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雙親入獄,由誰監護成難題
來源:解放日報
日期:2011-10-31
作者:沈軼倫 梁建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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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婕(化名)會永遠記得,這個9歲的秋天。
父母獲罪入獄,她跟誰生活成了難題:明明還有姑舅叔姐,卻沒人愿做主收留她;明明有各級關注,卻給不了她一個真正的家。她從一個人家到另一個人家,從一雙手被挪到另一雙手中,不知道明天在哪里……
目前,小婕戶籍所在的街道經協調后,已為孩子落實入學和住所。但對孩子最重要的監護權問題,依然還在協調落實中。
小婕的遭遇,也讓我們深思:任何社會都難免出現個別家庭功能失調的現象,一旦嚴重到親子關系無法穩定維持的情況,就有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護,社會各界的關愛可以為這些孩子帶去溫暖,但卻無法代替穩定而長期的撫育、監護及教育。他們需要的,是特別的保護和協助。
——親愛的孩子,我們能為你做什么?
【故事追蹤】
哪位親戚可以托付?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9歲的三年級女孩小婕,原本住在浦東新區,父母常年以來無固定職業且居無定所。小婕從出生后就跟著父母輾轉于不同的小旅館里,但她品學兼優,還是少先隊中隊長。
今年初,小婕的父母雙雙被判刑入獄,刑期長達10年。審判庭上,父母當庭把小婕托付給了孩子的大姑姑,小婕隨后與姑姑、奶奶生活在一起。但到了8月底,曾患精神病的大姑姑病情復發,不久,奶奶也過世了,小婕被家住蘇州的一位舅舅接走,但舅舅明言“只能暫時接納”,亦沒有主動解決其上學等問題,原來準備升三年級的小婕失學了。
小婕戶口所在的徐匯區長橋街道辦事處聞訊后,第一時間派人去蘇州接回了小婕,并為她辦理了低保和就近入學手續。但在為孩子找監護人一事上,街道卻犯了難。
長橋街道辦事處袁副主任和同事們幾經梳理,終于明晰了小婕的家庭網絡: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過世。父親這邊,小婕有一位伯伯兩位姑姑,母親這邊,小婕有三位舅舅和一位與她同母異父的姐姐。街道干部分別去兩所監獄詢問小婕父母的意見,問起哪位親戚可以托付,兩人答復:很難。
母親坦言,與孩子的三位舅舅極少交往,托付的可能性不大。街道試著聯系其中一位,得到的答復是:妻子說,孩子進門,我倆離婚……父親這邊情況也類似,兄弟姐妹間失去聯系已久,好不容易回憶起一位親屬的電話,街道干部們打過去,查無此人。
可能性最大的,是小婕同母異父的姐姐。25歲的姐姐剛剛結婚,與公公同住一間一室戶,小夫妻倆只能打地鋪。而且,兩人工資不高,生活捉襟見肘。這樣的條件下,即便勉強接受孩子,也確實難以保障她的學習和成長。
小婕由居委干部輪流照顧一段時間后,如今,她暫時“固定”住在一位居委干部家中。本想做好事的干部遭到了不少非議。有人說她做這事是想出名,還有人議論,政府給孩子的補助都被她拿了……這位干部對這些風言風語沒太當回事,但其中一句提醒卻讓她有了擔心——“萬一孩子在寄居期間出現點意外,你不是監護人,能負得起責嗎?”
為孩子找一個新家?收養比想象中復雜
如果小婕的親屬都無意或無力承擔起監護人的責任,到底誰能擔起這個職責?
在走訪了街道、民政、司法等各個部門后,記者發現,這一問題遠比想象中復雜。
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1、2款,對監護人有詳細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還規定了第四種監護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由組織擔任監護人嗎?小婕的父母入獄前沒有固定單位。而孩子戶口所在的居委干部也坦言,在實際操作中有難度,因為居委會不僅沒有固定的經費來源,也沒有專業的機構和管理人員。市民政部門雖然下屬有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和福利院,但小婕的情況,既不屬于流浪兒童,也不能算作孤兒。
——能否為小婕找一個新家?確實,得悉小婕的故事后,不少愛心市民曾表達希望收養小婕的意愿。然而,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未成年人的收養應由符合條件的送養人送養。小婕的父母健在,且目前并無這方面意愿,所以也不符合規定。
——在為小婕奔走的過程中,有關部門也曾有過這樣一個設想:由小婕的姐姐擔任法定監護人,社會組織行使具體監護職責,比如可以讓小婕住在公立養老院,由社區志愿者負責接送孩子上學。這樣的做法,固然能解決一時的住宿問題,卻也存在諸多隱患,非長久之計。
最近,在街道干部們的勸說下,小婕的父親在獄中給自己的哥哥姐姐各寫了一封信求助。“我們目前計劃兩方面同時進行。”長橋街道辦事處袁副主任說。一方面,市婦聯、市民政局、長橋街道協同小婕的姐姐所在街道爭取再進行多方溝通,考慮由政府出面予以一定幫助,讓姐姐擔負起小婕監護人的責任。同時,希望通過公安部門的協助,找到孩子的伯伯和另一位姑姑。“我們希望能盡快在親屬間進行協商,早日為小婕確定監護人。”袁副主任說,“此外,我們也做好了照料好孩子的準備,盡心盡力,把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
【深度思考】
看誰都能管,最后卻誰都難管類似案例曝監護人制度不完善
小婕的故事不是孤例。團市委12355上海青少年服務平臺為記者提供了類似案例:
15歲的男孩小京(化名)父母離異后,由父親作為監護人。然而父親吃喝嫖賭,不僅賣掉了家里的房子、占用了少年的低保金,還將少年趕出家門。少年的母親已經另組家庭,不能接納他。因此,雖然父母雙全,但實際上這名少年處于流離失所的狀態。
另一名家住楊浦區的10歲男孩小偉(化名),父母感情不和,分別離家,只剩男孩獨居家中。因為生活不能自理,他在家只能喝剩水,吃霉變食物,最終生病住院。后經其居住的居委會協調,男孩交由其祖父母照顧。但男孩爺爺中風常年臥床不起,奶奶年邁患病,難以讓男孩得到良好照顧。居委會雖多次勸說男孩父母負起對孩子的撫養責任,但都遭到推諉……
看誰都能管,最后卻誰都難管,而慈善機構和有愛心的市民想介入,又存在諸多障礙。更讓人擔心的是,我國城市家庭結構正在發生著深刻變化,我國第一批獨生子女已跨入而立之年。一旦這些人在成為父母后,因為疾病、服刑或者暴力行為等,不能給予孩子良好的照顧,那么他們的子女,在親屬關系日趨減少的未來,可能會面臨比小婕更為孤立無援的境遇。
“類似小婕的案例不僅出現在上海,還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暴露的是目前監護人制度的不完善。”上海市政協委員、上海市律協副會長黃綺介紹,依《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但撤銷后,怎樣找到合適的新監護人?在確定新的監護人之前,這些無家可歸的未成年人由誰來管?應該經過哪些程序,被安置在什么地方?應該確保他們受到什么樣的照顧?這些具體的問題,尚沒有相關規定。
“公益監護人”或“家庭寄養”怎樣為孩子找到美好的環境
黃綺曾連續3年向市政協提交完善監護人制度的提案,建議在其他近親屬不主張監護權或無力履行監護職責時,必須有法定的接受機構來履行監護責任,這樣的機構可以被稱為“公益監護人”機構。
上海市青保辦負責人告訴記者,上海有關部門的確就此事做過研究,探討成立類似公益監護人機構的可行性。但在目前誠信機制欠缺的情況下,一旦設立類似機構,可能會促使一些有條件履行監護責任的監護人因此故意推卸監護責任、故意遺棄孩子。最終,該設想被擱置。
“由其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職責,可能是小婕最無奈的選擇。”上海申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楊鄒華認為,對小婕這樣的孩子來說,最有利于她成長的,無疑是一個家庭式的環境,家庭成員對她的到來不存抵觸情緒,這樣,才能使孩子不會覺得孤單。畢竟,家庭的穩定性和家庭成員的歸屬感是其他社會組織所無法替代的。
在國外的相關經驗中,一旦法院確認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孩子會被安排到合適的家庭,視情況得到臨時寄養或者永久收養。以美國為例,每個州都有兒童福利局,代表政府負責保護兒童。該局設有專門部門負責篩選有意愿接受寄養孩子的家庭。全職社工會按照相應指標,對候選家庭進行長期觀察和評估,確保這個家庭能夠提供適合孩子年齡、性別和特殊需要的空間。政府將依照評估意見與寄養家庭簽約,并對寄養家庭進行監督。在孩子進入寄養家庭前,兒童福利局還會對這些家庭在法律上和倫理上應承擔的照顧角色和職責進行培訓,并對那些勝任的寄養父母頒發證書。相關規定甚至已細化到:“這個寄養家庭離這個孩子現居家庭最好不要太遠,這樣這個兒童還可以在原來的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并且可以繼續玩自己原來喜歡的課外游戲。”
黃綺建議,如果目前暫時不能指定一個公益監護人機構,那么上海應從建立“寄養制度”著手,設立一套相關的指標和評估體系,賦予寄養家庭部分監護人權力。通過志愿家庭報名、政府簽約委托、社工跟進評估的方式,為這些已經遭受不幸的孩子,找到一個合適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