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拒付75萬元律師費 事先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理應恪守付款
日期:2006-09-15
作者:宋寧華 通訊員 楊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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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承諾訴請獲支持后再支付一筆法律服務費,事后卻不兌現承諾,終被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前天,閔行區法院作出判決,沈先生應支付律師事務所75萬元,案件受理費1.25萬余元由沈先生負擔。
沈先生因購房糾紛起訴,要求房產公司交房并賠償損失,卻在一審時敗訴。2004年9月24日,沈先生約請捷華律師事務所為案件二審代理人并簽訂《法律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沈先生于協議當日支付2.5萬元,如經律師事務所努力,在上訴中勝訴,沈先生同意另行支付后期法律服務費75萬元。
去年4月,沈先生的訴請獲市二中院支持。去年6月,律師事務所要求沈先生履行支付法律服務費義務。沈先生卻反而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合同條款約定的法律服務費用75萬元為1.74萬元,由事務所退回多收的錢款。沈先生的訴請被駁回后,捷華律師事務所告到閔行區法院,要求沈先生支付代理費。
法院認為,二審結果沈先生勝訴,律師事務所依約履行了相關義務,沈先生理應支付約定的費用,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原被告雙方依據不同的二審處理結果,約定了不同的律師服務費金額和支付方式,依據爭議的房產價格確已大幅上漲的事實分析,《法律服務合同》應是充分協商的結果,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均應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