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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令頻遇執行困境 運行不規范或淪為空文

來源:浙江日報     日期:2011-11-24         閱讀:3,937次

律師調查令頻遇執行困境 運行不規范或淪為空文

核心提示:律師調查令,是法院為了支持律師正常辦案需要而依法簽發的一種文書,用于調查收集如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有人把這種調查令稱為律師的“尚方寶劍”,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但事實上,因為種種無形障礙,這把寶劍非但不夠鋒利,甚至經常淪為一紙空文。

作為律師,調查取證是日常工作,但與之相伴,也是最頭痛的事,就是有關單位不配合。

為此,我國規定,法院可根據審案需要開出律師調查令,支持律師調查取證。

這種調查令,對依法保障公民權益和促進司法公正的意義顯而易見。但事實上,律師調查令,究竟鋒芒幾何?

調查令下 隱情立現

“想不到一件民間借貸案件,中間隱藏著這么多內幕。”寧波市江北區法院民二庭庭長張海娟一陣感嘆。

從表面來看,那是一起很普通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個男子手持一張借條,把一名寧波籍女子告上了法院,借條上,寫明借的錢是300多萬元人民幣。

但事情沒有那么簡單。法庭上,被告喊冤,說根本沒有從對方那里借錢,而且她和原告以前曾是男女朋友關系。

被告律師更是含蓄地指出:原告是以男女朋友的名義,誘騙被告寫下這張300多萬元的借條,實質就是騙財騙色。

法庭調查雙方的銀行賬戶,并沒有發現大筆金錢的轉移。這一事實,讓張海娟更是疑心。

這時,被告律師提出一個證據:原告可能在上海買了一套房子,因為房產登記時,除原告外,還有他的父母和一個陌生女人。被告律師認為,這個女人,很可能已和原告結婚。

原告的家庭婚姻狀況,顯然和這件借貸案件直接相關。但這時候,又一個難題來了。

“這些證據需要被告一方提供,但被告律師到上海調查,還涉及多個部門,對方配合不配合,誰都心里沒數。”張海娟說,懷著試試看的心情,簽出她做法官這么多年來的第一張發往外地的律師調查令,用詞相當謹慎,懇請上海相關門盡可能依法協助被告律師調查。

對第一次收到的這份律師調查令,上海相關部門也十分慎重,經過再三核實確認,才允許被告律師查看有關資料。

張海娟說,根據被告律師的反饋,上海的民政等部門很重視調查令,也始終很熱情地接待。

事實證明,原告和那名女子已在上海結婚。如今,案件還沒宣判,張海娟不便作任何評判,但她認為,至少通過律師調查令,使法庭對整起案件有了更全面、準確的把握。

贊好聲多 困擾亦多

這些年,江北區法院每年都要簽出數十張律師調查令。

“地域不同、單位不同,對律師調查令的認可度也不一樣。有些部門,律師拿著調查令去就可以了,但有些部門非要法官去才愿意配合調查。”江北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

前段時間,江北法院審理一起繼承案件。因為20萬元的老宅拆遷款,八旬老太李某將自己的子女、外甥子女告上法庭。

這起案件聽起來簡單,但涉及被告之多,法官第一次看到時,也著實吃了一驚:25人。

別的不說,僅是每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就足夠李老太的代理律師煩惱了。

無奈之下,律師只好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拿著這張調查令,律師很快就順利解決了這個大難題。

事實上,不少被告并不知道老宅要拆遷的消息,直到法院送來傳票,才驚訝得知。但調查令把他們都“召集”在一起的同時,也使這些后輩更加理解李老太這位長輩的苦心:為了防止將來因為這筆拆遷款產生糾紛,鬧得家庭不和,李老太索性把所有后輩全告了,再由法院來主持公道,讓大家心服口服。

“律師調查令,對于律師而言,確實是件好事,可以使律師在調查取證時,依法得到更多的保障。”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忠漲說,這相當重要。

不過,律師調查令遠不是什么“尚方寶劍”,可以所向披靡:在民事糾紛中,到一些銀行去查被告的賬號情況,卻被告知屬于私人隱私,拒絕調查;到房管部門去調查房產登記情況,也被告知不能隨便向律師公開……雖然律師反復告知對方,調查取證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力,但這些單位就是不肯配合,仍常常讓律師很是頭痛。

對不少律師來說,最頭痛的案件調查,莫過于股權糾紛。“到法院去立案,法院通知說,如果沒有工商部門的股權登記記錄,難以立案;跑到工商部門去調閱,工商部門又說,只有法院立案后,才能讓調閱檔案。”一位律師告訴記者,遇到這種情況,總是有種“究竟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那種疑惑感。

規范運行 磨礪利劍

假離婚、假破產、隱匿財產……為逃避法律制裁,“老賴”的花招可謂層出不窮。今年10月,海曙區法院開始推行執行環節的律師調查令,發揮其在破解“執行難”方面的潛力。

“持令律師所作的調查視同法院工作人員的調查,有關單位必須在有效期內向持令律師提供指定的證據。有關單位或者被執行人妨害持令律師調查的,法院可采取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曙法院執行局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規定,各地法院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律師調查令其實是法院司法權的一種補充和延伸,并不是說法院將調查權全部移交給了律師,而是必須由申請人主動提出,法院審核后才考慮發出調查令。一方面這是考慮到由于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發生過法律關系,更清楚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由申請人的律師即時進行調查,可以提高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效率。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通過律師調查令制度,可解決如財產線索的調查等工作,避免了無謂耗費屬于公共資源的執行精力,有利于實現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

律師持有調查令,會不會侵犯他人隱私?專家指出,律師對調查中獲知的有關信息應當對外保密,否則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律師使用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形式僅限于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比如律師持調查令到銀行調查被執行人的情況,應該僅限于是否在該銀行有賬號,賬號是什么等,而無權凍結該賬號。

此外,律師還可以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登記注冊情況,是否有挪用資金等,或者到相關部門查閱被執行人的股權憑證、房產證、車證等相關信息。但律師只有收集信息的權力,再把這些信息反饋給法官,而無任何強制執行權。

不過,專家指出,律師調查令,只是在現實的情況下,法院采取的一種救濟措施。只能部分緩解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最根本的治本之策,還是需用更多的剛性制度來保障和規范律師的調查權,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的公平公正。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陳信勇:律師之所以遇到調查困境,關鍵的一點,就是現在很多政府機構的信息還不公開。通常而言,凡是在政府或有關部門登記的信息,都應該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特例。所以,要解決律師調查難的問題,治本之策,還是要促使政府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法院開的調查令,所起作用有限,只是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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