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草案中除原則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外,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草案還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24小時之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