮松懈型藥疹的朱永蘭全身出現大片紅斑。
“我一點也不懂醫學,當時只能看著哭。后來,我媽的皮膚開始大片脫落,疼得受不了。”李玲說,她當時用手機拍下了母親的痛苦模樣,想弄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隨后幾天,朱永蘭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同年4月22日,在醫院去世。
朱家人認為這是一起非正常死亡事故,于是找到醫院討說法。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衛生局委托自治區人民醫院做了尸檢,尸體解剖病理報告認為:“死者的皮損及血小板減少均為卡馬西平的不良反應所致。由于醫師對此不良反應認識不足,出現癥狀后3天才停用卡馬西平,導致病情加重。由于治療過程中抗炎、激素的使用,最終導致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礙,皮膚感染而死亡。”
朱家人拿著尸檢報告找到醫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但院方以“去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鑒定”為由拒絕了朱家人的要求。
2009年3月5日,烏魯木齊醫學會做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院方沒有違法違規事實,病人死因是因特異體質造成,患者死亡與醫方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個說有錯,一個說沒錯,差距怎么這么大?”拿著兩份報告,李玲臉上滿是疑惑。
用“法”不同賠償不同
為了搞清責任到底在誰,去年7月,侵權責任法實施當月,朱家人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做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認為:“醫院存在的重大醫療過錯是導致朱永蘭死亡的直接原因。”
“我們之所以選擇在新法實施時打官司,就是認為新法對患方更有利。比如,首次明確了精神損失費、患方可委托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也就是說,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成為依據。”朱家聘請的律師陳新明說。
兩個月后,朱家人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院方賠償91萬余元,其中包括80萬元精神損失費。但如果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賠償,可能只有20萬元。之所以有這么大的差距,是因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標準低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依照侵權責任法,對受害方的賠償應按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計算。
這起糾紛在庭審時,兩份截然相反的鑒定書成了爭議焦點。
代理過大量醫患糾紛案件的律師張元欣說,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患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計算賠償在標準,選擇打醫療事故官司或是侵權官司。但在實踐中,這兩種官司的賠償金額差距較大。
張元欣說,侵權責任法實施的重要意義在于,“繞過”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改由與醫院沒有關系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這樣可以使醫療損害賠償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一樣,避免如上訴訟帶來的賠償額度差異,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命同價”。
長期從事醫患糾紛研究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法醫李曉玉告訴記者,在實踐中,醫患糾紛訴訟呈“雙軌制”,一是用醫學會的鑒定打賠償官司,二是用法醫的司法鑒定打賠償官司,雖然后者符合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范疇,但在現實中,患者不管選擇哪條路,都必須先到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鑒定,這已是一條浮在明面上的規則。患者只有在得到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后,才能申請法醫學鑒定,確認醫院是否存在過錯,并據此獲賠。但廣遭詬病的是,醫療事故鑒定由當地醫學會組織當地醫院的權威醫生進行。
新法舊制碰撞之惑
“‘雙軌’運行的壞處就是繞彎子,案子審完都半年了,判決書還沒下來。”朱家的代理律師陳新明說,依據侵權責任法,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但院方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經醫學會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醫李曉玉和律師張元欣認為,依據立法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是經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具有立法程序意義上的合憲性,屬上位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屬行政法規,屬下位法,當兩者有矛盾時,應以上位法為準,以避免不必要的“刮擦”。
但是,《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在烏魯木齊市多家法院了解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訴至法院的醫患糾紛時發現,由醫學會參與的醫療事故鑒定仍是這類訴訟“繞”不過去的門檻。
今年7月25日,原本應該坐在原告席上的張女士無奈地離開了法院。今年40歲的張女士因不孕不育,今年2月到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生殖助孕中心做試管嬰兒,經醫院全面檢查符合做試管嬰兒的條件。兩個月后,張女士在醫院監督下,對雙側卵巢實施用藥,用藥過程中,張女士感到腹部劇痛,經查,雙側卵巢爆裂。后來,醫院對其實施了右側卵巢切除,左側卵巢修補術。張女士以人身損害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醫院方在庭審前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于是庭審被推后擇期進行。
據記者了解,早在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初,司法界就對該法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關系以及今后的醫患官司怎么打有過激烈辯論。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六師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娜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她說,由于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對醫療損害的鑒定作出一個明確規定,而醫學會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做的鑒定還沒有被明文廢止,于是在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醫學會與司法鑒定機構并存的“雙軌”現象。至于鑒定按照哪個標準?還沒有定論,法官也面臨這樣的困惑。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