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協召開“三鹿奶粉”事件相關法律問題系列研討會(一)
與會律師們各抒己見,認為該事件中的三鹿集團及其主要負責人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如奶站奶農由奶粉廠出資補助,與奶粉廠形成車間關系,則視作生產者,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如奶站奶農與奶粉廠關系獨立,添加三聚氰安系個人行為,則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三鹿集團的外方股東新西蘭恒天然集團在于中方大股東溝通未果的情況下通過新西蘭政府照會我們國家中央政府反映三鹿集團的摻毒行為,此舉凸現了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另外公司法規定,利用公司名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參考國外立法,股東和公司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產品免檢制度意味著政府以其公信力為企業產品質量提供保證,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引起國家賠償,但是國家質檢總局頒布實行產品免檢制度有越權違憲的嫌疑,在此次事件中,監管缺位,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在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政府部門權限劃分不明確,行政制度有待完善。
自由討論中,公司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中信正義律師事務所蔣信偉律師、華曄英凱律師事務所張復敏律師、行政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紹平律師事務所鄭紹平律師、滬棟律師事務所劉麗華律師等與會律師踴躍發言,旁征博引,建議國家立法、司法機關及時完善法律,以彌補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