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師協會會費交納規則
(2003年7月2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1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修訂,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提高行業自治管理,規范本會會員會費交納活動,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交納活動。
第三條?(會費交納管理機構)
上海市律師協會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是律師協會交納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會費交納活動。
第四條?(會費交納單位)
本會會費交納以律師事務所為單位辦理。
第五條?(會費交納時間)
會費按年度在規定的時間集中交納。
每一個年度的會費交納,應當在當年的會員考核結束之前完成。
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規定的集中交納時間辦理交納會費手續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可以在集中辦理時間以外規定的時間內辦理交納會費的手續。
第六條?(會費額度)
年度會費交納額度由理事會根據年度預算作出會費交納方案,交律師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交納方案,如未作修改,在下一年度依然有效。
第七條?(會費折算)
重新執業律師個人會費按季度折算。具體折算方法為,按重新執業時所在季度起至交納年度結束之季度的季度數,乘以應交全年會費額的四分之一。不足一個季度的,按一個季度計算。
第八條?(會費減免)
首次獲得律師執業證的律師,免收當年度個人會費,第二年度個人會費減半。
有個人會員減免會費的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仍按實際個人會員數計算。
新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免交當年度的團體會費。
第九條?(會費誤交處理)
律師事務所交納會費不符合本規則額度和會費減免等規定的,依據本規則規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會費少交的,補交應交納部分會費;
(二)會費多交的,退回多交部分會費。
第十條?(違規處分)
違反本規則的,適用《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用語定義)
本規則中“不足”不含本數。
第十二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03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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