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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信息披露與風險管理實務講座:第一講綜述:ESG信息披露標準解讀與工具應用

    日期:2025-11-19     作者:ESG專業委員會

在全球綠色轉型浪潮與中國雙碳目標的雙重驅動下,ESG(環境、社會與治理)管理已成為中國企業出海的核心競爭力。2024年滬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明確要求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自2026年起強制披露ESG報告,財政部《可持續披露準則》亦在加速制定,推動與國際ISSB框架接軌。國務院國資委則要求央企將ESG納入央企社會責任統籌管理,積極應對ESG挑戰,提升治理能力與績效,強化海外機構ESG規范適應。

為助力上海律師了解出海過程中的ESG法律服務機遇,推動國內外政策與ESG法律服務實踐深度融合,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與國資國企專業委員會聯合舉辦“ESG賦能中企出海:ESG信息披露與風險管理實務講座。

本文為第一講的綜述,主講嘉賓為劉濤,中國上市公司協會ESG專業委員會研究組成員,并受聘為江蘇省政府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協調指導小組、安徽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社會責任專家。

一、 ESG 與相關概念的演變脈絡及核心內涵解析

劉濤老師開篇從概念溯源入手,系統梳理了企業社會責任、可持續發展與 ESG 的演變邏輯,明確了三者的內在關聯與核心差異。

2007 年,我國在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中啟動企業社會責任評價工作,彼時尚未使用 “ESG”  “可持續發展” 概念,而是以 “企業社會責任” 為核心,強調企業在法律義務之外,需額外考慮社會公眾與利益相關方的訴求。這一階段的理論基礎可追溯至 2005 年《公司法》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則性要求,而 2010  ISO 26000《組織社會責任指南》的發布則標志著概念升級:其以公司治理為核心,涵蓋環境、勞工人權、社區發展等六大領域,共 37 項具體要求,首次提出 “透明化、合乎道德的行為” 與社會溝通的原則,已接近當前 ESG 的理念框架。

但早期 “企業社會責任” 易被片面解讀為 “捐款扶貧。例如,某上海企業將為員工繳納社保視為社會責任的全部,某環保協會的部分會員企業雖每年捐款 100 萬元,卻仍存在多次環境污染事件。這種認知局限推動了概念向 “可持續發展”  “ESG” 演進。

可持續發展概念由 1987 年聯合國《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提出,核心是 “當代人使用資源不應損害后代人權益,這一理念直接催生了新能源(如光伏、特斯拉的清潔能源轉型)、健康消費(如元氣森林無糖飲料)等新興行業,并衍生出 “轉型風險(如政策推動燃油車淘汰)與 “物理風險(如臺風導致的經濟損失)等管理維度。

ESG 則在可持續發展基礎上進一步聚焦財務關聯性。2006 年高盛報告首次將環境(E)、社會(S)、治理(G)整合為 ESG 概念,強調其對機構投資者評估公司股價的直接影響。與傳統概念相比,ESG 的核心特征在于:

·        治理引領:治理(G)權重最高(部分評級體系達 40% 以上),涵蓋股權結構分散、董事會多元化(如歐洲要求董事會含女性成員)、委托代理機制等,需由董事會自上而下推動;

·        環境全周期管理:覆蓋資源輸入、生產過程到污染物輸出的全生命周期,新增氣候變化(TCFD 框架)與生物多樣性(TNFD 框架)議題,強調減碳與適應氣溫上升的雙重行動;

·        社會多圈層協同:將利益相關方劃分為外圈(社區)、中圈(客戶與供應商)、內圈(員工),要求針對性建立連接點,例如外資造紙企業通過開放工廠、設立社區溝通員緩解社區沖突。 

二、 ESG 信息披露的全球趨勢與國內外標準動態

劉濤老師重點剖析了2023年后國際與國內ESG信息披露標準的核心變化,呈現出趨同與適配并存的鮮明特征。

(一)國際標準:從非財務與財務融合

2023 6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發布 S1(基本準則)與 S2(氣候準則),明確其定位為服務于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使用者,首次將 ESG 披露與財務報告綁定,替代傳統 “非財務報告” 概念。其核心要求包括:1.財務重要性為核心,即披露內容需直接關聯企業財務風險與機遇;2.采用四要素框架:治理、戰略、風險與機遇、指標與目標,強調結構化與數據化。

此外,香港交易所 20244月修訂規則,將原 ESG 報告指引升級為守則(強制力高于指引),新增氣候披露要求,并計劃于 2024 年末發布《香港可持續發展路線圖》。其演進節奏領先A股約2年:2012 年倡議披露,2015 年實施不遵守即解釋原則,2018-2019年進入基本強制階段,當前IPO企業需提交接近上市后一半篇幅的 ESG 報告,遠超早期的幾頁紙內容。

(二)國內標準:雙重要性兼顧與漸進式推進

1.滬深北交易所:20242月發布意見稿,412日推出正式稿,明確 ESG 披露為必答題而非可選題,要求報告具備結構、數據、管理邏輯,杜絕 “工作總結換標題” 式的形式化披露;11 月發布《第一號 總體要求與披露框架》與《第二號 應對氣候變化》,細化 “雙重要性(財務重要性+影響重要性)與“4+1”結構化披露要求(四要素+具體議題),并列出21項核心議題清單。

2.財政部與多部門202411月聯合9部門發布《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2025 年端午節前推出專項準則,與IFRS S1S2形成對應。其規劃明確:2027 年完成基本準則與氣候準則體系,2030 年建成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覆蓋范圍從上市公司擴展至非上市公司、從大企業延伸至中小企業,從定性要求轉向定量要求。與國際標準相比,國內突出雙重要性差異 —— 既考慮 ESG 對企業財務的影響,也關注企業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更貼合中國企業實際。

(三)市場融合:資本市場與商品市場的 ESG 要求合一

傳統上,資本市場聚焦上市公司ESG評級,商品市場側重供應鏈 “驗廠(如社會責任審核),而當前兩者加速融合。一方面,國際品牌從 “底線審核(如員工宿舍條件、加班時長)轉向 “目標導向(如沃爾沃要求2035  40% 原材料為循環材料),倒逼供應鏈企業同步提升 ESG 管理;另一方面,認證機構(如法國MEDS)從社會責任評價向 ESG 拓展,推動標準統一。這種融合雖提升難度,但減少了企業 “多頭應對” 的成本。

三、 國際與國內 ESG 標準體系及協同性

國際層面,三大核心標準體系主導 ESG 披露:一是GI(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涵蓋通用標準、議題標準(如水資源、勞工)和行業標準(如石油、金融),框架完整;二是IFRS基金會的ISSB 標準,2023 年發布S1S2準則,聚焦財務相關的可持續風險與機遇,2025 年正式生效;三是歐盟 CSRD(可持續報告指令),首次提出 “雙重重要性,要求覆蓋價值鏈(含上下游及聯營企業),雖因經濟壓力縮減實施范圍,但仍強調氣候轉型、人權盡職調查等。

國內標準與國際高度協同:財政部計劃2030年建成中國可持續準則體系,涵蓋基本準則、議題準則(如氣候、生物多樣性)和行業指南,兼顧財務與影響重要性;證監會及滬深北交易所發布指引與指南,明確21個核心議題及“4+1” 結構化披露要求,與國際標準框架一致。國內外標準在氣候議題上高度統一,新議題(如生物多樣性)方向趨同,僅存在部分表述差異(如國內含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為中國企業出海提供了一致性基礎。

四、 ESG 信息披露的實踐要點與挑戰

(一)報告編制:從 0  1 的核心邏輯

一份合格的 ESG 報告需遵循框架先行、議題聚焦、數據支撐原則:

1.框架依據:以《基本準則》為骨架,包含引言、治理、戰略、風險與機遇、指標與目標等章節;

2.內容優先級:建議先以氣候準則為模板完成核心議題(因氣候是國際國內公認的 “標桿議題,結構最完整),再根據行業特性擴展 —— 如互聯網企業聚焦靈活用工與數據安全,采礦業側重社區溝通與生態保護;

3.質量底線:避免依賴 ChatGPT 等工具生成 “空對空” 內容,需專業人員完成“0  1”的基礎搭建(如數據體系設計、風險建模),工具僅能輔助“1 N”的優化。

當前A股約5000家上市公司中,僅2400余家披露ESG報告,其中僅600-800家達到專業報告標準,多數仍停留在大學生改模板的初級階段,凸顯提升空間。

(二)核心挑戰:雙重要性與數據化落地

1.雙重要性分析:財務重要性需量化 ESG 對企業營收、成本的影響(如歐盟碳邊境稅對出口企業的潛在稅負);影響重要性需評估企業對社區、環境的作用(如礦業企業對周邊生態的影響),兩者均需專業建模,非簡單定性描述可完成。

2.數據質量:企業常面臨數據口徑不統一(如集團員工數統計差異)、歷史數據缺失(如去年負責人員離職導致數據斷層)等問題,需建立長效數據收集機制。

3.結構化與機器適配:評級機構(如明晟、標普)已采用 “機器抓取 + 人工審核” 模式,報告需符合數據結構化要求(如排放數據需明確核算邊界),否則易被機器誤判或遺漏。

(三)行動建議:循序漸進與專業協同

·        分階段推進:企業可根據規模選擇 “三年達標100 - 500萬投入)或 “逐年優化30 - 50/年),避免一次性投入過大;

·        行業聚焦:高排放行業優先攻克氣候議題,互聯網企業重點關注靈活用工與數據安全,采礦業強化社區溝通與生態保護;

·        專業支撐:律師可在治理領域(反商業賄賂、內部控制)發揮優勢,咨詢顧問側重數據建模與報告編制,形成協同。

五、 ESG 信息披露工具的應用與價值

為解決在披露中的實操痛點,劉濤老師介紹了四類核心工具:

·        雙重要性分析工具:整合國內外議題庫(如證監會、歐盟議題),根據企業經營區域篩選關鍵議題,通過量化模型分析短期、中期、長期影響,結合發生可能性與程度評估風險,輔助企業判斷管理優先級(如食品企業與養牛企業對氣候的影響差異)。

·        報告模板工具:針對不同交易所(如港股、納斯達克、股)提供定制化模板,內置披露框架與數據點位,減少重復工作(如港股模板需涵蓋氣候披露,股模板兼容可持續發展報告“ESG 報告名稱)。

·        數據管理工具:實現數據標準化(統一單位、定義、核算依據)、自動合并與計算,解決集團企業數據混亂問題(如避免 “死亡人數 0.9 ” 這類不合理數據),確保數據可追溯、可驗證,支撐財務與影響重要性分析。

·        評價工具:輔助企業開展定制化分析(如不同區域工廠的氣候風險差異),對接評級機構模型,幫助企業針對性提升 ESG 表現。

對律師而言,ESG 信息披露既是合規新戰場,更是專業價值延伸的新藍海。需緊扣雙重要性四要素核心框架,憑借法律專長在治理架構設計、反商業賄賂、數據合規等領域精準發力,助力企業搭建符合國內外標準的披露體系。同時,可借力專業化工具提升風險研判與數據核驗效率,將法律邏輯與 ESG 管理深度融合。這不僅能幫助企業應對跨境合規挑戰,更能為律師拓展業務邊界,在可持續發展浪潮中構建差異化競爭力。

(注:以上嘉賓觀點,根據錄音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供稿:上海律協ESG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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