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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發旅游者特殊權益保障下旅行社的法律責任邊界研究

    日期:2025-11-19     作者:賈仁國(會展與旅游專業委員會、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摘要

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加速,銀發旅游市場呈現爆發式增長。據文化和旅游部2025年1月公布的數據,60歲以上游客全年國內旅游人次已達2.8億,人均年出游頻次達4.7次,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根據中國旅游研究院預測,到2028年,銀發旅游市場規模將突破2.7萬億元。這一預測背后有著扎實的現實消費力支撐。有行業數據顯示,50歲及以上銀發族的消費力比平臺用戶平均水平高出30%,這指向一個明確趨勢:銀發族正成為旅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消費主力軍。

然而,老年旅游者的特殊需求與旅行社法律責任邊界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司法實踐中旅行社因安全保障不力、信息披露不全等問題承擔責任的案例頻發。本文通過規范分析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法,系統梳理銀發旅游者的法律特征,深入剖析旅行社在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輔助人責任轉承等方面的義務邊界,探討責任限制與免責的合法事由,最終提出法律完善與經營優化建議,旨在構建特殊權益保障—經營風險可控的良性法律框架。

關鍵詞:銀發旅游;旅行社責任;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邊界;老年人權益

 

1.銀發旅游與旅行社法律責任的理論基礎

1.1銀發旅游者的概念與法律特征

銀發旅游者的概念界定存在法定標準與行業實踐的雙重維度。根據2016年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老年旅游者是指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消費者,這一界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關于老年人的法定定義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發展銀發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明確提出以健康狀況取代年齡約束的政策導向,反映出從形式化年齡標準向實質化健康評估的轉變趨勢該意見對“銀發經濟”的概念范圍進行了明確劃分;同年10月,第四屆中國老年慢性病大會,行業頭部企業聯合中國老年學及老年醫學學會對“銀發人群”進行了年齡劃分和人群命名:銀發青年(55-64歲)、銀發中年(65-74歲)、銀發老年(75 -89歲)、長壽老人(89歲+)。實踐中,旅行社普遍自行設定更嚴格的年齡門檻,如70周歲以上須親屬陪同不接待81周歲以上旅游者,這種一刀切做法與法律規定存在明顯張力。

銀發旅游者的法律特征體現為三重特殊屬性:生理層面的脆弱性、認知層面的差異性以及法律層面的優先保障性。生理上,老年群體普遍存在行動能力下降、慢性疾病高發等特點。在74歲老人跟團游猝死案中,法院特別指出旅行社未對老年游客健康狀況進行了解是重要過錯;認知上,老年群體對復雜旅游合同條款的理解能力較弱,金堂縣39名老人被拖欠旅游款案暴露出老年人在旅游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法律上,《旅游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老年人在旅游活動中享受便利和優惠,第七十九條第三款進一步要求旅游經營者對老年旅游者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構成特殊保護的法定依據。

1.2旅行社法律責任的法理依據

旅行社對銀發旅游者的法律責任源于多重法律關系的疊加,形成以合同責任為基礎、侵權責任為補充的復合型責任體系。《旅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包價旅游合同關系構成責任基礎,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即構成違約責任,如未按約定提供適老化服務設施或擅自變更行程。在74歲老人猝死案中,法院同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認定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構成侵權責任,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法律責任的法理基礎可追溯至三個核心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旅行社不得利用信息優勢損害老年旅游者權益,金堂縣檢察院在支持起訴時就指出旅行社默許加盟網點虛假宣傳違反誠信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原則源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關于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的規定,在旅游場景中延伸為旅行社對老年旅游者的安全照顧義務,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車站扶梯受傷案中即據此判決旅行社承擔責任;公平原則則體現在責任分擔機制上,鞏義法院在猝死案中根據雙方過錯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擔30%責任,體現了損失合理分配的法理精神。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確立的責任轉承制度構成旅行社責任的特殊來源。當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第三方造成旅游者損害時,旅行社需先行承擔責任再行使追償權,這一制度設計強化了對老年旅游者的保護,在鄭州市上街法院審理的旅游合同糾紛案中得到充分體現。

1.3核心原則:審慎注意義務的升級

銀發旅游場景下,旅行社的審慎注意義務呈現顯著升級特征,突破了普通旅游服務中的一般標準。這種升級源于老年群體的特殊風險,表現為義務內容的擴容與履行標準的提高。《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要求為百人以上老年團配備隨團醫生、75歲以上旅游者需成年家屬簽字,這些行業標準雖非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常被作為判斷注意義務是否充分的參考依據。

審慎注意義務的升級體現在三個維度:一是風險預見義務的延伸,旅行社應當預見到老年旅游者可能發生的健康意外,74歲老人猝死案中法院否定了旅行社關于猝死無法預見的抗辯,認為其未進行健康問詢即構成預見義務的違反;二是安全措施的強化,與普通旅游團相比,老年團應配備更完善的急救設備和更頻繁的安全提示,游客車站扶梯受傷案暴露了旅行社未針對老年人行動特點調整服務流程的缺陷;三是應急處置的特殊要求,旅行社工作人員應具備老年常見病急救技能,游客猝死案判決特別指出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人員在場是加重責任的情節。

義務升級的法理依據在于危險控制理論,即旅行社作為專業服務提供者,相較于老年旅游者更有能力控制旅游過程中的風險。國務院《關于發展銀發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強調“加強針對高齡老人的服務建設,從政策層面肯定了注意義務升級的必要性,這種升級不是無限加重旅行社責任,而是要求其提供與老年群體風險相匹配的專業服務。

2.銀發旅游中旅行社法律責任的具體構成與邊界分析

2.1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

旅行社對銀發旅游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法定邊界,超出合理范圍的風險不應由旅行社承擔。《旅游法》第七十九條采用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這一彈性表述,為司法實踐留下裁量空間,通常需結合老年群體特點、旅游產品類型和行業普遍標準綜合判斷。74歲老人猝死案的判決文書顯示,法院主要從是否盡到健康了解義務”“是否配備必要安全措施”“事故發生后是否及時救助三個方面審查義務履行情況,最終認定旅行社未完成前兩項義務。

硬件保障的邊界在于適老化基本標準而非完美安全。旅行社及其旅游輔助人銀發旅游團提供防滑鞋具、輪椅及無障礙通道等基礎適老設施,但不能苛求因此消除所有潛在風險。在游客車站扶梯受傷案中,法院認可旅行社增加了乘車隨行人員的抗辯理由,只是認為其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表明適當投入即可達到義務標準。流程保障的邊界體現在合理安排上,根據《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老年團行程應避免高強度運動和長途跋涉,旅行社違反這一行業標準則可能被認定為超出邊界,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行程調整通常不構成違約。

應急保障義務的邊界爭議最大。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共識是:旅行社應當配備基礎急救設備并掌握旅游者緊急聯系人信息,但不能要求其完全避免意外發生。74歲老人猝死案中,法院雖判決旅行社承擔責任,但30%的責任比例也表明猝死本身的突發性會減輕旅行社責任,體現了義務邊界的合理劃定。值得注意的是,隨團醫生的配備義務并非絕對,通常根據團型大小和行程風險評估確定,百人以下短途老年團未配備醫生未必構成違約。

2.2信息披露與合同告知義務的邊界

信息披露義務的邊界取決于銀發旅游者的知情權與決策需求,應當以老年群體能夠理解和運用的方式提供關鍵信息。《旅游法》第六十二條明確了旅行社應當告知的五類事項,在銀發旅游場景中這些事項的披露標準更為嚴格,特別是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項需針對老年健康特點細化說明。金堂縣老年旅游者被騙案反映出,簡化合同條款、口頭明確風險提示對銀發群體尤為重要。

合同告知義務的邊界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披露程度應當達到一般老年人能夠理解的標準,對于高風險項目,旅行社需采用書面加粗、口頭重復等強化方式,單純依賴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能被認定為告知不充分;二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行程強度、海拔高度、醫療資源等與老年健康相關的特殊信息,未披露此類信息導致損害的,法院可能認定存在過錯;三是披露時間應當預留充分決策期,不能在出行前倉促告知,給老年人及其家屬留出健康評估和行程調整的時間。

實踐中存在的年齡門檻爭議反映出告知義務邊界的模糊性。雖然《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未限制年齡,但旅行社普遍自行設定70歲或80歲的參團上限。這種做法在法律上的正當性取決于是否基于真實健康風險評估,單純以年齡劃線可能構成《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禁止的年齡歧視。法院在審查此類條款時,通常要求旅行社證明年齡限制與安全保障之間的合理關聯,否則可能認定為告知義務的不當履行。

2.3輔助人責任轉承的邊界

《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確立的輔助人責任轉承制度存在明確的適用邊界,并非所有第三方造成的損害都由旅行社承擔責任。在鄭州市上街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院明確區分了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與其他第三方原因,只有當損害發生與輔助人提供的服務直接相關時,旅行社才承擔轉承責任。這種區分避免了旅行社承擔過重的替代責任,平衡了旅游者保護與經營風險。

責任轉承的第一個邊界是輔助人資質審查義務。旅行社應當對選擇的地接社、酒店、交通服務商進行資質核驗,未履行審查義務導致損害的,不能以系第三方造成為由抗辯。在游客車站受傷案中,法院雖認定鐵路公司為主要責任方,但同時指出旅行社對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條件負有審查義務,因此判決其承擔部分責任。實踐中,旅行社需留存輔助人資質文件和安全承諾,作為已履行審查義務的證據。

第二個邊界是追償權行使條件。旅行社承擔轉承責任后,只有在輔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能全額追償,一般過失情況下可能按過錯比例分擔。一般來說,旅行社與輔助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可能影響追償效果。這一邊界警示旅行社需通過合同約定細化與輔助人的責任分配,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追償困難。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交通經營者造成的損害存在特殊規則。《旅游法》第七十一條但書規定,公共交通經營者原因導致的損害由其直接承擔責任,旅行社僅負協助索賠義務。這一例外規定在鐵路、航空等公共交通領域劃出了清晰的責任邊界,在游客車站受傷案中,法院正是據此未判決旅行社對鐵路公司的過錯承擔連帶責任。

3. 旅行社責任限制與免責的抗辯事由

3.1旅游者自身原因

旅游者自身原因構成旅行社責任減免的法定事由,但需滿足因果關系和過錯程度的雙重要求。《旅游法》第十五條規定旅游者應當如實告知健康信息并遵守安全警示,違反這一義務導致損害的,可減輕或免除旅行社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要求旅行社證明:損害發生與旅游者的過錯行為直接相關;旅行社已盡到充分的提示和勸阻義務;旅游者的過錯達到重大過失程度。

健康信息隱瞞是最常見的免責事由。如果老年旅游者未如實告知慢性病史或不適宜旅行的健康狀況,在行程中突發疾病,法院可能減輕旅行社責任。74歲老人猝死案的判決特別強調,雖然旅行社未主動了解健康狀況存在過錯,但如果死者家屬能證明已告知相關病史,責任比例可能進一步降低。值得注意的是,旅行社不能僅以旅游者未申報健康狀況為由完全免責,仍需證明該隱瞞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

不遵守安全規定也可能構成責任減免。當旅行社已明確告知老年旅游者某項活動的風險并勸阻參與,而旅游者堅持為之導致損害的,可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實踐中,法院會審查安全警示的明確性和勸阻的有效性,單純在合同中籠統約定游客自行承擔風險難以構成有效抗辯。需要形成書面勸阻記錄、其他游客證言等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明旅游者的單方過錯。

老年人的自我照顧義務也是考量因素。《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老年人應當履行法律義務,在旅游場景中體現為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法院在劃分責任時會考慮老年旅游者的認知能力和行動能力,對高齡或健康狀況較差的旅游者適當降低注意義務標準,而對身體狀況良好的低齡老年人則要求更高的自我照顧水平,這種差異化處理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

3.2第三方原因所致

第三方原因導致的損害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免除旅行社責任,《旅游法》第七十一條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構建了相應的責任分擔機制。這種免責事由的適用存在嚴格邊界,需區分“可控制的第三方與“不可控制的第三方,只有當第三方行為超出旅行社的預見和控制能力時,才能構成有效抗辯。游客車站受傷案中,法院認定鐵路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負有主要責任,但旅行社因未充分提示風險仍需承擔部分責任,表明單純存在第三方原因不足以完全免責。

地接社等合同輔助人造成的損害不構成免責事由。根據《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無論地接社是否存在過錯,組團社都需先行對旅游者承擔責任,事后再向地接社追償。這種制度設計將選擇輔助人的風險完全分配給旅行社,促使其審慎選擇合作伙伴。鄭州市上街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旅行社不能以已委托地接社為由對抗旅游者的賠償請求,這一規則在銀發旅游中尤為重要,因為老年旅游者更難向異地輔助人主張權利。

公共交通經營者的責任構成特殊免責情形。《旅游法》第七十一條但書條款將航空、鐵路、航運等公共交通經營者的責任排除在轉承責任之外,旅行社僅承擔協助索賠義務。這一規定在游客車站受傷案中得到適用,法院判決鐵路公司直接承擔部分責任,而非由旅行社轉承后追償。但需注意的是,旅行社對公共交通服務的安全條件仍負有審查和提示義務,未履行該義務可能承擔補充責任。

意外事件或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害需具體分析。當損害由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或第三人犯罪造成時,旅行社的責任取決于是否盡到預警和救助義務。如果旅行社已及時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并積極救助,法院可能認定為無過錯;反之,若未利用行業優勢獲取預警信息或未提供必要保護,則可能承擔管理責任。這種區分避免了旅行社對完全不可預見的事件承擔責任,同時確保其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

3.3風險自擔原則的適用

風險自擔原則在銀發旅游中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制,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任意擴大適用范圍。《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這一強制性規定為風險自擔劃定了底線。實踐中,旅行社常要求70歲以上老年人簽訂免責協議,但這類協議的法律效力需具體審查,單純免除自身安全保障義務的條款會被認定無效,而合理分配風險的約定可能得到法院認可。

風險自擔的第一個邊界是風險的合理性。只有當旅游活動的風險與老年旅游者的健康狀況、認知能力相匹配時,自擔約定才能生效。對于高風險項目如登山、潛水等,即使老年旅游者自愿參加并簽署免責協議,旅行社仍需評估其身體條件是否適宜,并配備額外安全措施,否則不能主張風險自擔。法院在審查此類案件時,會結合《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判斷風險是否超出合理范圍,明顯不適宜老年人的活動難以適用自擔原則。

第二個邊界是信息對稱性。老年旅游者作出風險自擔的意思表示必須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旅行社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說明風險內容、可能后果和防范措施。金堂縣檢察院在支持起訴時指出,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對稱簽訂的免責條款存在可撤銷情形,這一立場表明司法機關對銀發旅游中的格式免責條款持嚴格審查態度。有效的風險自擔約定應當是個別協商的結果,而非統一適用的格式條款。

實踐中形成的共識是,風險自擔不能完全免除旅行社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老年旅游者同意自擔某些風險,旅行社仍需提供符合行業標準的安全措施和緊急救助。74歲老人猝死案中,法院未采納旅行社關于“游客應自擔健康風險的抗辯,因為其未履行最基本的健康問詢和應急準備義務。這一案例表明,風險自擔原則僅能在旅行社已充分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對不可避免的意外風險進行分配,而不能成為規避基本責任的工具。

4. 現狀、問題與完善建議

4.1司法實踐與行業現狀分析

銀發旅游糾紛的司法實踐呈現“保護傾向明顯、責任認定嚴格的特點通過對近年案例的梳理可見,旅行社敗訴率明顯高于普通旅游糾紛,30% - 50%的責任比例較為常見,這與老年群體的弱勢地位和舉證能力不足有關。金堂縣檢察院支持起訴39名老年人維權的案例表明,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也將銀發旅游權益保護作為重點工作,通過支持起訴、發出檢察建議等方式強化權益救濟。

行業實踐中存在三重矛盾:一是政策導向與經營現實的矛盾,國務院要求以健康狀況取代年齡約束”,但旅行社為規避風險仍普遍設置年齡門檻;二是服務需求與供給能力的矛盾,老年旅游者對適老化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但多數旅行社缺乏專業服務能力和應急預案三是法律義務與認知水平的矛盾,旅行社對銀發旅游中的特殊責任認識不足,未建立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機制。這些矛盾導致要么過度限制年齡,要么粗放經營的兩極現象,制約了銀發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從糾紛類型看,主要集中在三個領域:一是健康安全類糾紛,占比超過50%,以突發疾病、意外傷害為主;二是服務質量類糾紛,表現為未提供約定的適老化服務,如行程強度過大等;三是合同財務類糾紛,包括虛假宣傳、拖欠退款等。這些糾紛反映出旅行社在安全保障、合同履行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系統性缺陷。

行業標準執行情況堪憂。雖然《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對老年團服務提出明確要求,但其作為行業性標準,實踐中執行不力,特別是中小型旅行社普遍未達到百人團配醫生、健康評估等標準。2025年銀發旅游市場發展報告指出,僅有小部分的老年旅游產品符合適老化標準,多數產品仍是普通團隊的簡單調整。這種標準與實踐的脫節導致法律責任認定缺乏明確參照,加劇了司法裁判的不確定性。

4.2法律與規范層面的完善建議

立法完善應首先明確健康評估優先于年齡限制的原則,將國務院以健康狀況取代年齡約束的政策導向轉化為法律規范。建議修訂《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完善細化關于年齡的條款性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基于醫學評估的參團標準,明確健康證明的具體內容和出具機構。同時在《旅游法》中增加專條規定銀發旅游者的特殊保護,細化第七十九條關于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為責任認定提供更明確的依據。

司法層面應建立過錯程度與專業能力相匹配的裁判標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銀發旅游糾紛指導性典型案例,明確旅行社對老年旅游者的特殊注意義務范圍,統一責任比例裁量尺度。針對銀發旅游中反映出的健康問詢義務問題,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旅行社應當詢問的具體健康信息、評估方法和記錄要求。同時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對老年旅游者難以舉證的事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減輕維權負擔。

監管規范應強化軟硬結合的約束機制。可建立銀發旅游服務質量認證體系,對達到適老化標準的旅行社給予稅收優惠或政策支持;對設置不合理年齡限制、服務不達標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將投訴率、違法記錄等納入信用評價。文化和旅游部應會同衛健委制定《銀發旅游服務規范實施細則》,細化醫療保障、應急處置等操作標準,增強規范的可操作性。

糾紛解決機制需突出便捷高效的特點。推廣金堂縣檢察院支持起訴的經驗,建立老年人旅游維權綠色通道,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取證、遠程訴訟等便利。完善旅游糾紛調解機制,吸納退休法官、醫療專家及旅游行業專家等組成專業調解隊伍,在景區、旅行社集中區域設立調解工作室,實現糾紛就近化解。

4.3旅行社經營層面的對策建議

旅行社應建立事前評估—事中保障—事后處置的全流程風險防控體系。事前階段必須實施健康狀況評估,設計標準化的健康問卷,對高血壓、心臟病等常見病進行重點篩查,必要時要求提供近期體檢報告。針對國務院批評的年齡限制問題,可與專業醫療機構合作開發旅游健康適配度測試,以科學評估替代簡單年齡劃線。同時完善合同條款,用通俗語言明確行程風險、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分擔。

服務流程優化應聚焦適老化改造。參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要求,對老年團行程進行專門設計:控制每日行程強度,避免連續長途跋涉;選擇配備無障礙設施的住宿餐飲場所;為每個團隊配備具備急救資質的導游或有條件的可配備隨團醫生。建議落實銀發旅游市場“情感關懷服務,如安排節奏舒緩的游覽項目、增加休息時間、提供親情聯絡便利等,這些措施雖非法律強制要求,但能有效降低糾紛風險。

輔助人管理需構建資質審查—合同約束—過程監督的閉環體系。在選擇地接社、交通服務商等輔助人時,應額外審查其服務老年旅游者的經驗和能力,優先選擇有適老化服務認證的企業;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適老化服務標準和違約責任,預留足夠的追償依據;派專人隨團監督輔助人服務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這種全鏈條管理既能提升服務質量,也能在發生糾紛時固定證據,便于向輔助人追償。

風險轉移機制的完善不可或缺。旅行社應購買更高保額的旅行社責任險,特別附加老年旅游者意外傷害擴展條款,將法律風險部分轉移給保險公司。同時引導老年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意外險,在合同中明確提示保險的重要性并協助辦理投保手續。可探索開發銀發旅游專項保險,涵蓋突發疾病、意外摔傷等老年高發風險,通過保險機制分擔經營風險。

員工培訓應強化法律意識和專業能力。定期開展銀發旅游法律實務培訓,重點講解《旅游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和典型案例,提升導游、計調等一線員工的法律素養;與醫療機構合作開展急救技能培訓,確保導游掌握老年常見病的應急處置方法;加強溝通技巧訓練,提高與老年旅游者的溝通效率,確保風險提示、健康問詢等關鍵信息有效傳遞。這種專業化培訓既能減少侵權行為發生,也能在糾紛中證明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主要參考文獻

一、法律法規及政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4. 《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2016年),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銀發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2024年)

二、學術與行業文獻

1. 2025年銀發經濟消費人群洞察報告》,MobTech研究院和庫潤數據聯合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MDQ0NzQzMA==&mid=2247498207&idx=1&sn=c86835b2dc511c1d4baa48206a89be09&chksm=fd9a7e38737738228e4da54170f8d6d20670eecbe7781ebcac91776e6cedb9257b021c4f79e7&scene=27

2. 《銀發旅游市場發展報告:2025年適老化旅游產品創新與產業鏈布局》,原創力文檔,https://m.book118.com/html/2025/0830/8030003023007126.shtm

3.《“銀發族”撬動旅游大市場》河南省文化與旅游廳網

https://hct.henan.gov.cn/2023/12-18/2868308.html

4. 《發力銀發經濟,多國有新招》,新浪新聞,https://news.sina.com.cn/zx/gj/2025-02-28/doc-inemyxcv0155334.shtml

5. 《旅行社及履行輔助人未盡到應盡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中國旅游新聞網https://www.ctnews.com.cn/paper/content/202407/31/content_96629.html

6.《酒店業如何布局銀發經濟?解析老年客群的“非標”需求與投資價值》

https://xueqiu.com/2111209877/349115015

774歲老人跟團游途中猝死,旅行社需要擔責嗎?》,光明網,https://m.gmw.cn/2025-04/24/content_1304021980.htm

8“夕陽紅”旅行團假期出游,在火車站意外受傷,誰來擔責?》,中國法院網,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5/02/id/8689776.shtml

9.  《誰動了老人的旅游款?》,最高人民檢察院網,

10.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0/t20241016_668737.shtml

11《【教育整頓 案例選編】第十三期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甲旅行社、乙保險公司、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己保險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一案 ——游客在酒店住宿過程中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上街區人民法院網,https://sj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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