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參政∣黃綺:醫療鑒定書不簽名,公正何在?
來源:上海法治聲音(微信訂閱號)
日期:2014-01-17
作者:周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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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男子陳某,因接觸性皮炎,到滬上一家三甲醫院皮膚科就診。這樣一個普通的問診,卻最終成為他噩夢的開始。院方在并無使用激素指征的情況下,為他大量使用了激素,導致激素誘發的股骨頭壞死。面對這樣的結果,陳先生毅然選擇了醫療鑒定程序,但遺憾的是,鑒定結論為醫院并不構成醫療事故。
上述事例中,醫方的過錯是很明顯的,但是在醫療鑒定中,患方卻沒有得到公正的評判。近年來,醫患糾紛數量日益增多,矛盾日趨尖銳,其中不乏因為醫療鑒定中鑒定人無須在鑒定書上簽名、無須上法庭接受質詢所以無所約束,從而作出不負責任的鑒定結論所導致。
今天,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市尚偉律師事務所主任黃綺提交了一份議案,建議醫療案件鑒定人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名并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鑒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未經法庭的充分質證和認證是不得作為判案的依據的。但是,即使在司法鑒定中專家出庭已很普遍的今天,醫學會鑒定專家出庭卻仍很鮮見。
現狀是,在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允許鑒定人可以不簽名的情況下,上海市各級醫學會的鑒定人從不在鑒定書上簽名,整個鑒定過程中,患方根本無法得知鑒定專家的真實信息,因此,鑒定人在對鑒定分析和下結論時,可以不受約束無所顧忌。
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醫療鑒定書中經常出現明顯與事實及權威著作、現行的診療規范、藥物說明書等不相符合的分析意見,當事人提出質疑,希望依法通過法庭質詢,司法審查幫助法官作出判斷,但是鑒定人卻從不出庭,對當事人的書面質詢意見,或回避,或不能自圓其說,或將原鑒定書中的分析意見重抄一遍。
“我們雖然并不能說專家出庭一定會扭轉審判結果不公正的結果,但是這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讓鑒定更加透明公開,讓故意包庇的行為無所遁形。”黃綺認為,在現今階段,不夠公開透明的醫療鑒定還是較常見的。
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書成為法官判決的唯一依據,但當事人卻無權對其提出復議或訴訟。相反,鑒定人除了不公開的鑒定權利以外,沒有任何法定義務,也沒有法定部門對其進行監督。
黃綺建議,依據已有法律規定,醫療鑒定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時,應該由鑒定人員在鑒定書上簽名,并且應該在當事人提出請求時出庭接受質詢,以此來維護醫療鑒定的公開、公平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