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陷入“一紙空文”尷尬

醉駕者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飲酒和駕車、涉黃人員禁止1年內從事浴池業經營活動、網癮少年禁入網吧……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寧夏回族自治區各法院陸續發出了一道道禁止令,目的是在服刑人員和再次犯罪的環境誘因之間設置一道“籬笆墻”。
這道“籬笆墻”能否起作用?具體該如何執行?新規實施已有半年,不少人擔心執行及監管措施不完善,會讓禁止令陷入“一紙空文”的尷尬。近日,《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界人士及一些執法人員,他們坦言,新規定的落實需要完善配套措施,需要各部門的配合,更需要時間。
1994年出生的小明(化名)幾年前跟父母由河南省來到銀川市,小學畢業后輟學,無所事事的他整日混跡于網吧,但因囊中羞澀總是要為上網費發愁。2011年3月29日晚,小明途經銀川市西夏區金波路時,在路燈下窺見路人文某口袋里露出了一截手機繩,便起了搶劫手機賣錢上網的念頭,隨即實施了搶劫,但在文某的求救聲中未能得逞。小明幾分鐘后返回現場尋找掉落的鑰匙時,落了網。
法院認為,小明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但鑒于其犯罪時不滿18周歲,且犯罪未遂,決定對小明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但同時禁止他進入網吧等場所,如違反該禁止令,情節嚴重的話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和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禁止其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禁止其接觸特定人。對于這起案件,判決宣判后,刑罰如何執行成了法官最犯難的事,因為小明也許會忍不住再次偷偷進入網吧。
“發禁止令是為了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管理創新。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法院雖然也曾發出過‘禁入網吧’、‘禁止接觸同案犯’等禁止令,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關俊杰對禁止令的執行表示了自己的擔憂。
在采訪中,一些基層法官也認為,禁止令的發出到執行涉及公、檢、法、司和社區等多個部門之間的銜接、協調,其中很多問題尚待明確。就拿“禁入網吧”來說,如何讓網吧等特定區域管理人知曉當事人是禁止令的執行對象,在實踐中如何操作,還需要進一步思考。
此外,對服刑人員執行禁止令遭遇了監管難題。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幽深說,相關單位和人員如何知曉禁止令的內容,各部門在配合執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權利,承擔何種法律義務,違反監督義務應如何追責,所有這些與禁止令執行密切相關的內容目前都沒有明文規定,由此很容易導致禁止令形同虛設。
緩刑期間,禁止喝酒……
老兄,我只有以茶代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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