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了包括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興善案、云南杜培武案等50起涉嫌殺人罪的錯案后,中國人民大學證據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教授發現,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偽造證據等“偵查機關不當行為”較普遍存在,其中犯罪嫌疑人遭刑訊逼供的情況尤為突出。50起錯案里,已有4件正式被法院或檢察院認定存在刑訊逼供,43起有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肯定不存在刑訊逼供的只占6%。“由于我們辦案仍是‘以偵查為中心’,過于依賴口供,因此把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作為定案根據,為不少刑事錯案埋下伏筆。”他說。
何家弘所在研究所針對139名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律師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約79%的被調查者認為,“非法取得口供”或“辦案人員重視口供”,是被告人口供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而約60%的被調查者認為“刑訊逼供最有可能導致被告人做出虛假供述”。
何家弘表示,完善《刑事訴訟法》,建立合理、有效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防止刑事錯案的發生意義重大。日前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嚴禁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但何家弘認為應該更具體,更明確。他認為草案規定由檢察院負責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是一個進步。
此外,“此次草案里,已確立了‘禁止強迫嫌犯自證其罪’原則,相當于給了被告人‘默示沉默權’也是一個進步。”何家弘說,“刑訴法第93條關于‘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應予刪除,因為這個規定與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是不適應的。”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