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律師胡鳳濱狀告首都機場收費數額過高敗訴之后,近日,另一名律師李勁松又對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早已收回投資總額、償還完貸款和集資款,卻仍繼續收費的行為提出了質疑,并將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確認該公司收費行為“沒有合法根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值得注意的是,朝陽法院早在兩年前胡鳳濱律師狀告首都機場高速收通行費案時就給有關部門發出3份司法建議,明確指出,胡鳳濱對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問題所提質疑存在一定“合理性”,建議督促整改。但是,相關部門仍我行我素。事隔兩年,又不可避免地引來這樁新訴。
2007年3月8日下午,李勁松駕車前往首都機場時,在首都機場高速路收費口被強制收取了10元的“過路費”。事后,李勁松經過查詢了解到,首都機場高速路當初是由北京市與交通部于1993年合資修建的,建設資金投資總額為11.65億元。從1993年便已開始收費。后來,北京市將路權劃撥給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由該公司進行運營管理,獨享收費利益。但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門提供的數字“2001年首都機場高速平均日交通量為8.6579萬輛,年收入3.5億元”計算,首都機場高速路至2005年底的收入已超過了20億元,早已償還完了11.65億元的貸款和集資款。對此,李勁松認為,根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政府還貸公路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而首都機場高速公路至今仍收費的行為沒有合法依據,收取的10元費用屬于不當得利。
早在兩年前,胡鳳濱案宣判后,朝陽法院分別向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以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發出了3份司法建議,其中都提到法院“經過深入調研,認為原告(胡鳳濱)對首都機場高速公路收費問題所提質疑存在一定合理性”,并針對其“合理性”建議有關部門要綜合考慮收費公路經營者、使用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制定、審批程序的研究,并對已審批的高速公路收費方案實施情況、對高速公路收費單位的收費和經營情況進行調研,建立監督機制。
但是,事隔兩年,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并未改變。此次,李勁松律師的再次質疑能否獲得支持,還要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