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宗旨和目的
為了進一步提高本市律師的執業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拓展本市律師的國際視野,使本市律師更好地服務于上海國際經濟中心、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航運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四個中心建設,選送本市優秀律師到境外培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本辦法所述境外培訓指出國(境)接受上海市律師協會(“協會”)組織或安排的旨在提高律師執業技能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培訓、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實踐等(不包括學歷和學位教育)。
協會將積極拓展各種境外培訓的渠道,并通過適當資金支持(指提供借款,以下同),為更多的本市律師創造境外實務培訓、實習實踐的機會。
第三條 支持原則和方式
本辦法下的支持資金來源于“韓學章律師基金”。對于根據本辦法選送培訓的律師,協會向每位律師提供資金支持的金額以下述金額中較小者為上限:(1)該律師全部培訓費用總額(含培訓費和生活費)的1/3;(2)六萬元人民幣。其余費用由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本人自行協商分擔。如果該律師境外培訓對應全部培訓費用總額(含培訓費和生活費)不超過五萬元人民幣(≤RMB¥ 50,000),則不能申請本辦法下之資金支持。
在正常還款期限內,協會支持部分將以無息借款的方式進行。還款期限以發放借款之日(即協會將資金劃入約定賬戶之日)起12個月后的第一日為起始日,全部款項應從發放借款之日3年內還清(律師本人可以選擇提前還款)。如為分期還款,第1年至少歸還全部款項的20%,第2年歸還全部款項的30%,第3年屆滿還清剩余的全部款項。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對相關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和保證責任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境外培訓資金支持協議》(“資金支持協議”)執行。
借款期限中,經律師本人申請,律師所在律所同意,并報會長會議批準,還款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應超過發放借款之日起滿5年時,對于延長期限應該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協會每年提供資金支持的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 資金支持申請條件
協會提供資金支持選送本市律師出國(境)培訓,采取律師自愿申請與協會擇優選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協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市律師可以提出申請:
一、在協會所屬的律師事務所以注冊專職律師的身份連續執業36個月以上;
二、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至少有超過兩個以上執業5年以上的律師以及所在的事務所推薦。
第五條 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的律師, 由本人向協會秘書處對外交流部提供附件一所列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 審批程序
一、協會按照以下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審查和評定:
(一)協會秘書處接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核,填寫《上海市律師協會境外培訓資金支持評審表》,并根據本辦法,在評審表中寫出具初步評審意見。
(二)協會在理事中按照抽簽的方式,選出11名無利益沖突的理事組成評審委員會;
(三)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評審會議,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職責。
(四)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可在進行評審會議前對申請人進行面試。
(五)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初步選出提供資金支持的律師名單,報會長會議最終決定。
二、參加審核/審查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① 申請人的近親屬;② 與申請人在同一律師事務所任職;③ 與申請人有其它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的公正性。
第七條 評審原則
評審委員會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選送律師,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以下因素:
一、
因律師工作業績突出而獲得獎勵或榮譽
二、
在業務交流專業方面有專長
三、
執業時間較長
四、
外語基礎較好
五、
積極參加協會公益性工作
六、
首次獲得協會有關出國(境)學習培訓的資金支持
七、
派出律師事務所能夠提前還款
第八條 后續義務
一、律師回國后,應當到協會有關部門報到,并按時歸還有關款項,如有遲延,按每日尚未歸還款項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二、律師出國滯期不歸[自培訓、實習期滿后6個月內未回國(境)],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一次性清償該律師所欠款項,并自動喪失2年內推薦律師出國深造的資格。
三、律師歸國后,應當向協會遞交個人總結和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協會留存復印件,原件核對后歸還)。
第九條 資金支持協議
一、協會審查結束并批準申請人后,協會、申請人、申請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三方應當簽訂境外培訓資金支持協議。
二、資金支持協議應依本辦法訂立。
三、律師的義務:
1、認真完成培訓,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2、培訓期滿后回國到協會所屬之律師事務所工作(如非原所,應經過原所同意)。
3、按期償還協會提供支持的資金。
四、律師事務所的義務:
1、
適當支持并積極幫助律師完成培訓。
2、
律師回國后,應當接收其回原所工作。
3、
為協會的資金支持提供擔保。
第十條
本辦法的解釋
本辦法由理事會會議通過,并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實施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一:申請資金支持的律師應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關于申請本人的材料
1、申請表:申請表由協會統一制作。
2、個人說明:對個人背景、申請出國培訓的目的、個人志趣等事項進行說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英文考試成績單復印件(如去歐洲或其他除美、加以外的國家申請實務培訓、實習實踐,提供相關具有同等效力的語言能力證明材料)。
4、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境外培訓/實習機構的協議或通知復印件。
5、申請人的承諾函,該函應申明以下事項:
(1)出國(境)后,將認真完成培訓/實習。
(2)學習期滿后到協會所屬之律師事務所工作,回國后服務期不應少于3年。
(3)根據本辦法償還協會和所在律師事務所提供支持的資金。
二、申請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批準和推薦材料(以下三份文件每項需單獨出具)
1、律師事務所應根據所推薦律師的平時表現,對該律師進行評價和推薦。
2、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證明,證明該律師在執業期間無違法違紀記錄。
3、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協會提交承諾函,承諾對律師向協會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附件二:資金支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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