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民間借貸高位運行 事實難查清法律難適用案結事難了
受中國人民銀行今年數次提高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影響,中小企業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轉而尋求民間借貸。這種現象在江浙一帶尤為明顯。
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近日在調研中發現,2010年以來,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15倍。
2010年上半年,吳光法院民間借貸案件達到637件,是2007年同期的2.54倍,2011年上半年仍然處于高位,并且大幅上升。2010年全年至2011年上半年,共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493件,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總數9110件中的16.39%,結案標的額達65532.45萬元。
民間非正常借貸突出
吳興法院民二庭副庭長胡小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該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非正常民間借貸占大多數。這類民間借貸,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事實查清難,法律適用難,案結事了更難。
以借款期限短、約定利息高為特點的"高利貸",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一大特色。胡小芳透露,在吳興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超過90%的案件要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至少超過一半以上的約定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并且大部分案件借款期限不超過3個月,有的甚至不到10天。
按照法律規定,利息不能從本金中先行扣除。但是在吳興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被告辯解原告已經將利息從本金中先行扣除或者利息已經寫入本金的情況相當普遍,并且絕大部分經法院查明屬實。
胡小芳在審理中還發現,陌生人之間的借貸越來越普遍,并且還發現了借條"票據化"現象,借款人在借款時不寫出借人的姓名,在"今借到"后面空出出借人姓名,原始的出借人可能將借條轉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將借條轉讓與"第四人"、"第五人",直到最后一個持有借條者向借款人要求歸還借款不成時,才在"今借到"后加上本人姓名向法院起訴。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本息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另寫一張借條以頂替到期利息的情況也很普遍。
職業放貸者已然出現
在吳光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起訴5起以上案件的原告所占案件的總數,大約占到受理案件總數的4成以上,1名原告有20起、30起案件在審的并不罕見,如涉及原告錢天法的系列案件高達54件。
胡小芳發現,在這類案件中,有很多人兼具原告和被告的雙重身份,即一人向他人借款后又同時向外借款,顯然此時其借款的目的不是用于生活消費或生產經營活動,借款的目的就是將借來的資金轉手放貸以獲取差額利息。
在胡小芳看來,"系列"案件多發表明,職業放貸者已然出現,民間借貸"金融化"似成趨勢。
超半數案件判決結案
調查顯示,在吳興區法院審結的1493件民間借貸案件中,調解結案的493件占到34%,撤訴的200件,僅占14%,判決的案件超過民間借貸案件總數的一半,共計738件,占比高達52%。
在判決的738起案件中,缺席判決的案件高達453件,占判決案件的六成以上。缺席判決結案的案件標的額達16459萬元,超過同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總標的額的四分之一。
"這些缺席判決的案件因為沒有被告陳述,沒有當庭對質,使得案件憑有限的證據認定,極可能導致案件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脫節。"胡小芳說。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對于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要堅決依法排除。”胡小芳認為,民間借貸泛濫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加大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簡化銀行貸款的審批程序。同時加大對小額擔保公司的監管力度,規范其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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