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房子保衛戰”已經悄然打響。何先生剛剛給結婚的兒子在自家附近購買一套二手房。為將該房產明確為其兒子的個人財產,經保來理財顧問建議,何先生夫妻先簽署了一份聲明,說明由其夫婦二人全額出資為兒子購房,然后將聲明連同購房匯款回執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促使何先生作出這個決定的是最高法院新出臺《婚姻法》解釋(三)。完成上述手續后,何先生購買的該房產就可明確認定為其兒子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有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
避免不必要紛爭
新《婚姻法》解釋出臺后,對于即將談婚論嫁的年輕人而言,在購房方面,又該如何抉擇以盡量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呢?
陳婉玲認為:首先,雙方應該充分了解對方對于財產的處理意見和態度,如果房產確實由雙方或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建議房產證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同時,涉及父母出資的,建議可以先做好相關憑證的保存及公證手續,這樣可以避免以后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曾長期從事涉外經貿工作的陳婉玲告訴記者,在西方社會,婚前財產公證比較常見,也很少會引發夫妻之間的矛盾,因為他們大多認為婚姻情感和個人擁有的財富是兩回事,并不覺得劃分財產會有損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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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房產贈與在房產變更登記前“不算數”
劉先生婚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住宅,婚后與太太居住在該套住宅。2008年,劉先生與太太到公證處辦理了該房屋的贈與合同公證,合同中約定劉先生將該房屋的一半產權贈與給其太太所有,但雙方并未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第六條規定,劉先生現在有權撤銷該贈與合同。
不過,天杰律師事務所主任張亮律師提醒,如果當時劉先生與太太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是附有條件、且其太太已經履行了該條件的,則劉先生一般不能單方撤銷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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