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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與征收補償交叉融合疑難問題研討會綜述

    日期:2025-09-24     作者: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2025619日下午,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城更委”)、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婚家委”)聯合舉辦了第二次婚姻家事與征收補償交叉融合疑難問題研討會(以下簡稱“研討會”)。研討會在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日盈所”)舉辦,由婚家委委員王丹丹律師主持。城更委委員顧劍棟、王丹丹,城更委委員方燕,婚家委委員許慧芳,城更委委員焦士雷,婚家委委員方青分別圍繞婚姻家事與征收補償交叉融合疑難問題進行主題演講,緊接著城更委委員湯煒華、婚家委委員趙星海、城更委委員付瓊、婚家委委員李凱文聚焦調解技巧在家事案件中的應用問題展開圓桌討論。

一、顧劍棟:宅基地房屋征收與家事糾紛

(一)宅基地登記推進情況

2024年上海松江區和奉賢區率先試點農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動產登記,伴隨試點成功經驗的推廣,今年其余9個“涉農區”也將完善登記制度。實行該制度后,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權屬信息可通過交易中心查詢,為農村土地與國有土地“同證同權”奠定基礎。未來隨著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構建,農村土地將成為鄉村振興與經濟增長的關鍵要素。

(二)宅基地所涉析產與繼承規則解析

目前,我國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歸經批準的農村村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為個人合法財產,可作為遺產繼承。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因繼承房屋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轉移登記。審判實踐明確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繼承,因繼承地上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完整權利,需在權利證書上明確。此類繼承而來的宅基地及房屋面臨征收時,征收利益可能相應減少,對共有糾紛和繼承糾紛均會產生影響。顧律師還對宅基地房屋翻建的認定標準,包括翻建出資、居住情況、是否征得家庭成員同意等問題進行解析。

(三)宅基地所涉案件的審判趨勢

顧律師指出,目前宅基地案件審理依據多為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缺乏高位階法律依據,影響不同地區法院裁判的統一性。隨著制度突破與政策創新,貫徹宅基地與國有土地“同證同權”原則,將為征收補償、抵押融資及分家析產類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奠定基礎,以往宅基地征收案件中常見的法律適用差異問題也將逐步統一,宅基地房屋征收業務有望成為律師執業的藍海領域。 

二、王丹丹:征收補償與繼承權益的沖突與平衡

(一)征收補償和繼承權益交叉典型案例

1. 案件簡介

該案例人物關系為:張父與張母育有子女張一、張二、張三、張四;張三有3個子女,分別為張三大、張三中、張三小;張四的兒子為張四大。張父于2002年去世,張母于2007年去世。

系爭房屋登記在張父名下,原為兩層,為張父和張母的夫妻共同財產。2004年張三出資在相鄰空地上新建了一棟4層房屋,后又在張母同意下,出資將系爭房屋原兩層建筑翻建為4層,兩次翻建均未取得許可。2015年房屋被征收,征收補償款500萬元,產權調換房屋8套。因補償利益分配協商未果,張三訴至法院,法院以共有物分割糾紛立案。

2. 征收補償協議約定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征收協議)中載明,系爭房屋性質為私房,房屋用途“居非兼用”,認定建筑面積70平方米,其中居住部分建筑面積二層10平方米,非居住建筑面積一層49平方米,二層11平方米,未認定面積232.36平方米。

3.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

1)遺產范圍爭議

本案案由雖為共有物分割糾紛,王律師認為實質是涉征收補償利益分配的繼承糾紛,故確認遺產范圍為本案爭議焦點。根據征收協議,法院認定70平方米的房屋面積按居住單價計算的價值為遺產范圍。

2)翻建行為是否構成多分遺產的依據

法院認為,翻建行為確實改善了原有住房條件,翻建人可適當多分遺產。王律師認為,這是法院對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撫養義務可多分遺產規定的延伸,是結合個案對法律的深入適用。

(二)遺產分配與征收政策的交叉適用

王律師指出,遺產分配原則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一般均等,但對生活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盡主要撫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而征收補償利益分割需考慮房屋來源、翻建、居住情況、戶籍在冊情況及家庭內部協議等因素。實踐中需平衡貢獻者與弱勢家庭成員權益,保證遺產分配公正性,同時尊重家庭成員真實意愿,以更好地處理涉征收補償利益分配的繼承糾紛。

(三)對律師辦理該類案件的建議

王律師認為,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提前介入,通過溝通協助家庭成員明確征收利益分配方案;注重對書面協議的法律審查,確保條款合法清晰,避免后續糾紛;同時還應特別注意維護特殊群體法定權益,保障其公平待遇。 

三、方燕:公房承租人協商變更后征收利益分配的司法平衡

(一)律師辦理該類案件的辦案原則

鑒于公房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公房承租人通常僅登記為一人。處理征收補償利益引發的共有糾紛時,若承租人變更是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的結果,律師需審慎考量該因素對補償利益分配的影響,從“通情達理、公平合理”角度,判斷公房內戶籍在冊人員是否應獲得征收補償利益。

(二)案例分析一:劉3訴劉1、劉2共有糾紛

A房屋為公有居住房屋,該房屋2003年左右開始對外出租,持續至征收時。劉1、劉2、劉3均未長期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劉1雖為承租人,但1997年起長期出國務工,回國后在本市他處居住,未要求入住A房屋,多年來該房屋出租事宜由劉3負責。法院認為,三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在此情況下劉1作為承租人僅為戶籍在冊人員代表,其權利義務與其他成員平等,若判決其獨享征收補償利益顯失公平,故補償款應由三人均分。

(三)案例分析二:湯3等訴湯2等共有物分割糾紛

B房屋為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湯1及配偶去世后,經湯2、劉某、湯3、湯4、王某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為湯4。后B房屋被征收。法院查明,湯2與湯4均為原承租人子女,且均已獲得住房福利,條件相當,湯4成為承租人系湯2權利讓渡的結果。若認定湯4獨享征收利益,將導致利益失衡,不符合變更承租人時的初衷,故判決在湯2、劉某、湯3、湯4、王某間酌情分配補償款。 

四、許慧芳:婚家案件中的公私財產混同認定

(一)離婚財產分割案例分析

出先生和原女士結婚后育有一女,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的30年間,出先生與三小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其與三小姐在2020年前共同持股A公司,2020年三小姐退出該公司。出先生和三小姐間存在大量的私對私、公對私的資金轉賬記錄。許律師代理原女士,根據贈與無效,要求三小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思路,制定了訴訟方案,并圍繞出軌情節、私對私轉賬、公對私轉賬記錄等組織了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三小姐也提交了其與出先生的銀行及微信轉賬記錄,其中包含幾筆三小姐向出先生的轉賬,和明確的對公支出,三小姐認為其作為A公司的股東,其與A公司間的分紅和報銷等公司經營性款項,由A公司發放給出先生,再由出先生分配給三小姐,故出先生和三小姐之前存在大量轉賬記錄。鑒于三小姐提供的這些轉賬記錄和原女士提交的轉賬記錄完全不相符,故本案事實認定部分陷入僵局。

經法院釋明,三小姐向法院申請了第三方對A公司進行審計,但三小姐未及時繳納審計費用。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在2020年之前,因出先生和三小姐共同持股,存在三小姐收到的轉款為公司生產經營性支出,也存在三小姐從公司處收取報銷款項的可能,故2020年前原小姐主張的出先生對三小姐的贈與,法院不予采納。在2020年之后,三小姐不再持股,且有明確證據證明三小姐和出先生在2020年后存在不正當關系,故2020年后三小姐從出先生處接收的款項與公司經營再無關聯,故法院支持了原小姐要求三小姐返還2020年后受贈款項的主張。

(二)離婚訴訟中公私財產混同問題的處理思路

許律師指出,公私財產混同是離婚及財產分割訴訟中常見的疑難問題,若無法查明財產性質,法院會綜合考慮當事人是否存在不正當關系、贈與財產性質、是否與公司經營關聯等因素,結合保護無過錯方權益原則作出判決。 

五、焦士雷:再婚后戶籍在冊的配偶能否分得征收利益?

(一)征收補償利益分配原則和特殊情況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定,公房征收補償利益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分得,共同居住人(以下簡稱“同住人)需滿足戶籍在冊、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無他處住房的條件。但焦律師指出,因婚姻關系遷入戶籍者離婚或喪偶后再婚,未及時遷出戶籍或遷出后又遷回,其是否能分得補償利益需綜合全案判斷。

(二)案例一:徐1、韓某訴徐2等共有糾紛訴訟

系爭房屋為公有房屋,原由徐父承租,徐1、徐2、徐3為徐父的3個子女。徐3與楊某育有徐B,徐32008年去世后,楊某2009年再婚。楊某與徐B曾在系爭房屋內居住,但均在2012年搬離,戶籍未遷出過。

法院認為,楊某因婚姻關系遷入戶籍并居住,但其與房屋來源無關聯,徐3去世且楊某再婚后,楊某與徐家再無關聯,楊某的戶籍屬空掛,與房屋無利益關系,故楊某不屬于共同居住人,不得分得補償利益。

(三)案例二:魏某、葛A訴葛2等共有糾紛訴訟

系爭房屋為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為葛某,葛1、葛2、葛3為葛某的3個子女。葛1與魏某結婚育有葛A,魏某和葛A二人戶籍遷入房屋。后葛1與魏某離婚,離婚后葛180年代末去世,而魏某于1990年再婚。2004年葛某去世,承租人變更為葛2

法院認為,魏某在葛1去世后,與原承租人及新承租人已無家庭共同居住的身份基礎,其居住再由系爭房屋保障缺乏合理性,故魏某不是共同居住人;葛A成年后未在房屋實際穩定居住滿一年,亦非共同居住人。

通過上述案例分析,焦律師指出,再婚后若無實際控制房屋、家庭內部協議等特殊情形,即使再婚配偶實際居住,大概率無法獲得征收補償利益。 

六、方青:夫妻共同財產中征收安置利益的分割

(一)征收安置利益類型和分割依據

結合法律規定,方律師認為征收補償可分為三類:反映房屋權屬的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因征收產生的搬遷費、裝修裝潢補貼、臨時安置費、簽約費、獎勵費等;其他保障費用。不同類型的安置利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需具體判斷。

(二)現行問題:離婚時點和征收時點的交叉

方律師指出,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案由多為共有糾紛、繼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因征收涉及人員復雜,極少在離婚或離婚后財產糾紛中處理。若離婚時征收未完成、補償標的未確定,則需后續另案處理。

(三)案例分析:分析裁判傾向和考量因素

結合案例和現有的法院審判思路,方律師明確:婚前個人財產的房屋婚后被征收的,補償款中房屋價值部分屬婚前財產,但各類獎勵、補貼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可能涉及多個訴訟案件,關聯案件判決對離婚案件中補償利益的分割影響重大。

實踐中雖存在不同裁判觀點,但法院均是考慮案件細節事實,從而通過利益平衡進行酌情認定。那么律師代理類似案件時應重點考量:①等值補償歸屬:婚前個人房產的房屋補償款通常歸個人,不屬于婚后生產經營收益;②人口福利分割:補償款中按人口計算的部分(如臨時安置費、獎勵費)屬家庭共有,配偶等家庭成員可均等分得;③增值部分分割:若安置房增值源于夫妻共同貢獻(如裝修投入),對應增值部分屬夫妻共同財產,按貢獻比例分割。 

七、圓桌討論

在城更委副主任李維世律師主持下,城更委委員湯煒華、付瓊,婚家委委員趙星海、城李凱文,以實際案例為視角,共同就調解技巧在家事案件中的應用問題,展開了深度的探討。

(一)“圍魏救趙”的調解技巧

湯煒華律師分享案例:通過挖掘對方當事人在其他處有未分割的征收補償利益,提出“待另案訴訟結束后再調解”的策略,使對方因無法履行另案判決確定的支付義務,從而在本案中同意調解以盡快獲取貨幣補償款,成功幫助委托人實現利益最大化。湯律師提出,調解的前提是各方對補償利益份額不明確、對裁判結果均有不利預期,內含權利的讓步與平衡。

(二)“以小搏大”的調解技巧

趙星海律師也分享自己的調解經驗:調解的時機盡量選擇在立案后,并在法官主持下進行,這樣調解效率更高,法官的意見也更具說服力;及時止損,若當事人性格或案件實際情況不適合調解,需靈活更換訴訟策略;調解中若因小數額分歧僵持,律師應看時機選擇是否建議當事人抓大放小,并積極溝通確保信息對稱。

(三)“勤商精算”的調解技巧

與會者均認為,律師在調解前應做好準備工作:與法官溝通爭議焦點、檢索類案、結合客戶家庭環境與經濟條件制定調解策略、預測判決執行情況;調解中可逐個擊破,綜合房屋成交價、市場行情、交易成本(個稅、中介費)等確認調解區間;若調解不成,需及時告知當事人結果并溝通后續訴訟策略,保證有效溝通。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征收)專業委員會
執筆:李維世  上海誓維利律師事務所
             王    覽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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