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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

“范跑跑”遭解聘,因言獲罪?

    日期:2008-06-23     作者:上海法制報    閱讀:4,972次
    本期律師

黃榮楠,上海傅玄杰律師事務所             計時俊,上海匯鴻律師事務所               劉福元,上海新閔律師事務所

蔣倩華,上海誠達永華律師事務所             王憲峰,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編者按

都江堰光亞學校的教師范美忠,在地震發生那一刻,棄學生不顧第一個跑出教室,而后又自稱“只有為了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人,哪怕是我母親,我也不會管的”,因此被網友稱為大地震中 “最無恥教師”,賜名 “范跑跑”。而學校校長也很矛盾,稱“范跑跑”的言論不正確,可行動沒問題。

但近日,都江堰光亞學校還是宣布解聘 “范跑跑”,并表示他并無教師資格證書。

得知被解聘后范美忠表示,“這是行政部門施壓的結果”。

本期我們邀請多位青年律師,就 “范跑跑”先跑的行為和被解聘的結果,從法律人的視角展開一番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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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跑跑”語錄

◇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

◇因為人是自私的,我自私有錯嗎?沒有,所以,利益沖突時我可以毫不猶豫地出賣朋友。記住:不要用道德標準來綁架我!

◇因為狗在危難時刻都會保護幼崽,我不是狗,我是人,所以在危難之際我要舍棄幼崽逃跑。我連畜生都不如,難道不可以嗎?記住:不要用道德標準來綁架我!

◇我是一個有才華有思想的“垃圾人”,我承認我連畜生都不如,我很真實,你們呢?一群虛偽的道德偽君子們!

◇無恥至極,便無所不能!無恥是不可戰勝的!讓人類的道德見鬼去吧!

◇我對學生的愛不夠。

◇地震不是我造成的,我無須內疚。

如何看待范的先跑 老師能否選擇先跑

正方

純粹道德問題

劉福元:我認為他違反的還是作為教師的職業道德。

但是,這種違反有以下幾個情節需要提出來特別注意:首先是這種情境的特殊性。地震是一種非常態的,不可復制也不應該復制的特殊情境,而道德的功能是維系日常社會生活的行為規范。其次,雖然教師負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的職責 (《教師法》第八條),但我認為,如果這種職責沒有經過演練,沒有一種明確的行為方式告知,那么他對這種職責也會無所適從。

因此,我提議從這件事的討論中是否應該有些建設性的意見和措施,比如加強學校救生防災的演練,明確突發情境下的行為規范,而不是將焦點集中在范老師一個人身上。

至于是否有選擇的自由,我認為在范跑的那一刻也許并不存在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他在當時這種情境下,也許根本沒有選擇的意識,只是從結果來看是先跑了。

討論教師職業道德更多的是要考慮常態的行為,而不是一次的失誤或錯誤。這種行為很難得到我們的認同,如果他事后解釋這是一種本能反應,我想絕大多數人會接受他的解釋。

黃榮楠:作為我國傳統儒家思想文化精髓的孔孟之道,非常重視尊老愛幼的美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范在自己的博客上稱,為了自己的女兒他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但在同樣年幼的學生面前,他卻獨自一人第一個沖出教室。

更令人不齒的是,范又在自己的博客上稱他是不會為自己的母親而犧牲的。也許他說的是真話,但一個既不尊老也不愛幼的人,我認為的確不配為人師表。

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范老師在地震中沒有去救學生而自己先跑充分說明他不夠關心、愛護學生,沒有達到一個老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他在地震后在博客上,又大談其毫不利人、專門利己的謬論,他的種種言行是有違教師的基本要求的。

反方

違反職責義務

王憲峰:我認為,作為教師在工作時間拋開孩子獨自先跑,這是未盡職責的行為。在校期間,學校對學生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這種義務具體是落實在每一個教師身上的。也就是說,這是作為特定身份、在特定時間內的特定義務,沒有履行這樣的義務,就是失職。范美忠先跑了,甚至沒有提醒自己的學生,這是失職,更不能接受的是他事后的泛自由主義的所謂辯護。

蔣倩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一名教師有義務履行相應的職責,而且他在成為一名教師以前應當知曉這些義務與職責,所以他應當承擔失職的責任。

正如許多網友對他的抨擊,他將自己的行為定義為 “權利和自由”,并稱 “我曾經為自己沒有出生在美國這樣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國家而痛不欲生!”難道他是指國家沒有給他先跑的權利和自由,所以他才會為出生在中國而 “痛不欲生”,而在美國就有這種權利和自由了嗎?我看到網上有一位曾在美國任教的教師說到,在美國碰到這種情況,教師的義務會更大,甚至于可能面臨起訴。

計時俊:我認為他的逃跑已不僅是道德范疇的問題,而是一種對于自己職責的 “不作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

除了 《教師法》以外,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也明文規定:“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因此,我認為 “范跑跑”的行為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如他的逃跑行為造成了所在班級學生的重大人身傷害事件,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可否作出規定 老師不先跑是義務

正方

職業的特殊性

王憲峰:這并不是生命是否平等的問題,就如同討論面對歹徒警察有沒有權利先跑一樣。作為老師,這個特定的身份決定了,在那個瞬間有盡量保護孩子們的義務。因此學校也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好可以制定這樣的規定。

蔣倩華:我認為生命當然是平等的,不是說學生的生命比老師重要,但是教師這個職業也有其特殊的義務,這有點像消防員、警察,所以我們國家的教育部門也規定了老師在危險降臨時,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職責。

我個人認為,規定危機時刻教師不應先跑,應當承擔一定的組織、疏散和指揮學生的職責,這并無不妥,甚至相關法規應當明確規定失職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反方

規定確不合理

黃榮楠: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他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躲避這種威脅,當然這不包括那些負有特殊職責的人,比如消防員等。而針對教師,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教師在面臨災難時要冒著生命危險,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學生。老師要不要去救學生是由其道德來約束的。教師畢竟不同于消防員和警察,在其職務范圍內沒有搶險和救助的義務。學校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如規定老師不能先跑,則可能被認為無效。

劉福元:學校與其空洞地 “規定”,不如實實在在地演練一套應急事項下的行為反應模式。保護學生是教師的職責,但這種職責應該是在可以預見和控制的情況下,同時也應該是教師有能力履行的。

“范跑跑”的狂放言論 能否成為解聘理由

正方

言論不符教師要求

蔣倩華:我不認為這是 “因言獲罪”,因為作為教師,我們常常說應當 “言傳身教”。如果說最初學校并未解聘他,是由于他的先跑并沒有違反什么規定,不至于到開除或者解聘的程度。但是他之后的言論,則越來越和老師的標準相去甚遠。我不否認他可能有自己特立獨行的想法,有的也許也有其道理,但更多的是偏頗和狹隘。

王憲峰: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弄清楚 “因言獲罪”的概念。 “因言獲罪”是指僅憑思想意識上、言論上的事實,而實際沒有實施特定的行為,就給予處罰。

在范美忠的這個事件中,我始終認為,范最令人不能接受的就是事后的言論。而這些言論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他的品行,告訴我們以他的品行是不勝任教師的。另一方面也傷害了經歷這場地震的人,包括他的學生和學生的家長們。也就是說,他的 “言”本身就是行為,他以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方式告訴了我們,他的品行是不適合當老師的。

反方

應該確保辯解權利

劉福元:范美忠先跑而且不喊學生一起跑,是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但這種違反是在特定情境下發生的,學校此前也沒有在應急處置方面,比如面臨突發自然災難方面如何應對進行演練、引導。

我并不是說,這種情境下的先跑是正當的,如果再次面臨這樣的情境還應該先跑。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當出現這種情境時,如何做才是適當的、有效的,能被從事教師職業的人接受并自覺遵守的。

因此,我們討論這件事評論這件事是不應忘記這是一個非常態情境下的特殊事件,不應忽略學校在應對突發事件演練和培訓方面的缺失。

我們既然討厭范美忠的言行,既然將其言行作為評說的對象,因此獲得評說的權利,也應尊重范美忠說話的權利和法律賦予他的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甚至是對解聘決定不服訴諸法律的權利。事實上,在這次事件中我們已經看到這種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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