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內部規定”不能對抗調查令
日期:2007-11-26
作者:黨文俊 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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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訴訟當事人取證,早在1998年上海就在全國首先試行調查令制度。雖然在過去的十年試行中,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的數量逐年增加,但實踐中不少律師也遇到了“內部規定”等重重阻礙。
對此,近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等完成的一份研究報告呼吁,應該賦予調查令適當的法律效力,以避免調查令淪為“介紹信”。
歷史:上海首開調查令先河
什么是調查令?簡單說,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時,向法院申請簽發給律師的一種文件,用于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手持調查令,律師就能向銀行、工商局、證券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出調查相關證據的要求。
1998年12月,長寧區法院在全國首先開始試點推行律師向法院申請民事證據調查令制度。2000年4月14日、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高院又相繼頒布了《上海法院調查令實施規則(試行)》、《上海法院調查令實施規則》;2004年,上海市高院再次頒布了《關于在執行程序中適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在接受采訪時,相關專家表示,上海作為全國第一個試行調查令制度的地區,調查令制度的實施狀況一直是高院訴訟制度研究的一個重點,“這項萌生于上海的調查制度,經過初步試行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
而中華律師協會副會長、上海市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主任朱洪超則表示,調查令是“治療律師執業三大難題之一———取證難的一帖良方。”
成果:運用數量逐年增加
試行調查令制度十年,律師申請調查令的數量逐年增加。根據最早試行調查令制度的長寧區法院統計,該院2004年開出調查令607件,2005年開出調查令622件,2006年則開出調查令740件。
據長寧區法院介紹,目前向銀行、房產交易中心、房地局、公安局等單位開出的調查令數量位居前列。
“相比最初幾年持令調查的主要對象銀行、房地產交易中心、工商局等,如今調查對象已擴展到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如中國證券結算處、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以及公司企業和自治組織(如證券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長寧區法院相關人士介紹說,根據統計,繼承糾紛、婚姻糾紛、財產權屬糾紛等案件,是目前開出調查令數量最多的。
除了申請數量不斷上升外,多數律師對調查令制度本身也持正面評價。根據相關課題組對418位上海律師的調查,有45.74%的律師表示調查令制度實際意義“很大”,30.61%的律師表示“經常使用調查令”。另外有64.15%的律師認為,在法院申請調查令“很方便”或“比較方便”。
難題:頻遭“內部規定”阻礙
雖然調查令制度保障了律師調查取證權有法律依據,但現實中使用調查令的結果并不像申請調查令那樣方便輕松。“一句‘我們有內部規定’就能把律師拒之門外。”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師說。
根據調查,律師持調查令取證時,有45.09%的對象拒絕律師調查,要求法院來查;有38.20%的對象借口推諉。此外,不予置理、拖延時間等現象也比較常見。
所謂的“內部規定”能否對抗調查令的效力?調研項目負責人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表示,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其他社會組織應訴訟的需要也有義務協助調查取證。“由此可見,除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少數的‘例外’外,‘內部規定’在調查令面前并不適用。”
律師普遍希望,調查令的實施需要國家更多的立法支持。根據調查,有44.62%的律師表示,律師令實施受阻是因為“缺乏國家的立法支持”,有82.37%的律師認為“沒有規定拒絕調查的法律后果”。
“為了使調查令的基本作用得以正常發揮,應當設計適度的罰則。”調研組專家表示,調查令制度不僅保障律師合法執業的權利,也體現了社會的法治程度,“建議該制度進一步完善后,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等法律中有更廣泛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