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難”是一個老問題,有其深層根源。由于法院在整個國家權力架構中的實際位置,部分行政訴訟的裁判執行起來不能到位。又由于社會信用體系遲遲未能建立,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成本小、收益大”,客觀上也縱容其愈演愈烈。
要破解“執行難”的阻礙不少,但法院非不能為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今年以來組織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活動的進展,就透出這么一條現實邏輯:局部加快推進,建立長效機制。
所謂規避執行,是指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采取轉移財產、懸空債務等各種手段,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民間通常冠以“老賴”稱謂。初步估計,約有15%的“執行難”案件即屬于此。這類行為對司法權威的損害大,解決起來卻并不涉及太多體制層面改革。實務中的難點,主要是如何找到被執行人和執行財產,而關鍵在于能否窮盡司法手段。
從最高法的通報來看,亮點不少。比如,各級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再比如,覆蓋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立起來之前,法院系統已經主動與工商、稅務、銀行、公安等掌握身份信息、財產登記的部門協調溝通,拓寬財產調查渠道。同時,加速對不履行判決的被執行人建立比較完善的名單,以期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正在依法加強民事和刑事制裁力度。對查實的一般規避執行行為,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懲戒;對情節嚴重的規避執行行為,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據最高法透露,近期將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涵蓋了執行的主要步驟——查找財產、追回財產、追責打擊——力圖建立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長效機制。
上述舉措為破解“執行難”打開了一個新局面,但能否持續“給力”,還要看兩方面的回應。一方面,各級法院要不打折扣地落實最高法的精神,在法律框架內,主動地、有創造性地提高執行效率。最基本,應該切實做到執行公開和規范化。換過來說,如果個別法院本身就“難執行”,就不能積極依法執行,那么破解“執行難”就無從談起了。
另一方面,“執行難”是一個社會綜合問題,法院有所為,全社會也應跟進,方能真正建立長效機制。調查財產時,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協作配合必不可少。最終而言,仍是要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從根本上完善社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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