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辯
日期:2007-10-28
作者: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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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邊檢人員發現一名女扮男裝的旅客陳丹蕾。據其交待,8月20日凌晨,在美國印第安那州拉法耶特市的住所內,因與丈夫何雷發生爭吵,她用手槍將丈夫殺害,然后持丈夫的護照潛逃回國。
我們接受委托的時候,偵查和審查起訴的過程都已結束。從事刑事辯護20多年,我辦理過上千起案件,光是殺人案件就近百起,各種各樣匪夷所思的殺人事件、殺人情節見得不少。但說實話,當我在上海市看守所第一次會見陳丹蕾的時候,還是不能將眼前這個弱小纖細的女子同殺人兇手聯系到一起,更別說還有肢解尸體這樣殘忍的情節。
從《起訴書》的指控來看,顯然認為肢解尸體是由她本人親自實施。眾所周知,故意殺人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任何基于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都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分尸如果由殺人者進行,在法律上并不單獨進行評價,而是作為主觀惡性的情節在量刑時給予評價。因為手段殘忍,即使在法治相對比較文明,對生命刑比較慎重的上海法院,如果犯罪分子殺人之后又實施分尸,基本上都會被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陳丹蕾的殺人行為雖然發生在美國,但由于被告人及被害人都是中國公民,毫無疑問,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即使參照美國法律,普度大學所處的印第安那州不但保留有死刑,還屬于美國各州中為數不多的可以對未成年人判決和執行死刑的州法域。
相反,如果分尸并非由殺人者實施,而且分尸者并未參與殺人的預謀或共謀。那么,按照中國的刑法,參與或者實施分尸的人員將有可能觸犯一個叫做“侮辱尸體罪”的輕罪名,而不承擔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陳丹蕾一直堅持實施分尸的另有其人。這人是她在槍殺何雷后,通過網絡聊天請一個名叫“JACK”的網友幫她將尸體放進冰箱去,而這個“JACK”擅自將尸體肢解的。
公訴人顯然不認可這種說法。他們認為并不存在“JACK”這么一個人。
我們的辯護直接針對公訴人的觀點展開:首先,電腦復原技術只能再現已經在硬盤中保存過又被刪除的資料,對于沒有保存的公共聊天室的聊天記錄,無法再現是很正常的,但不能據此斷定沒有聊天的事實;其次,陳之所以在買槍時使用“JACK WASHINGTON”這個名字,是想在買槍的過程中使用男性的名字,從而為自己減少風險。公訴人認為“JACK WASHINGTON”與“JACK”是同一個人,純屬猜測。總而言之,我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丹蕾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尸的證據不足,不能得出唯一及排他性的結論,依法不應認定。
2006年9月4日,開庭近兩個月后,法院作出了宣判。
聰明的審判長巧妙避開“JACK”的問題,在判決書中說:“同月24日晚(美國當地時間),陳將已肢解成八塊并裝入塑料袋的何雷的尸體、槍支等放入自備的紅色別克轎車后蓋箱內,并駕駛上述車輛前往事先預定的HYATT賓館。”從而忽略了已經無法查清的“誰肢解”、“怎樣肢解”的問題。
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陳丹蕾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是一個公正的判決!(翟建:上海市首屆“東方大
律師”稱號獲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