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緣于一張火車票。
2005年8月8日,黃金榮買了一張北京至義烏的K101次火車票,票價為203元。 不久后,他偶然從互聯網上獲知,每張火車票的票價中均包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如此算來,這張票的保險費應為3.98元。“對方在收取該保險費時,并未履行告知義務。”黃金榮說。他將北京市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3.98元并承擔訴訟費。
4個月后,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黃金榮的訴訟請求。黃金榮上訴后,北京鐵路運輸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支持判決的決定性依據,是由政務院(國務院前身)財經委于1951年頒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而在北京鐵道運輸法院進行審理,對其訴訟的成敗也有一定的影響。黃金榮認為,這是典型的兒子審老子。
黃金榮也曾向中國保監會遞交申請書,請求其對這項保險進行審查。保監會在回函中答復,“我會未在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中規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強制保險,也并未實施任何其他行政行為要求旅客必須購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所以,此事與他們無關。
這場金額微小的官司落幕之后,擁有資產9900多億、員工250多萬人的鐵道部門終于松了口氣。但“蚍蜉撼樹”的訴訟并非沒有起到效果——北京鐵路法院已向鐵道部發出司法建議,撤銷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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