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王秀芝老太太敗訴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敗訴是因為王秀芝老太太證據不足,這并不等同于‘還許云鶴一個清白’,更不等同于‘許云鶴助人為樂反被訛詐’說法的成立。”
“我要一個清白,把官司打到底!”當《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撥通許云鶴的電話時,他一再嘆息,說太累了、太委屈。“把那些話說無數遍。”最令許云鶴沮喪的是,在一審判決中,他敗訴了。
而官司的另一方,王秀芝老太太的女兒王莉萍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我們都崩潰了,不僅人殘疾了,心理上也受到特別大的沖擊和傷害。”她說,那么多人誤會她的母親,“他們不信任她、辱罵她、傷害她,老人家的心傷透了。”“這個世界還有沒有真相,有沒有公平?”
一個看似簡單的官司拖了近兩年,是肇事司機撒了謊,還是學雷鋒反被誣,公眾期待法律能還他們一個真相。
撲朔迷離的真相
據許云鶴稱,2009年10月21日中午,他開車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第二車道,由于前面有輛貨車,他轉向第一條車道,他發現距離他四五米處,突然出現了一位橫跨護欄的老太太。“當時我已實施剎車制動了。”他描述車速約為30~35碼,然后,他“下意識地向左打方向盤,不想擋住后面的車”。
“我看到老太太被護欄絆了一下,落地兩步就咕咚摔倒。我立即停車過去攙扶,已經扶不起來了,碰哪兒都‘哎喲哎喲’叫,于是沒多想就撥120叫救護車。可沒想老太太拿起電話的第一句話就是,‘我在馬路上讓車給撞了……’。”許云鶴說,“當時我就傻了,只是還沒有想到,事情會鬧那么大。”
“說謊!他說謊!”王莉萍有些激動,“他一開始是承認撞人的,而且也去了醫院,醫院讓交2000元押金,他說身上只有500元,要回去借錢,我們就答應了,誰知從那以后就再也聯系不上他了,我們才告他的。”王麗萍很后悔,說不應該輕信他。“如果不是他承認撞人,還答應要賠償,我們當時就會取證,就能拿到路邊的監控錄像。”
3個月后,雙方鬧出糾紛,再去取證時,監控錄像已經無法取出了。“只保留當月的錄像。”王莉萍很懊惱。
面對大相徑庭的陳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和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潛在接受《中國經濟周刊》采訪時做出了不同的分析。
李顯東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下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老太太跨越道路交通隔離的欄桿,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而且,根據在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王秀芝老人需要證明許云鶴侵權,必須要證明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點: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該案“目前證據不清、邏輯不明,判定許云鶴侵權是有失公允的”。
王潛認同李顯東的結論,“在證據不清的前提下,王秀芝老人難以勝訴。”但同時,王潛有不同的看法。
根據許云鶴的敘述,他在距離老太太4~5米時發現她摔倒,并剎車救助。而根據交通民警對事故現場的拍照記錄,測量許云鶴的車與老太太距離為2.4米。
“那么短的距離,剎得住嗎?”王潛很懷疑,他認為,根據常識可以推測,當車速在30碼以上時,剎車距離一般為7~10米。“而且,許云鶴的車呈45度角向左靠在護欄上,這確實有緊急制動的嫌疑。”
另外,根據紅橋法院判決書的陳述,王秀芝的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醫院曾建議手術治療,但由于王秀芝資金不足而采取了保守治療,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后經司法鑒定,王秀芝被確認為8級傷殘。
曾多次處理“碰瓷”官司的王潛認為,“如果老太太有意訛詐他,就不會在傷勢那么嚴重的情況下,只住5天就出院。”去年,在北京市豐臺區,一位老太太與駕車司機發生交通糾紛,“老太太在醫院硬住了兩年,要求賠款到位才出院。”
糊涂證據糊涂判
之所以該案一直懸而未決,引起爭議聲一片,關鍵在于證據不清。“事發距今已有兩年,最關鍵的兩個證據——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都難以獲得,這使案子變得越發糊涂。”王潛說。
另外兩個證據,又顯然效力不足。
第一個證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該證明一開始便面臨“失效”質疑。根據今年6月16日紅橋法院一審判決書的陳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4日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此時,距事發已25天,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在勘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完成。
但王潛認為,“逾期的責任在于交通管理部門辦事不力,但并不影響該證明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交通認定書效力的關鍵,是由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該意見將認定車體是否與王秀芝老太太有接觸,這個判斷將敲下一錘——到底是“撞人”還是“救助”。
可惜的是,在庭審當場,當法官詢問鑒定意見中“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身體接觸部位”的具體含義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人員回答,“既不能確定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現場立馬噓聲一片,王潛認為,該鑒定意見失去了實際意義,“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什么都沒說嘛!”
最后一個證據是醫院對王秀芝老人傷情的診斷:“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因為這個證據,以及紅橋法院判決書中表述的判決理由,“被告(許云鶴)發現原告(王秀芝)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一審判定:許云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決書一經曝光,公眾評說不一,認為“葫蘆官判了葫蘆案”。其中,一個“必然”、一個“定然”被列為笑柄,被認為是法官主觀臆斷的荒誕體現。
對此,王潛和李顯東均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判決是有爭議的。“證據不清,且按照法官并不準確的邏輯推理來作出判斷,是難以服眾的。”
王潛認為,經過二審,該案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證據不足,是不應該勝訴的,二審肯定會駁回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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