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法制意識不強,人為制造障礙,經常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申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衛彥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制度運行情況并不理想,為此最高法將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細化規范。
設權利負擔是常用手段
據了解,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是2007年民訴法修訂時增加的制度,立法目的是通過當事人申報財產減少發現執行財產的成本,加快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虛假申報財產在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十大類型中占了較大比重。”衛彥明說。
此外,轉移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常用手段。在訴訟或執行階段,被執行人采取轉移、隱匿或變賣可供執行財產的方法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以此來逃避執行。該類行為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將個人財產如房屋、土地使用權、交通工具等變賣或變更在親朋好友名下;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其他組織采取公款私存、公車私牌、多頭開戶、固定資產不入賬等形式,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
“在責任財產上設置權利負擔,可以看作廣義上的轉移財產。被執行人往往通過在責任財產上設置質押權、租賃權、承包經營權等,來達到對抗執行的目的。”衛彥明說,轉移財產是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虛構債務就是增加責任財產上的擔保范圍,并以此來稀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受償比例,從而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有的表現為虛構債務后直接償還或直接以物抵債,有的表現為虛構債務后,再配合虛假訴訟,取得法律文書后進入參與分配程序。
離婚需查控原配偶財產
“走為上”是規避執行的一種常見方式。有些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執行,離開其住所地躲避申請執行人與執行法院,拒不履行義務。據衛彥明介紹,濫用權利救濟途徑,拖延執行,拉攏腐蝕執行人員或托人說情,是這類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手段。
衛彥明說,還有的被執行人采取讓年邁老人、弱勢群體等出面阻擋等方式公開阻礙、抗拒執行,這在排除妨礙、交付房屋等案件中較為常見。而采用虛假協議離婚、虛假仲裁、虛假公證、虛假破產、虛假訴訟這類規避行為的共同點就是,借助公權力的介入,轉移財產或虛構債務,從而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虛假協議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爭議,可協議離婚。當事人便濫用此處分權,在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時把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有目的地拱手讓與給另一方,自己與債權人空手相對,令債權人毫無辦法。
據介紹,針對通過離婚等形式規避執行的現象,各地法院正在探索各種反制措施。有的法院嘗試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推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及時追加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并查控原配偶名下的相應財產,對于反制“假離婚”效果明顯。
據悉,最高法將在吸收各地法院實踐經驗基礎上,盡快制定出臺財產調查、當事人追加變更等司法解釋。□記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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