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律師同仁:
長期以來,律師出庭著裝一直無統一標準。2002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要求“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該“辦法”出臺后飽受爭議,最終,該“辦法”連同律師袍一起被束之高閣。
律師在法庭中的一舉一動,不僅代表個人,更代表全行業甚至整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整體形象。而各類案件中,刑事辯護案件又素來以程序嚴謹、對抗激烈和社會影響大著稱。律師在刑事法庭中的表現,對全行業社會形象的樹立尤顯重要。
因此,經2012年6月14日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會議討論決定,我們在此鄭重倡議:在刑事辯護案件中,律師應著律師袍出庭。
辯護律師著律師袍出庭,有助于規范律師儀表,樹立律師整體形象;有助于充分體現律師尊重法律、尊重法庭,依照法律行使辯護權利;有助于增加律師自信心,提升律師庭審地位,促進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有助于取得被告人信任,提高辯護質量。
各位同仁,你我深知,法治建設中,律師行業任重而道遠。你我攜手,共展律師形象,共樹行業威信,共揚法治精神,就在此時,就從你我的著裝做起。
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律師袍著裝規定
《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出庭著裝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
(二)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帶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帶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三)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凈、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
(四)律師穿著律師出庭服裝時,應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風貌。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帶其他衣物或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