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會議】
會議由分管局長刁大慶主持,中心指導小組骨干律師衛根龍、童迅、沈國英、翁衛國等參加,區公證處主任秦保國應邀也出席了會議。本次會議圍繞各律師事務所在參與動遷工作,提供法律服務中,遇到的“農村自建房幾經買賣后,宅基地證是不能更名的,那么該處的動遷協議應由誰簽字;自建房買賣時,曾經辦理了公證文書。現遇到動遷中的一些操作性的問題,那么該份公證文書是否有效;農村自建房是由市區居民或由來滬農民工買得,那么動遷政策作何落實等”一系列疑難、復雜的問題進行了集中討論,并形成一致的意見后,委托中心指導小組衛根龍律師制作書面材料,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報區土地儲備中心決策。
【活動回顧】
★ 律師犧牲休息日,國慶假日咨詢忙
10月3日至10月7日國慶長假期間,昆侖律師事務所和徐衛紅律師事務所組織骨干律師放棄節假日的休息時間,為結對的村(居)委和拆遷戶答疑解惑。通過積極地工作,消除了群眾的焦慮與不安,調和了人民內部矛盾,將可能發生的不穩定因素化解于無形。
★ 分管局長刁大慶深入律師所了解為“大居”建設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
10月8日-11日,分管局長刁大慶和律公科科長沈衛強走訪了區內10家律師事務所,了解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前段時期參與“大居”動遷工作,提供法律服務的進展情況。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問題和實際困難,與各律所主任一起探討研究解決的方案和改進的措施。
★ 衛根龍律師參與企業動拆遷個案法律服務
10月11日和25日,中心指導組副組長衛根龍律師,參與金匯指揮部企業動遷組協調企業動拆遷中的個案。如:上海龍新機械篩網有限公司、奉賢良友五金編絲廠兩家企業,對其享受動遷政策有爭議,遲遲不肯簽約。于是,由衛根龍律師出面,與兩家企業分別商談或解釋并做通工作,一家企業當場簽署了動拆遷補賠償協議,另一家企業則對主要的爭議,達成了化解的共識。
★ 唐桂華律師為金匯鎮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法律服務
10月12日,中心指導組成員唐桂華律師在金匯動遷辦工作指揮部,為金匯鎮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法律服務。消除了上海××拆遷置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林某對拆遷安置協議相關內容的疑問,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議,得到林某采納。之后又接待了當地居民有關于宅基地房屋拆遷的相關問題,得到當地居民的好評。
★ 湯衛龍律師赴青村鎮協助處理村民評估爭議
10月13日和10月14日,湯衛龍律師赴青村鎮協助鎮、村領導及相關評估公司處理張弄村村民張建龍的評估爭議。在湯律師耐心地向張解釋各種政策規定后,該村民于14日當天即簽訂拆遷協議。
★ 王浩律師為當地百姓調處家庭內部糾紛
10月16日,昆侖律師事務所王浩律師接到金匯動遷指揮部通知,趕往指揮部調處一起因兄弟之間、叔侄之間拆遷利益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繼承(代位繼承)、析產等家庭內部糾紛。王律師認真地為雙方分析了該糾紛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并對當事人說情說理,在和拆遷工作人員共同努力下,爭議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握手言和,并簽訂了書面協議。
★分管局長和律公科科長走訪大居金匯基地律師現場辦公點
10月19日下午,分管局長刁大慶和律公科科長沈衛強一起趕赴大型居住社區金匯指揮部,察看了律師現場辦公點和咨詢點;詢問了現場辦公律師衛根龍、劉健軍、翁衛國接待群眾的情況,并對律師的辛勤工作進行了慰問和感謝。
為更方便于百姓的咨詢,領導特別落實了新的律師現場辦公地點,為辦公點布置了標識。
★ 翁衛國、昆侖兩律師事務所組織骨干律師參加大居拆遷咨詢
10月19日、10月25日,金匯指揮部為讓動遷群眾更多地了解動遷政策、動遷安置房建設,分兩次舉行了大型居住社區拆遷工作現場咨詢會。翁衛國、昆侖兩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也到場參加了接待工作。
★ 晉松律師應邀參加南橋鎮動遷工作座談會
10月26日,晉松律師事務所主任晉松在南橋鎮人民政府,參加了動遷辦召開的動遷工作座談會。主要商討南橋新城建設及輕軌肖塘沿線動遷工作中遇到的動遷戶已領取過渡費仍不搬離舊址;非居住房業主已簽訂動遷補償協議,但承租戶不接受補償,并繼續占用承租房等問題。會上晉松律師提出了此類案件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動遷人履行動遷協議內容,以此達到觸動其他動遷戶自覺履行動遷協議的目的;對非居住房的情況,應動員業主起訴承租人,交由法院判決解除租賃協議,確保糾紛及時解決等想法,得到與會人員一致認可。
★ 吳鴻卿所安排律師輪值灣張村
我區正式啟動律師參與“大居”南橋基地動遷專項法律服務工作以來,吳鴻卿律師事務所即安排律師進駐指派負責的灣張村動遷辦公室,每日輪值接待咨詢。該所律師本著“陽關動遷,依法動遷,和諧動遷”的理念,為村民提供了60余次法律咨詢,為動遷辦公室排憂解難,替雙方化解矛盾,消除村民的抵觸情緒,成功地幫助動遷辦公室完成了第一階段近200戶村民的簽約工作。下一階段將協助動遷辦針對剩余的30余戶村民,進行逐戶登門解釋、咨詢,確保動遷工作的順利完成。
【《律師工作日志》選登】
服務日期:2010年10月11日
服務地點:金匯社區行前村村委會辦公室
服務對象:金匯社區行前村村委會
服務律師:翁衛國、葉春、楊群群
服務內容:
上午九時許,本所翁衛國主任及葉春律師、楊群群律師一同前往行前村村委會,商談此次金匯社區動遷的具體服務事宜。村委會沈主任對本所律師進行了親切接待。
商談中,翁主任表示,此次動拆遷工作中,我所律師將積極配合具體工作的進行,每周將安排律師來到村委會,做好法律咨詢等相關工作,努力成為動遷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橋梁。接下來,翁主任又主動向沈主任詢問了動遷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聽完沈主任的陳述,翁主任總結了三點疑難問題:第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買賣問題;第二,老人去世后子女的繼承問題;第三,子女出嫁后是否還能享受動遷分配。對于上述問題,翁主任認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大框架下,依照相關的政策加以探討。商談間,楊律師向沈主任了解了動遷協議簽訂時村民方簽字的主體,為宅基地立基人及所有同住人,而以前的拆遷協議只需立基人與拆遷公司簽字即可。楊律師認為,此次拆遷過程中采用的這種方式更為合理,較之前者而言有利于減少矛盾的產生。
最后三位律師一致表示將為金匯大型居住社區的建設獻上綿薄之力,沈主任表示感謝。
上海翁衛國律師事務所
聯絡員:李陳剛
服務日期:2010年10月13日
服務地點:金匯社區行前村村委會辦公室
服務對象:金匯社區行前村村委會
服務律師:翁衛國
服務內容:
下午1點半,翁主任來到行前村村委會。首先詢問了沈主任近2天村里動拆遷的進展情況,得知本村已完成評估,村民對評估報告持有異議的情況較普遍,主要是以下幾點:一、房屋局部翻建的評估問題;二、村民間房屋評估的差異,同樣不同價;三、評估價與現實價的差異。翁主任認為村委會應告知村民不必著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向評估公司提出,評估公司會統一收集異議,并予以處理。
隨后,翁主任接待了一動遷戶張某,情緒比較激動。張某為河南籍,1996年搬來奉賢,向本村村民王某購得系爭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由村委會蓋章證明,后王某將戶口遷出,張某居住至今。現遇到動遷,王某認為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張某退還該房屋,自己愿意退還當年張某所交房款。張某則認為,1996年簽訂合同前,自己本不愿購此房,當時是因王某多次勸說并由村委會蓋章出具證明,自己才放心購買的。王某愿賣,自己愿買,且居住至今已達15年,因此合同肯定有效。張某認為,該房屋由其合法所有,動遷款不應分給王某。
翁主任認為,該房屋系農村宅基地房,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買賣,原則上本合同無效。但是現實中,宅基地房買賣的情況較多,且案情較復雜,若直接認定無效,則會引發一系列問題。故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以無效處理。本案中,張某與王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張某交付房款且居住至今。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但還是應適當多分。翁主任給了張某三點建議:第一、主動與其聯系,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但較耗時,能協商解決的最好。第二、宅基地證上登記的是王某的名字,故對于宅基地補償款王某是有權主張的。第三、張某應形成一個解決方案,并考慮該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要做好思想準備,補償款的一部分應分給王某。張某聽了翁主任的咨詢意見后,情緒平靜了許多。翁主任最后表示,若雙方私下協商不成,指揮部、村委會可組織一起協調此事,我所律師也將參加,請他放心。張某表示感謝。
翁主任臨走時又向沈主任詢問,本村村民反映異議的信息渠道是否通暢,村民的異議是否能及時傳達給領導。沈主任,表示可以,并對翁主任耐心細致的工作表示感謝。
上海翁衛國律師事務所
聯絡員:李陳剛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