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十年磨一劍,沒想到是一把鈍劍,我比較失望。”上海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斯偉江律師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昨天,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召開會議征集上海各界對《反壟斷法(草案)》(下稱“草案”)的意見,會上多位專家學者提出了諸多修改建議。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一位負責人稱,相關意見和建議將呈遞全國人大常委會。
斯偉江在會上發言認為,草案對行政壟斷的規定有很多疏漏,“是在回避問題”。在他看來,草案中很多條文都是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的內容,對行政法規讓步太多。另一位專家也表示,草案把原來商務部送審稿中一些更為細致和完備的規定都刪掉了,“部門立法的痕跡嚴重,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地方也不夠”。
還有學者提出,反壟斷執法機構自身的權力太大,制約很少。如部分條文規定,對“反壟斷機構認定的壟斷協議”和“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可直接凍結企業賬戶,并且視企業態度好壞豁免其相關責任。不少學者認為,這樣做的隨意性太大。
與會的商務部貿易和競爭政策研究專家組成員、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徐士英呼吁,國務院應當設立一個專門的、獨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因為反壟斷涉及到太多的地方利益,如果這些執法機構主要依賴地方政府,則最終的執法效果很值得擔心,“‘打假’不能變成‘假打’。”
正在代理全國首例訴銀行跨行查詢收費的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也認為,目前的草案還很不完備,“針對行政壟斷的條文,既不夠細致嚴謹,也不太具有可操作性。而草案規定反壟斷委員會僅是一個議事機構,實際執行都需要各部門配合,恐怕最后會相互推諉。”
此外,徐士英還對草案關于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相關條款提出質疑。草案第七章第50條規定:對于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一般情況,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則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人依法處分。
徐士英認為:“此條款有一個重大疏漏,就是沒有對行政機關涉及壟斷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處理。因為很多地方政府都通過發布命令或規章實現壟斷意圖,所以草案應當規定由上級政府撤銷這類規章或命令。”
斯偉江則認為,對于行政壟斷的處罰只有行政處分而沒有其他賠償,這不公平。因為其他壟斷是又罰款又賠錢,跟行政壟斷相比是“同罪不同罰”。
雖然與會的眾多專家都認為草案要有比較大的修改,但他們也都認為:“《反壟斷法》有比沒有好,現在是急需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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