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8月31日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31日對“11·15”特大火災系列刑事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終審裁定駁回8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各項判決。
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靜安區建交委主任高偉忠等26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判決后,原靜安區建交委綜合管理科經辦人張權、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負責人馮偉,原佳藝公司副經理馬義鎊、安全員陶忱,原靜安建總副總經理周崢、安全設備科科員曹磊、技術質量科科長助理范瑋民,原靜安監理公司監理張永新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張權及其辯護人提出,張權所犯濫用職權罪尚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原判認定張權受賄數額有誤;馮偉及其辯護人提出,馮的行為應屬行賄。馬義鎊、張永新、周崢、陶忱及其辯護人分別以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職責,原判量刑過重等理由,要求從輕、減輕處罰。曹磊、范瑋民及其辯護人提出,曹磊、范瑋民不構成犯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相關案件進行了全案審理后認為,張權明知高偉忠違規決定對教師公寓項目不進行申報,并指定靜安建總承包并整體轉包給佳藝公司,仍積極執行;對教師公寓項目施工期間的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張權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是造成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當屬情節特別嚴重。馮偉通過張權等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馮、張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依法均應對受賄總額承擔刑事責任。馬義鎊積極參與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的違法分包,沒有認真履行生產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整改;張永新、周崢、曹磊、陶忱沒有認真履行各自職責;范瑋民從未到崗履行項目經理組織施工和安全生產的職責,致使項目經理對工程的監管職責虛置。馬義鎊等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致使重大事故安全隱患未能及時有效排除,因而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調查組經認真細致的調查,決定將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及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放等26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11·15”火災案一審宣判 26人被判有罪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8/02/c_121760916.htm
·上?!?1·15”火災受災居民房屋損失賠償方案出臺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6/10/c_121520544.htm
·上?!?1.15”火災事故處理決定:區長撤職市長作檢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6/09/c_121514850.htm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